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占有改定网
2013-11-01 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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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是原出让人,那么,我必定会采取一物多卖的方式,反正法律保护善
如果我是原出让人,那么,我必定会采取一物多卖的方式,反正法律保护善意第三人,我将把该物不断的卖下去,直到卖到第N个人,该人出价最高,我再抛售.而我对之前的只需作出赔偿.
占有改定制度的设立的本意,在于简化原本的出让人转移所有权给受让人-受让人占有该物-受让人再出借(或出租等)给原出让人-原出让人占有该物这一复杂程序.然而实践中,我却不认为会有如此顺利,问题在于占有改定制度中的善意第三人制度,众所周知,在占有改定制度中,第三人制度以肯定说占主导地位,本人也相当赞成这种观点,除各位学者所说说的观点外,在我看来,适用善意第三人制度也是合理的,因为,法律上明文规定了占有改定是物权变动的一种有效方式,那么,在原出让人与原受让人之间形成了占有改定之后,该物的所有权自然已经转到原受让人名下,原出让人只是借用(或租用等)原受让人的物而已,原出让人与原受让人之间的关系已由出让人与受让人关系转委出借人(或出租人等)与借贷人(承租人等)的关系.对于第三人,原出让人自始至终占有该物(公示),使得第三人完全由理由相信原出让人依旧享有该物的所有权,那么当然应该适用善意第三人制度.这就是问题所在了.
如果我是原出让人,那么,我必定会采取一物多卖的方式,反正法律保护善意第三人,我将把该物不断的卖下去,直到卖到第N个人,该人出价最高,我再抛售.而我对之前的只需作出赔偿.
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完全因为占有改定制度太容易让第三人对动产的所有权归属产生错误的认识,而形成善意第三人制度,很显然,占有改定制度很容易让人利用,成为一种投机的制度,只要能够采取占有改定,我想聪明的人都不会放过从中谋利,那么社会稳定从何谈起,我想这绝对不会是物权法出台的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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