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言学校”评析——以我国宪法文本中普通话(2)
2014-01-17 01:12
导读:为了进一步弄清楚“推广”的涵义,有必要比较与推广相关的几个概念。 其一,推广与推行。现代汉语词典对推广的解释是:扩大事物使用的范围或起作
为了进一步弄清楚“推广”的涵义,有必要比较与推广相关的几个概念。
其一,推广与推行。现代汉语词典对推广的解释是:扩大事物使用的范围或起作用的范围。对推行的解释是:普遍实行。[7]从该两词字面推敲并结合普通话的使用看,推行有排斥其他使用的意思,在我国,如果说要“推行”普通话,在多民族、多方言存在而经济、文化又不太发达的情况下,并不现实。而推广只是说扩大范围,在某种程度上并不排斥其他语言的使用,充其量是限制使用,这符合实际情况也符合普通话发展的趋势。在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上,宪法修改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彭真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说明》中,曾使用过“国家推行全国通用的普通话”的字眼。[8]而现行宪法使用的却是“推广”二字,这是比较准确的。
其二,推广与提倡。现代汉语词典对提倡的解释是:指出事物的优点并且鼓励大家使用或实行。[9]提倡主要强调的是一种鼓励,不带有强制性。推广更多的具有国家主动的色彩。在我国,各种情况非常复杂,使用方言而不使用普通话的人还比较多,而且经济文化程度发展有限,如果宪法仅仅规定提倡使用普通话,那么其效果与推广使用是大相径庭的。
其三,推广与保护。现代汉语词典对保护的解释是:尽力照顾,使不受损害。[10]保护适合针对弱势语言,非主流语言。在我国,普通话自50年代开始就是主流语言、强势语言,所以如果宪法规定“保护”普通话并不合适。与之相反,民族语言等可以使用“保护”的字眼。
3.推广是否意味着同时伴有禁止
如前所述,推广使用并不排斥其他使用。从我国的相关法律中可以看出,推广普通话并没有排斥其他语言的使用。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37条规定: 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有条件的应当采用少数民族文字的课本,并用少数民族语言讲课。所以说推广普通话并不意味着禁止其他语言使用,宪法上的规定为方言的使用留有空间。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推广在某种程度上会限制其他语言使用。推广普通话的结果是扩大其使用范围,无疑其他语言的空间就会减少,虽然有交叉使用的情况存在,但是普通话的主流地位会日益加强。方言等的使用应该理解为非主动和非主流,这是符合宪法规定的原意的。
三、方言学校中的方言与宪法上的“普通话”以及普通话与民族语言、外语的关系
方言学校中的方言与宪法上的“普通话”的关系是从宪法规范角度解析方言学校事件的一个关键点。同时,厘清宪法上的“普通话”与民族语言以及外语的关系也有助于全面理解宪法上的“普通话”的涵义以及方言学校事件的解析。
(一)普通话与方言
方言在我国宪法上没有规定。方言是一个地区文化的语言反映,有一定的价值与功能。有学者指出,方言向来是汉民族语言古今共同语(雅言、官话、普通话)的重要养分。现代普通话是以北方方言为基础方言的,其语音则以北京方言语音为标准。方言是灿烂多姿的地方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或载体之一。在特殊的场合,例如军事通讯、体育比赛和商业竞争,使用方言还可以起到对外保密的作用。[11]
不可否认方言的价值与功能,但是在现代社会,方言的局限性也日益明显。其一,方言的地域性特征太过明显。方言如果细分,在我国可能有几百上千种,其地域面过于狭窄,特别是南方方言在这一点表现得更突出。过于强调方言,会影响跨区域的经济和文化交往,与我国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文化要求也不一致。其二,方言过于口头化,不利于正式的交流。其三,过于强调和使用方言可能会引起地域优越感和地域歧视。方言本身的价值没有高低之分,但是我国各地的经济文化发展程度差别很大,有些地方经济文化发达,所以其方言成了强势方言,如果对这些强势方言没有合理规范和引导,过于强调,会使得使用强势方言的人和地方产生优越感,同时排斥甚至歧视使用其他方言的人和地方。在宪法上,人人都是平等的,任何人的尊严不容丝毫侵犯,所以宪法不允许地域优越和地域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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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下,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就是所谓强势方言的出现。目前,人们比较公认的强势方言有粤语和吴语。本文开篇所举的例子即苏州话培训班、无锡话培训班等就是强势方言的反映。笔者认为,首先,强势方言的提法本身是违反宪法上关于语言平等的规定的。其次,如果说外语学习是对普通话使用的一种补充,民族语言保护是普通话推广中的一种特殊处理,该两者都还是与普通话的功能不相违背的,那么强势方言的过于强调与不当使用则直接与普通话功能相冲突,因此这是有违宪嫌疑的。再次,所谓强势方言和弱势方言本身也是相对的。放在历史的长河中,这些现在的所谓强势方言区当年都是经济文化落后的、属于中原以外的地方。普通话既然经历了长期的历史的和文化的双重考验,而且在宪法中又有明确规定,就没有必要再提所谓的强势方言甚至大加宣传和推广。
具体到本文开篇的某某话培训班事例,有些做法值得商榷和反思。其一,地方政府推广某某话本身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我国宪法规定的是政府有职责推广普通话而不是方言。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第4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其二,以能否会说当地方言作为是否能融入该地的标准本身反映了该地人和政府心态的不开放。宪法明确规定,普通话是全国通用的。不管某地有多发达,都是属于中国的领土,因此,普通话的交流和运用是最适当的一种方式。
所以,相对于方言,应该坚持普通话的优势法律地位。其实,我国目前普通话的推广效果日益明显。就是在所谓的强势方言区之一的上海,普通话已经演变为一种高层语体,而上海话日益成为低层语体。据统计,在2006年,在上海能用普通话交流的人口已占全部人口的70.47%,比全国的53.06%高出17%个百分点。[12]
内容来自www.nseac.com 当然,笔者并不是说反对任何使用方言的行为,但是使用方言必须要注意方式和尺度。
(二)普通话与民族语言
在我国宪法上,虽然没有直接出现“民族语言”的字眼,但是现行宪法第4条明确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因此,民族语言在我国有明确的宪法地位。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普通话与民族语言的关系问题现实的存在并需要正确处理。笔者认为,其一,应当保护民族语言。民族语言是该民族文明的反映和记载。一国之内可以有全国通用的语言与非通用语言之分,但是语言本身的价值是无高低和主次之分的。这是坚持民族平等性和保持民族多样性的基本要求。有学者主张,根据宪法规定,应该坚持各民族语言文字平等原则。[13]其二,在民族地区或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应当使用民族语言。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37条规定: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班级)和其他教育机构,有条件的应当采用少数民族文字的课本,并用少数民族语言讲课。其三,即使在汉族聚居区,如果有少数民族公民存在,而且不会使用普通话,也应该为少数民族公民提供本民族语言的文字或翻译人员。其四,有条件的民族地方,还是应该推广使用普通话。普通话既然被认定为全国通用,它就应该是全国人民共同使用的语言。少数民族同时也是中华民族的一员,所以也应该学习普通话。相关法律对此已有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37条规定: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班级)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情况从小学低年级或者高年级起开设汉语文课程,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该法第49条规定:少数民族干部在学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同时也要学习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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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普通话与外语
不可否认,随着我国经济的外向性程度越来越高以及整个社会的日益开放,外语的学习和运用会变得越来越重要。但是外语毕竟属于外国的语言,与本国语言相比不管怎样都只能处于次要地位。语言是一个国家的主要标志和构成要素之一,世界各国宪法绝大多数都规定了本国的国语或官方语言。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国家要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普通话与外语的法律地位孰重孰轻宪法已明确表态。因此,当下社会上一些重视外语甚过普通话、外语说的比普通话还好的现象是需要从宪法的角度认真考量的。
四、方言学校中所涉及的宪法上的“普通话”与语言权
方言学校中所涉及的宪法上的普通话条款,上升到权利层面,涉及到了新近提出的一项权利——语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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