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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法家以法为本的法治理论律毕业论文

2013-09-24 01:12
导读:法律论文毕业论文,评析法家以法为本的法治理论律毕业论文在线阅读,教你怎么写,格式什么样,科教论文网提供各种参考范例: 评析法家以法为本的法治理论(一)进步性1.主张制

评析法家以法为本的法治理论
(一)进步性
1.主张制定成文法,强调法律的权威
法家明确提出了要制定法律法令,通过法律来治理国家的思想,强调法律的权威,不别亲疏,不分贵贱,“刑无等级”,成文法的制定和公布,使人们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能够在一定的范围做到“依法办事”,法家还通过严格的赏罚制度保证法律的施行:奖赏依法办事的人,用重刑打击违法行事的人。这样法律的施行进一步得到保障,强化了法律的地位,使法律权威得以树立,中国传统法律因此而奠定了基础。
2.强调法的公开性
即公布成文法,使百姓都知道法律的内容。如郑国的子产将自己制定的刑书铸在鼎上,公布于众。邓析私造刑法,将它写于竹简上,叫做“竹刑”。更值得一提的是战国初期的李悝更是在整理春秋以来各诸侯国所颁成文法的基础上,编撰了我国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法典——《法经》,其成为中国古代法典制定的蓝本。 中期的商鞅改法为律,制《秦律》颁行天下,不管是理论上,还是思想上法家打破了法律的神秘性,它限制了奴隶主贵族任意刑杀等特权,让法律得到公开,有了这个前提百姓遵守法律才会有可能性,法律的公开信在法家的推动下成为一种必然趋势,在今天看来,是法家对法律敏锐的认识和探索,不管是对当时国家治理,经济发展,还是对“法”本身,都是一种巨大的推动,至此以后法律的制定和公开是毫无置疑的法因此逐渐有了规范性,结束了混乱的局面,社会秩序因此而得到君主所谓的安定,保护了新兴地主阶级的经济、政治权力。
3.强调法的规范稳定性,并提出了“法与时移”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http://www.nseac.com

法家认为,法律是社会生活中的度量衡,是人们言行的客观标准,它是调整人们关系的一种行为规范,法家用以判断是非功过和施行赏罚,他们的理论中常常把法比作规矩、准绳、度量衡。因此他们还强调法律不能朝令夕改,应当保持一定的稳定性,而且法家提出了切莫政出多门的理论,要求法律拥有统一的立法权,保证稳定,否则这样不利于法律权威的树立,但法家也不是说法律从制定之后就应该一层不变,而是认为一切法律制度都应当随着历史的发展而做适度的变化,不能固步自封。百姓生活较为稳定,君主的统治也更为有说服力,
4.主张法的平等性
这一点最贴近“法治”精神,他们反对西周以来奴隶主贵族实行“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礼治”,主张“刑无等级”、“君臣上下不殊贵贱一断于法”。《管子》说:“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为大治”;韩非说:“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臣,赏罚不遗匹夫”,“诚有功则虽疏贱必赏,诚有过则虽近爱必诛。”法的平等性,使当时人们从奴隶制中解放出来,尽管这种理论并未得到彻底贯彻,而且是在君主的掌控下施行的,但是它的这种主张挑战过去“礼治”的特权等级制,使法的实施有了可能性。
(二)局限性
1.法家维护的是君主专制
法家的以法为本,虽然强调以法律为准,比如,商鞅指出:“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所以备民也”;韩非也说:“法者,所以为国也。而轻之,则功不立,名不成”;“明法者强,慢法者弱。”但是法家所说的法,是君主立的法,是维护君主专制的,如《管子•任法》所言:“法生于君”。 法审则上尊而不侵”它这种理论思想无不是法家维护君主专制的表现.,我们今天法治国家的“法”是应该与公民的意志相联系,与民主相一致,是在民主制度下建立的。无不表明了现代“法治”与古代“法治”的不同。我们今天的“法治国家”需要的正是现代意义上的法治。这种法治 ,所依赖的基础是民主政治。有了民主的政治制度 ,才可能产生公正、平等的“良法”。否则一切都显得不公正,违背了法的内涵,因为有了民主事实 ,人民的意思才得到传达,才可能上升为法律;有了民主政体,人民才可能制定体现自己意志的法律并执行。立法、执法、守法、护法的整个法治过程也都离不开民主的发扬。民主愈健全,法的威力愈大 ;民主愈发达 ,法的作用愈广泛 ;民主的程度愈高,法的效果愈大,民主制度对于法律的正义、自由、平等、秩序、效率等价值的实现有着重要的意义。而法家时代的法自然不会以人民利益为主体,他们为君主专制服务,两方是处于对立状态,是剥削和被剥削的阶级,人民利益是得不到维护,形式上要求刑无等级,实质上法是处于君主的控制下,法家所追求的法制是强化了君主专制。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整理)
2.法家的法的内涵是“刑”
法家的以法为本,我们可以看见法的主要内涵是“刑”,“凡所治者,刑罚也”。 认为法具有强制性和制裁力。法的表现不是导式的教育,而是惩罚性的禁令,这是法家之法的一个显著特点。法具有禁止即从消极方面进行强制的功能,这是法与偏重于从正面积极开导的礼在性质上的区别,也是与现代意义上法治的区别,法令的这种强制性表现为严厉的制裁,其制裁并非道德的谴责或良心的责备,而是残酷的刑罚和赤裸裸的暴力。法家一致主张用“重刑”来禁奸止过”,以至将法称为“禁奸之法”“禁奸邪、刑盗贼之法”。这种理论背后是依靠君主的权势,法家之法是依靠君主的权势,而今天法治国家的法除了禁止功能,还有教育,引导功能,是按照民情的要求,符合时代的需要,既客观公正又有强制力的行为规范。
对法的内涵的理解中,法家过于片面,其出发点有所不同。在近代意义上的法治中追求法的内涵是“权利”,是人们拥有什么,能做什么,基于自然法的精神,赋予人们以资格,维护人们的权利为首要,法家则不然,因而法家的理论中对法的阐述和制定中多是刑事方面的立法,这种发展的不均衡从而也导致了中国古代法律向“刑”方面发展,人民的权利无从谈起。
3.法家的目标是打击“小人”
在先秦法家的眼中,法的目标是打击“小人” 在古代中国,法的目标是打击“小人”,就是严厉惩罚反抗专制君主统治的臣民。所谓“民本,法也,故善治者塞民以法”;“过匿则民胜法,罪诛则法胜民。民胜法,国乱。法胜民,兵强”。[7这些都非常露骨地点明了法治的目标是要使老百姓不敢有丝毫的反抗。《商君书•画策》中说“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生,则重者无从至矣”。 还有在《韩非子•奸劫弑臣》中记载“严刑者,民之所畏也;重罚者,民之所恶也。故圣人陈其所畏以禁其邪,设其所恶以防其奸,是以国安而暴乱不起”。这些,也都一语道破了加重刑罚、严厉镇压民众的反抗,是君主要稳固自己统治的手段,人民在无从选择,无法选择的情况下服从,就不敢触犯法律,结果也就达到了法治的目标,更加显现了法家“依法为本”是维护君主专制的手段和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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