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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视界下的民事权利基本问题探讨(1)(2)

2014-01-19 01:06
导读:(二)民事权利是宪政的终点 公民享有基本权利的水平,是衡量一国是否实行宪政及宪政优劣的重要标尺,发展公民基本权利是宪政的目标追求。宪政构
 

  (二)民事权利是宪政的终点 

  公民享有基本权利的水平,是衡量一国是否实行宪政及宪政优劣的重要标尺,发展公民基本权利是宪政的目标追求。宪政构成中,民主、法治、人权是三个基本要素,民主是公民政治权利和国家权力的有机结合体,其核心是人民主权,公民行使政治权利为其基本内容之一。同时民主理想状态的实现需要人权的引导和限制,人权不仅为民主提供动力和基础,还要保证民主不出偏差,防止民主演变成“多数人的暴政”,或无法无天的“群众专政”。若没有权利观念支撑,便不能理解、主张民主,更遑论实行民主了。[12]法治的功能在于控制公权力和保障私权利。法治原则要求公权力必须依照宪法和法律运行,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权利和自由。对于宪政,民主和法治固然重要,但人权更是必不可少,实质的宪政乃以促进和保护人权为归宿。其中民主、法治皆服务于相同的价值——保障人权。公民基本权利作为宪法确认的人权,是宪政的核心价值目标。而公民的基本权利中,最为重要的就是私权或者说民事权利。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人身是一个人最为重要的物质形式和最基本的人格利益,因此人身权是一个人之所以为人的最基本的也是最为重要的权利。而财产权是一个人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物质基础。离开了这两项权利来谈人权、自由都是一句空话。可以说,民事权利是宪政的基石、人权的屏障、制约公权力的有效手段 ,与维护宪政秩序、促进社会效益密不可分 ,它是谋求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动力、维系人类自由与尊严的根基 ,堪称孕育人类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温床。各国宪政建设当以发展公民基本权利尤其是民事权利为目标指引,以发展公民基本权利主导、推动宪政不断成长。宪政是发展公民民事基本权利的关键手段,发展公民民事基本权利是宪政的终极目的和归宿,是宪政永恒的主题。 

  虽然西方国家宪法和宪政生成的具体路径虽各有不同,但宪法和宪政以个人权利诉求、政治多元化和法律至上的理念为社会动力和基础,而且以个人的民事权利,即人身权和财产权为目的,并以民法上的契约精神为法文化前设的底蕴是完全相同的。美国和法国宪法都以人权宣言的形式,确定个人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这些基本权利主要是民事上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或者是以保护个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为目的的政治权利或法律权利。个人的民事权利始终是宪法上的国家政治权利和个人的政治权利的目的,宪法上的国家政治权利和个人政治权利是个人民事权利的手段。 

  我国现行宪法确立了人民主权、依法治国和尊重保障人权的基本方略,标志着构筑宪政大厦的三大支柱理念已经形成。在此基础上,国家应以发展公民基本权利为目标指引和根本任务,推动政治民主和法治实践,使宪政尽快、尽可能地由理念转化为事实。 

  三、宪政视角下的民事权利保障 

  (一)民法是保障民事权利的基本法 

  民法之“民”或民事权利之“民”,乃人也,民众也。它是从罗马法所谓的“市民法”演变而来的,并东方所谓“民间”的意思,而是市民社会中的人之意。所谓市民社会,就是人之为本质的那些社会关系,或者说是满足人生存的基本需要之社会。作为生物意义上的人,他需要占有财产,有良好的生活条件;作为社会意义上的人,他有名份的追求,希望得到别人的尊重。这些都是人之所以成为人、人之本的东西,民法通过规则和文化或者说通过民事权利的保障来认可这些人之本的东西。与市民社会概念相对应的是政治社会,所谓政治社会是国家、政府发展以后人们不可离开的一种社会关系。在这种社会中,人一出生便是一个国家的公民,具有这个国家的国籍,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言论自由等宪法上的权利。但作为一个人,他的生存之本是在市民社会之中。在某种意义上,政治社会中的需求对于人的正常生活而言或多或少是可有可无的,而市民社会中的需求则是人们须臾不可离开的,是人的生存之本。[13]民法正是关于肯定和保护人之基本生存状态所需要的权利的法,这就是市民法。民法以充分创设和保障民事权为己任;任何私权均受法律之平等保护;人格权神圣和所有权神圣是私权的核心内容。即便是现代社会中所谓私法社会化倾向,即在国家、社会不断地膨胀,人口增加,地球上的可利用资源相对减少的情况下,法律对利益冲突进行协调而不可避免地出现种种规制的现象,也并未影响到民法的本质,权利也并非缩小或者被其它东西如义务所取代。没有了人之权利,也就没有了民法。民法要更多地给予人们自由创设权利的依据,每个人得依其自我意愿处分有关私法上的事务。私法自治是对政府的一种制约,政府不能对市民社会的生活指手划脚。私法自治说到底就是对政府权力扩张的一种扼制。现代社会中,必须通过对私法自治的强调来尽量淡化政府在市民社会中的角色,政府的重要性更多地体现在当个人权利极度滥用以至损害他人权利的情况下进行干预,而干预的目的正好是为了权利更好实现,而不是为了显示政府的存在。“任何民族、任何人种,其人本的东西是共性的,而民法关注的正是人本的东西。”[14]有学者指出,民法是权利本位的法律,“民法最基本的职能在于对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15]民法典章是“书写人民权利的圣经”。无论就民法学术理论构筑而论,抑或对法律规范构建而言,民事权利都是民法的核心与基石。可以这样说,民法是一部民事权利的宣言,是民事权利保障的基本法,或者说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 

  (二)民事权利的保障不是民法的专利 

  上面我们论述了民法是保障民事权利的基本法,但民事权利的保障不是民法的专利。宪法和其他法律也具有保障民事权利之任务,国家保护民事权利是由多种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多种手段完成的。 

  从宪政与公民权利的关系中我们可以看出,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政的实质就是通过制度设计,建立民主政治制度,完善国家机构的设置,最大限度地确认和保障公民权利,避免国家公权力可能对公民权利造成的侵害。归结到一点就是“公民权利至上是现代宪政以及行政法律制度设计的逻辑起点,现代法律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公民权利。”[16]而民事权利作为公民权利之基础,自然是宪政重点保护之列。因此宪政与公民民事权利的关系可以概括为:(1)宪政是对公民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障。宪法通过对公民民事权利进行宣示。列宁曾经说过:“宪法是一张写满人民权利的纸。”通俗地说,宪法就是人民权利的宣言书,没有规定人民权利的宪法就不成其为宪法。纵观世界各国宪法都较为详尽地规定了公民的对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契约自由等基本民事权利。(2)通过宪法对政府的规制作用来保障公民的民事权利。主要是规定有限政府原则和授予政府保障公民权利的职权责,为公民民事权利的实现提供必要的条件,对于侵犯他人权利者予以惩罚和制裁。正如霍布豪斯所言,“国家的职责是为公民创造条件,使他们能够依靠本身努力获得充分公民效率的一切。”[17] (3) 通过建立对公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保障公民权利。“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18]国家公权力的产生来源于公民权利,其运行应受公民权利的监督和制约。(4)公民民事权利是宪政的重要内容,对宪政具有反作用。宪法并非是社会现象的简单映象,其中蕴涵的是作为宪法的最终依归的公民权利的日益增长。宪法要成其为宪法,必须依赖于公民基本权利的制度设计和保障,作为活的宪法的宪政更是如此。[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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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出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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