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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票据无因性的基本理论
(一)票据无因性概述
票据无因性,是指票据只要具备票据法上的条件,票据关系既可成立,而不需考虑票据行为赖以发生的原因或基础。[1]票据的无因性实为票据行为的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与作为其发生前提的实质原因关系相分离,从而使票据行为的效力,不再受原因关系的存废或其效力有无的影响。票据行为的这种无因性也称为票据行为的抽象性或无色性。[2]我国学者王小能教授认为票据行为的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的原因关系有效无效、合法与否原则上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在通常情况下,票据行为多以买卖、借贷等其他具有经济内容的法律行为为前提,但是票据行为成立后,形成的票据关系与其原因关系相脱离,其原因关系存在与否、对票据关系不发生影响。例如甲是卖家,乙是买家,乙为了支付货款而签发本票,甲乙之间的票据债务和原因债务各自独立成立,其后,即使买卖合同因为某种事由而无效、撤销或者解除,票据债务并不消灭。这是因为,票据行为的无因性表现为基于原因关系而发生的原因债权与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票据债权相分离,各自独立的存在。原因关系的效力表现为一般债权,而基于原因关系而发生的票据行为的效力则表现为票据债权,这种票据债权债务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先前的原因关系相分离,不再受原因关系的影响。当原因关系发生变动时,票据债权债务关系并不随之改变。因而,对于票据票据持票人来说,持票人只需依据票据法上的规定,证明票据债务的真实成立与存续,就可以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而无须证明原因关系上的债务的成立与存续。
“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并不是说行为的发生其本身不存在原因关系,而是基于现实的需要,在法律上将两者予以分离,从而形成票据行为的无因性特征。也就是说,票据行为的无因性是基于社会经济生活对票据所提出的要求,而由法律即票据法所特别赋予的,而并非票据行为所固有的”。[1]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二)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
1.票据关系
任何一种法律关系都是由一定的法律事实引起的。票据行为可以引起一定金额的支付为内容权利义务关系的发生,即票据关系。票据关系是一种形式关系或抽象关系,仅由出票人发出票据,收款人取得票据而形成。简言之“票据关系就是因票据行为直接产生的关系”。[2]由于票据关系反映在票据上,所以也称为票据上的法律关系。票据上的法律关系首先是在票据行为的直接当事人之间,以行为人的票据上的意思表示为主要根据而成立。当出票人依法作成票据并交付后,当事人间即发生票据关系。但是,在票据法律关系的成立上所具有的特色乃是基于票据行为的直接相对方的背书转让而在票据行为人和票据的第三取得人之间形成的票据法律关系。这种多层次的法律关系的成立,属于特殊的,并非民法上所预想的合意,而是票据所特有的合意。
2.票据的基础关系
票据当事人之所以授受票据,即授受票据的原因或实质,并不属于票据关系的范围,也不是票据法所规定的事项。这种授受票据的原因或前提在票据授受之前已存在,这种作为票据授受的前提的关系就是票据的基础关系。票据的基础关系又叫做票据的实质关系,这是因为票据关系的产生一般是基于一定的票据行为的发生,并且以一定的的票据金额的支付为内容。至于票据债务人为何为某种票据行为,为何支付一定的票据金额,这些并不能通过票据关系加以体现,也就是由于票据的抽象性而使票据关系表现为一种不体现实质内容的形式关系。例如:出票人甲向受款人乙签发一张汇票,以丙作为该汇票上的付款人,乙在收到汇票后又通过背书转让给丁,甲乙丙丁四人即成为汇票关系中的当事人。至于甲为什么签发汇票给乙、又为什么让丙来支付该汇票金额、持票人乙为什么背书让与汇票给丁,以及汇票上为什么作这样的记载,则总是基于一定的事实原因。应当说,这些事实原因是票据行为的基础,是整个票据关系产生的基础。这些事实原因相对于抽象的票据关系而言,反映的是票据行为的实质内容,所以票据基础关系又称为票据的实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