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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证主义经济宪法学的基本结构——一个基于文(2)

2014-01-16 01:22
导读:宪法权利主要表现为两种自由[④]:经济自由(economic freedom)和政治自由(political freedom)。将这两种自由进行区分是很重要的,因为两种对经济发展的影
 

宪法权利主要表现为两种自由[④]:经济自由(economic freedom)和政治自由(political freedom)。将这两种自由进行区分是很重要的,因为两种对经济发展的影响有着很大的不同。经济自由是指个体在经济活动中进行自由交易的权利的多少,它关注的是一个市场经济制度体系的“质量”(quality)问题,需要一个保护产权和促进契约经济的有限政府。而政治自由可以区分为政治权利(political rights)和市民自由(civil liberties)两种类型。前者指社会个体选择自己的统治者以及自身被统治的方式的权利,比如普选权等,主要表现为通常意义上的民主制度。后者是指在不侵犯其他个体权利的前提下,社会个体可以自由做出自己选择的权利,比如宗教自由、言论自由等[⑤]。政治权利是一种“积极自由”(positive liberty) ,而市民自由是一种“消极自由”(negative liberty)。经济自由与政治自由对经济发展产生的影响各不相同,实证主义经济宪法学的研究者们对此作了大量的学术探讨。 

1. 政治自由(权利)的经济影响 

政治自由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为何?这个问题的讨论由来已久,许多经济宪法学者对此都做过实证的研究,而答案则相差甚殊,不但有正面的结论,也有反面的结论。但目前的研究结果更趋向于认为政治自由并不是决定经济发展的原因。 

实证主义经济宪法学者最常使用的对政治自由的评价数据体系有两个:一是Freedom House出版的年度报告[⑥],另一个是普利泽瓦斯基(A. Prezeworski)等人编写的《民主和发展:世界政治制度和福利,1950-1990》(Democracy and Development: Political Institutional and Well-being In The World,1950-1990)。通过对这些实证数据的运用,学者们对政治自由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得出了相类似的结论。比如凡塞(De.X.Vanssay )和斯宾德勒(A.Z.Spindler)的通过实证研究认为政治权利(包括政治结构和各种以宪法规定保障的积极自由)对经济发展并没有显著的影响[⑦]。巴罗(Brro)的实证研究发现民主的程度对经济发展并没有影。[13]他在另一篇研究文章中还指出如果将民主从广义上理解包含了法治,那么勉强可以认为会对经济发展产生影响。但是如果不从这个角度定义民主,那么民主即使对促进法治的发展也没有显著的作用,更不用说通过促进法治来促进经济的发展了。[14]更有学者通过研究政治自由、经济自由和社会财富之间的因果关系指出,民主(政治自由)是由财富决定的,而财富是由经济自由决定的,并且这个过程无法反向推导。[15] 

2. 经济自由(权利)的经济影响 

经济自由与经济发展之间也有密切的联系,这是因为经济自由是宪法中规定的一种制度体系,而有效率的制度体系(也就是正数意义上的经济自由)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促进生产经济性和生产效率的提高:通过对个体财产的有效保护确保经济活动主体通过生产性活动获取高回报;使社会的精英力量集中在最有价值的领域;营造一个充满活力的、实验性的经济体系,在这个经济体系中可以容纳各种经济活动的尝试性实验和错误,并且不同的经济主体由于政府干涉的退位而可以展开有益的自由竞争;通过较低的、稳定的通货膨胀率确保可预期的、理性的决策行为的形成;促进贸易繁荣以及资本投向可以满足人们偏好并且有高回报率的领域。[16] 

从这种理论基调出发,实证主义经济宪法学家们运用两个经济自由评价数据体系——即《经济自由指数》(Index of Economic Freedom)[⑧]和《世界经济自由》( Economic Freedom of the World)[⑨]——对经济自由的经济影响进行了卓越的研究,取得了丰富的有时却是相反的结论。比如许多经济宪法学者利用《世界经济自由》的评价体系深入研究了经济自由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有学者研究发现在某段确定的时期内,在这一时期起点上经济自由的水平一般无法解释经济发展的原因,但是一旦经济自由度发生正向的变化是,就可以明显的发现经济自由对经济发展正面的影响[⑩],但另外一些学者则发现起点位置的经济自由水平对经济发展有积极的意义[11],但是总体来说经济自由度正向变化对经济发展的积极意义大于起点位置经济自由水平对经济发展的积极意义。也有学者研究发现,在发展中国家中,经济权利得到很好保护的国家比经济权利保护不利的国家经济发展速度快,并且拥有更高的人均收入水平和富裕。[17]还有学者研究了政治自由、经济自由和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他们发现经济自由对经济发展有重要意义,而高度的收入水平则可以促进政治自由的发展。[18] 

经济宪法学者的研究还发现,《世界经济自由》中不同的经济自由组成部分对经济发展速度的影响并不相同。[19]具体到某一特定组成部分对经济发展的影响,各学者之间经验研究的结论有很大的差异。比如对于“政府规模”这一因素与经济发展速度之间的关系,有些学者研究认为政府规模大小与经济发展速度有着反比例的联系,也就是政府规模越大,对经济发展就越有负面影响[12],可另外一些学者却发现两者之间没有关系,[20]甚至还有学者发现政府规模越小,经济发展速度就越低。[19]因此,事实上有可能是某些政府行为对经济发展具有促进的作用,而另外一些具有阻碍作用,并且更重要的是可能存在某种政府对经济干预强度的特定标准,高于或低于这个标准的政府行为都会对经济发展造成阻碍,也就是说“政府规模”这一因素与经济发展之间的联系是“非线形”(nonlinear)的。 

(二)对“统治结构的经济影响”的研究 

宪法中规定的统治结构对于经济发展的影响目前的实证研究为数还不多,已有的学术成果大都集中在对“分权制度的经济影响”和“财政预算规则的经济影响”两个方面。 

1. 分权制度的经济影响 

宪法中的分权可以分为横向分权(the horizontal separation)和纵向分权(the vertical separation)两种,前者分为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后者分为单一制和联邦制。雷(Lane)对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中的国家进行了实证性的比较分析,他发现在这些国家中,实行联邦制、总统制和两院制的国家比其他国家公共开支更少并且人均GDP值更高。[21]他和另一位研究者爱尔森(Ersson)的工作则发现实行两院制的立法机关将导致低的公共支出和高的财政盈余。[22]弗伯(Vaubel)对65个国家从1989年到1991年的数据进行了实证考察,他发现在实行联邦制的国家中公共支出比不实行联邦制的国家分散,并且中央政府的支出在总的公共支出中比例较小,因此联邦制通过对政府开支的数量的影响进而会对经济发展产生影响。[23] 

2. 财政预算规则的经济影响 

有许多研究表明财政预算规则与政府支出规模之间有密切的联系。哈根(Hagen)教授对美国各州的财政预算规则进行了实证分析,得出结论认为财政预算规则越严格,政府的预算赤字(budget deficit)和政府债务(public debt)就越小。[24]西兰尼(Lopez-de-Silane)等学者实证研究了美国各州“私营化”(privatization)的问题,所谓的“私营化”是指美国的一些地方政府将一些公共服务委托给私人公司经营,比如委托私人公司清扫垃圾、保持城市公园的卫生、提供救护车、经营学校和飞机场,甚至提供警察和消防队员等,学者发现在那些具有严格的财政预算规则限制的州更倾向于“私营化”。[25]因此可以发现财政预算规则越严格,则政府支出就越受到限制。 

也有诸多的实证研究显示政府支出的增加对经济发展速度有着负面的影响,比如雷(J.E.Lane)对欧洲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中国家的相关数据进行了详细的分析,他发现那些政府赋予权利(比如说社会保障、医疗保险等福利)十分广泛的福利国家的经济发展速度比那些政府仅就个别的必须的权利进行赋予的国家要慢许多,从1965年到1991年两者人均国民生产总值(GNP per capita)的比例为2.3% :1.8%,他认为在宪政框架内包含过多的“政府赋予的权利”——也就是政府支出过多——就长期来看对经济发展有负面的影响。[21](P209-211)由此可以推导出严格的财政预算规则对经济发展具有正面的影响。值得一体的是国内的宪法学者也已经开始注意到财政预算规则的宪政意义,并对财政宪法进行了专题研究。[26] 

四、结 语 

实证主义经济宪法学研究是经济宪法学体系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组成部分,这一方面研究的薄弱已经影响了经济宪法学理论的深入发展,这一点在我国宪法学界体现的尤为明显。我国的宪法学者们大都习惯于宪法的规范性(normative)分析,偏好从应然价值的角度对宪法进行研究,这一方面是因为学术传统的影响,使大多数学者并不习惯对宪法进行实证研究;另一方面也因为宪法领域中经验数据的统计以及获取有着其固有的困难,使学者们缺乏这方面的学术资料。不过,要进一步促进我国经济宪法学的发展完善,实证主义经济宪法学的研究却不能被忽视。这一方面要求经济宪法学者们了解已有的学术研究成果,并进行总结、吸收,以便能站在前人的肩膀上望的更远,另一方面也要求经济宪法学者们开阔视野,勇于突破旧有的学术研究框架,充分利用现有的经验数据资料(比如两种经济自由评价体系的经验数据都可以从网上免费获取),拓展自己的研究领域,丰富经济宪法学理论体系。本文所做的工作属于前者,但后者或许更重要。 

注释:

[①]本文所分析的主要是英美法传统的经济宪法学,而非大陆法传统的经济宪法学。前者侧重于运用经济学的方法研究宪法,而后者主要研究成文宪法中的经济性条款。大陆法传统的经济宪法学兴盛于德国,一个基础的介绍参见[德]乌茨·施利斯基:《经济公法》,喻文光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9-109页。目前国内对经济宪法学的研究大都偏重于大陆法传统,而关于英美法传统经济宪法学的研究为数甚少。笔者将另行撰文论述大陆法传统的经济宪法学。

[②]布坎南在陈述比尔德的研究时将比尔德所说的“经济分析”中“经济”一词加上了引号。参见J. Buchanan and G. Tullock, The Calculus of Consent: Logical Foundation of Constitutional Democracy, 25(Ann Arbor: University of Michgian Press. 1962).

[③] “Government”,在西方的学术著作中一般用此词代表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总体,而在我国学术界一般会将此词的中译“政府”仅仅视为行政机关。此处依照西方通行的意义。

[④] 宪法中的权利条款又可以称为“自由规范”,参见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68页。

[⑤] Wu Wenbo and Otoo A. Davis, Economic Freedom and Political Freedom, in Charles K. Rowley and Friedri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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