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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与中国宪政建设(1)(3)

2014-02-10 01:17
导读:笔者认为,在此方面我们可以借鉴韩国、日本和台湾地区的做法,将公产和私产采取分类立法的模式,单独制定《国有财产法》。根据国家财产的实质特性

  笔者认为,在此方面我们可以借鉴韩国、日本和台湾地区的做法,将公产和私产采取分类立法的模式,单独制定《国有财产法》。根据国家财产的实质特性,国家所控制的财产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国家公共财产,又称为不可交易的国有财产、公用财产,它们是为公共利用和公共利益而存在的财产,国家在任何情况下对它的处分都必须通过特定的程序才能使其加入到整个社会财产的流转之中;另一类是国家普通财产,也称为国家私产、可交易国有财产、经营性国有财产,这是国家专有的可以自主处分的财产,不管是用于社会公益事业,还是用于商业投资,或者是将之出卖给个人,只要符合民法的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都是合法有效的。[25]对于第二类财产各国都由物权法进行规定,第一类财产则是国有财产法重点调整的对象。通过《国有财产法》对国家公共财产管理与运作的进一步规范,可以使国家对公产的保护更加完善,也可以使国家财政权和公民财产权的冲突得以有效解决。由此可见,《国有财产法》是政府顺利运行和发展社会公共事业的保障,也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保障。笔者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尽快出台一部与物权法相互呼应,与目前国有资产改革状况相适应的《国有财产法》,并及时修改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还物权法一个私法的本来面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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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许崇德主编:《宪法学》(中国部分),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329页

  [2] 笔者认为物权法关于相邻权中规定的防止空气污染的“空气权”,反对噪音的“静稳权”,反对水质污染的“净水权”以及高层建筑林立引起的“日照权”都属于人权范畴。

  [3]李步云著:《宪政与中国》,载宪法比较研究课题主编:《宪法比较研究文集》,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3年版,第2页。

  [4]范亚峰著:《英国宪政的自由精神的生长》,载《世纪中国》网。

  [5] 张千帆著:《宪法学导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1页。

  [6]张文显、信春鹰著:《民主+宪政=理想的政制》,载《比较法研究》1990年第1期,第35页。

  [7]张千帆著:《宪法学导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4页。

  [8]斯蒂芬*L埃尔金,卡罗尔*埃德华*索乌坦编:《新宪政论——为美好的社会设计政治制度》,周叶谦译,三联书店1997年8月版,第27页。

  [9] 崔彦平著:《论当前中国宪政建设的途径》,载《理论探索》2006年第2期。

  [10] 2006年10月30日08:29 人民日报

  [11]张千帆著:《美国宪法的精神》,载《自由的魂魄所在:美国宪法与政治体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2]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93、94条。

  [13]《聚焦物权法草案与生活关系密切的12个方面》,  新华网

  [14] 詹妮弗*内德尔斯基著:《美国宪政与私有财产权的悖论》,选自《宪政与民主》,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282页。

  [15] 同上

  [16]刘军宁著:《市场经济与有限政府》,第9页,摘自公法评论网。

  [17]《聚焦物权法草案与生活关系密切的12个方面》, 2005年07月11日08:08 新华网。

  [18] 见北大教授巩献田:《一部违背宪法和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物权法〉草案》

  [19] 见2006-8-24《新京报》

  [20] 赵英、郁琳著:《财产的保护神—生活中你必须了解的50个物权法问题》,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06页。

  [21][美]凯斯*R*孙斯坦著:《自由市场与社会正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08页。

  [22] 梁彗星:《宪法修正案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解读修改后的宪法第13条第1款》,载中国法学网。

  [23] 详见《“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能否写入宪法》,载《中国经济周刊》 ,2003年 第二十一期。

  [24] 刘连泰:《物权法(征求意见稿)的狂妄与宪法的谦虚》,载《法学家茶座》第11辑,山东人民出版社,第10页。

  [25] 屈茂辉:《制定中国国有财产法的基本思路》

共3页: 3

论文出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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