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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视界下的民事权利基本问题探讨(1)(3)

2014-01-19 01:06
导读:其他部门法对人们的民事权利的保障的目的和任务也十分明显。譬如刑法,从法益保护的角度来看,刑法具有两种机能,即刑法的社会保护机能和刑法的权

  其他部门法对人们的民事权利的保障的目的和任务也十分明显。譬如刑法,从法益保护的角度来看,刑法具有两种机能,即刑法的社会保护机能和刑法的权利保障机能。两者相互联系,相互依存,刑法的权利保障必须以刑法的社会保护为前提,刑法的社会保护又包含但决不能涵盖刑法的权利保障。我们知道法律的任务就是在努力尊重个人自由和维护社会根本制度之间保持平衡科学的刑法是使这两者达到一种和谐有序的统一。刑法的人权保障和社会保护机能不可偏废,刑法既要通过其权利保障机能,成为公民自由的大宪章,又要通过其社会保护机能,成为社会利益的捍卫者。而刑罚对社会的保护机能,归根到底是为了个人权利提供良好的实现环境,保障个人权利不受非法侵害。刑法中大量条文即使对侵害个人民事权利如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惩罚。 

  再看行政法,从行政法的目的和功能来看,行政权力行使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秩序。行政法控权理论认为:行政法是保障个人自由、控制行政机关权力的法律。政府行使行政权利过程中的公正执法与公民权利的保障,形成了一种良性的互动关系。换言之,行政法就是通过限制政府行政权,使其依法行政,从而保护公民的民事权利。 

  目前,我国已经批准执行的法律有200多件,国务院通过的行政法规900多件,地方人大制定的法规9000多件,形成了系统的法律制度。这些法律、法规不少涉及到个人民事权利保护的内容。当然,我们在此论述民事权利的重要性,并不否定公民其他权利譬如政治权利等的重要性。一个人的政治权利的享有不但是其生活质量的重要方面,更为重要的是,它影响到一个人民事权利的享有情况。也就是说,其他权利的享有归根到底是为民事权利服务的。 

  (三)构建和谐的民事权利保障体系 

  前面我们论述了民法是保障民事权利的基本法,但民事权利的保障不是民法的专利,民事权利的保护是由多种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多种法律、多种手段完成的。这就要求我们在实现对民事权利的保护时,应当构建和谐的民事权利保障体系。 

  在论述民事权利保障体系之前,有必要探讨民法和宪法的关系。从生成的角度看,先有民法后有宪法,民法是宪法生成的前提条件;从法的效力角度看,宪法是上位法,民法是下位法。需要指出的是,有学者认为,既然民法是宪法生成的前提条件,那么宪法的效力怎么能超过作为基础的民法呢?我认为,宪法是国家的基本法,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两者统一于市民权即民事权利或自然法。因此,虽然从历史考察来看,民法的历史要远远早于宪法,民法似乎并不依赖于宪法而存在,实际上,许多民法原理、原则、规则和范畴都产生于宪法产生之前,是自古罗马以降由社会演变而形成的自足而成熟的体系。因此,似乎很难说民法应以宪法为基础。相反,宪法的基本价值,如平等、自由、人权保障,以及近代宪法所赖以生成的近代市民社会都是由民法所孕育的,民法对近代宪法的产生在价值、理念和社会基础等方面起过培育的作用。然而宪法是对这些价值和理念的继承、抽象和升华。同样是自由和平等的价值,在民法领域内可能仅仅指经济上的自由和平等,而为宪法所继承之后则上升为了政治上的自由与平等。至于近代市民阶级,其地位也只是在近代宪法产生之后才得到了根本保障。正如学者在论述宪法与宪政关系时所说的,先有宪政运动,后有宪法,但一旦有了宪法,因宪法是对宪政运动经验成果的总结和升华,宪法便成为宪政的前提和基础了。[20]同样的道理,宪法在对民法抽象和升华后,便成为民法的上位法了。宪法效力高于民法,民法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这样一来,我们在构建民事权利保障体系时,应构建一个以民法为基本法,以刑罚、行政法等法律法规为配合的网状维权(利)、控权(力)系统,它们共同统一于宪法之下。只有这样,才能构建一个完整、和谐、统一的民事权利保障体系。 

注释: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1][英]洛克.政府论(下)[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53.
  [2][瑞士]托马斯·弗莱纳.人权是什么?[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21.
  [3]张俊浩.民法原理[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65-66.
  [4][美]罗斯科·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M].沈宗灵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46-48.
  [5]漆多俊.论权力[J].法学研究,2001(1):19.
  [6]陈传启.论中国宪政与公民权利的保障[J].社科纵横,2006(4):84-85.
  [7]张俊浩.民法原理[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66-67.
  [8]钱福臣.宪政哲学问题要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176-177.
  [9]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8卷)[C],p538-539.
  [10]张俊浩等.民法学原理[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社,20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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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夏勇.中国民权哲学[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4.69.
  [13]章礼强.民法本质追求探究[J].2006(4):14-15. [14]刘凯湘.进入21世纪的中国民法[J].群言,2002, (6):18·
  [15]王利明.民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10.
  [16] (英)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一卷)[M].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7.
  [17]曹呈宏.“严打”的法治与人治[C].华东刑事司法评论第5卷. P8.
  [18](法)涂尔干,渠东译.社会分工论[M].三联书店,2000.113.
  [19]陈传启.论中国宪政与公民权利的保障[J].社科纵横,2006(4):84-85.
  [20]张千帆.宪法学导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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