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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对继承权的概念要从客观意义和主观意义上来理解,才能更全面的掌握其内涵。本文结合社会经济发展实际需要,在阐述遗嘱继承制度基本问题的基础上,通过对我国遗嘱继承的历史沿革和一些发达在继承权制度方面的比较分析,思考我国现行遗嘱继承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遗嘱继承制度的相应建议。
公民享有遗嘱权利是法律对公民财产所有权予以全面保护的最佳体现。继承是规定将死者生前所有的个人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转归有权取得该项财产和权益的人所有的法律制度。现代民法学对“遗嘱继承”的定义是:“遗嘱继承是法定继承的对称。它是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进行继承的一种继承制度。”
我国的《继承法》的颁布与实施,对保护公民财产继承权,增进家庭成员之间的互助团结,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稳定社会秩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然而在实务中,由于该法制定于计划经济时代,立法之初受到时代和立法技术上的局限,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实践情况日益复杂,需要在不断研究的基础上完善和发展,使遗嘱继承制度更有效地发挥其法律功能与价值。
一、 从历史沿革与发展趋势看我国的遗嘱继承
继承作为一种制度与人们的社会、经济、家庭生活息息相关。继承法律制度在民法的众多法律制度中,也具有其独特的作用,这一制度能保障家庭的消费功能、生产功能和扶养功能的实现。我国各个历史时期的统治者都意识到了重要性而对其加以明确规定,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对我国的现代立法仍具有参考意义。
遗嘱继承制度滥觞于古罗马。日耳曼人灭亡罗马帝国后,实行分封制及嫡长子继承制为核心的法定继承制度。我国古代社会是简单商品生产者的社会,是农业经济的社会,因而其继承制度呈现出以下特点:继承方式以法定继承为主,法定继承主要指身分继承和祭祀继承。一是能采取遗嘱继承方式的被继承人有严格的身份地位限制,即只能是父祖尊长;二是由于家庭或家族共财制度赋予父祖尊长支配财产的特权,因此他们也拥有一定的遗嘱自由。中国最早规定这一制度是在民国二十年(1931年)实行的《民法》之《继承编》。从古至今遗嘱继承制度虽历经变化,然而依旧保持着下列罗马时代就已确立的基本原则:第一,遗嘱自由。第二,遗嘱继承不受法定继承的限制。第三,遗嘱继承之效力高于法定继承。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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