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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自由对于法治的影响和评价律毕业论文

2013-10-24 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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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自由对于法治的影响和评价

在前面的论述中,我重点论述了柏林关于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的论断。关于自由的定义,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理解和定义,在我看来,自由是人追求自身实现,同时也是在社会生活中于他人和平共存的美好愿望。在现在社会中,人们享受到的自由越来越多,越来越能够对于自我实现的成分实现感到满足。自由,在现在看来是有限制的自由,任何人的自由都是在保障不侵害他人自由的前提下实现的。只有社会大众的自由才可以说是真正的自由。对于天赋予我们的权利,我们应该好好的来对待,而不是用我的自由来侵害他人的自由。因此,在我看来,我们呼吁自由,享受自由,前提是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
(一)、自由对于法治的影响。
 法治是以法律为框架的一种社会制度,有何种法律自然的就体现为怎么样的一种社会制度。而自由作为指导法律制定的一种价值标准,对于法律的影响的极其重要和深远的。法治也可以说是法律的统治,以法律作为人们的一种行为准则,指导人们的行为、活动和生活。在资本主义社会,人们标榜自由,对于自由的保护到达最大化,然而确忽略了一点很重要的。在资本主义的国家,个人的利益往往被宣称是排在第一位的,但是只要的在一种社会制度中,个人的自由往往不能说是最大的自由。在我国,对于自由的定义趋向于消极自由,因此对于法律的制定也是以大多数人的自由为基准的,一种大化的自由。在我国宪法中规定了很多人们享有的自由,比如言论自由,集会自由等等。自由对于法律的要求就是要体现自由和扩大自由,而不能是限制和缩小自由。以自由为准则的法治,就是一种能够得到大家遵循的制度,反之,则不能被大家所接受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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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由对于法治的评价。
法治是人的自由本性的具体化,其核心是对人的自由的本性的维护。法治不直接是人的本性的产物,但是其产生的根源在于人的本性的内在需要。当我们将自由于法治联系在一起的时候,自由才有了实在的实现途径。因为法治一定是以法律为载体的体系,法律就是法治的制度基础。当法律在人们的生活中起主导作用时,当法律被人们所信仰时,自由才能够得以实现。“实际上,自由在法律的价值目标序列中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以至于我们可以这样说,一个没有充分尊重和适当保障自由的法律,是一个非正义的法律。换言之,是否尊重和保障自由是评判法律优劣的一项重要的标准。”[1]很难想象,一个不尊重和不保障自由的法律是一个好法律,甚至它是否是法律本身就存在问题。自由作为法的价值的元价值,对于法律本身的优劣善恶,具有评价作用。
法治保障自由,对于自由的定义进行界定,法治体现自由,同样的,自由也说明一部法律的统治是否是出于人们的本性,是否在实施的过程中得到人们的承认和信仰。法律的品质直接决定了法律生命的长短和被人们的接受程度。一旦法律的品质遭到质疑,那么这样的法律肯定得不到大众的认可。严重点来说,甚至可能让人们失去对于法律的信奉和信仰,不再以法律作为社会生活的准则,导致社会的无序和混乱。这样的状态下,法律就形同虚设。正如伯尔曼说的那样“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2]应此,法律的制定必须要求维护和保障人的自由,这是由人的本性所提出来的基本要求。只有把自由价值置于法治的核心地位才能使法治不会丧失其终极意义和目的。从而人们也就不会对法律丧失自信和信仰。
当法的价值成为了评价法的一种标准,那么这样的法才更符合更多的现代社会建设的需要,才更能够反映大多数人的利益,才能够成为人们的行为准则,而倡导的法治建设也才更能够得心应手的进行。

结  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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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以法治为根本生活方式的社会,对于自由的崇尚,一直以来都是人们所孜孜不倦的追求。人类的本性使然,自由对于人们的生活是一种美好的理想。人们都要求自由,希望得到最大的自由,保障自由就成了一项艰巨的法律任务.法律都需要以此为依据,而法治又是在法律的指导下进行。法治是以法律为基本结构的体系,而法律则是规范人们行为和活动的准则。因此法律的制定、实施也必须以自由为基础,充分维护和保证人们的自由。特别是在现在的中国,以人为本的治国方略下,我们更加应该注意以人的本性出发,制定法律,推行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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