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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转变宪法观念与培育宪政文化
(一) 宪法观念的转变
宪法观念是人们关于宪法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宪法观念作为一种能动意识对于人们的宪政实践具有重要作用。由市场经济形成的自由、平等、权利、契约和法治等观念共同构成了宪法观念的基础。在各种宪法观念中,宪法至上的观念尤为重要。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依法治国,首先必须是依宪治国。依宪治国,就必须强化宪法至上原则。正如胡锦涛同志指出:“宪法是在党的领导下和广泛发扬民主的基础上制定的,反映了党的路线和方针政策,反映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和意志,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宪法至上实际上就是人民利益和意志至上,是人民和人民主权至上。
为加快我国民主宪政建设的步伐,我国公民特别是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的宪法观念应当作进一步的转变或更新,具体包括: 1、从注重宪法的政治性转变为注重宪法的法律性。宪法具有普通法律一样的规范性、可操作性、可诉性和强制性,同时也具有经济和社会管理的职能。2、从注重宪法的工具性转变到注重宪法的目的性。不应把宪法只作为治理国家与控制社会的工具,而忽略宪法对公民权利保护的根本目标价值。3、从注重对宪法的制定与修改到注重宪法的实施。实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首先要全面贯彻实施宪法。4、从注重权力有所作为转变为注重防止权力滥用。要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地权力运行机制。5、从注重对权利的规定转变为注重对权利的保障。6、从注重权力的分工与监督转变为注重权力的分立与制衡。7、从注重普通公民守法转变为注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办事。
(二)培育宪政文化
宪政文化作为一种法律文化,它是指一国公民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主要是宪法实践)过程中所形成的有关宪法现象并直接影响人们宪法行为的、具有普遍性并相对稳定的社会心理和观念的总称。
“任何一种外来文化,都只有根植于传统才能成活,而一种在吸收、融合外来文化过程中创新传统的能力,恰又是一种文明具有生命力的表现。”中国宪政文化的出路在于通过不断地借鉴西方宪政文化的文明成果,使其与本土文化相结合,从而催发本土文化的创造力形成一种适合于中国国情的宪政文化。由于中国没有宪政的传统,宪政文化的缺失成为宪政实现的巨大障碍。当前,我们必须通过培养公民自由、平等、民主、法治、保障人权等价值观念,真正树立起对宪法和法律的信仰以及契约精神;通过政治社会化过程,着力培养民族的诚信文化、公民的选举文化、权力制衡文化;通过把宪法文化普及到现实生活中去,导引整个社会走向政治文明。
内容来自www.nseac.com
胡锦涛同志在纪念宪法公布施行20周年大会上指出:“要抓紧研究和健全宪法监督机制,进一步明确宪法监督程序,使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能及时得到纠正。”笔者认为,当前我国急需建立宪法诉讼制度和违宪审查制度。
(一)宪法诉讼
在当代中国,由于人为的把宪法章程化、纲领化、政治化,再加上人们对1955年和1986年最高院的两个司法解释的误解,宪法一直不能被法院作为判案的依据,这是十分错误的。我们必须看到,宪法刚性的真正体现在于它的司法化,宪法也是法,那么宪法也应该像其他法律一样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国家强制力,同样也具有司法适用性,即能够进入司法程序,作为法院裁判案件的依据。
宪法诉讼制度的建立是近代宪政主义的必然要求。宪法是公民权利救济的最后手段、最根本性手段。当其他手段无法保障公民权利时,宪法可以扮演最后或最高的护法使者,这就要求宪法应当被律师所援引,被法院所适用。另外,宪法只有通过具体的司法适用,才能扎根于民众,贴近生活、贴近实际,才能在人民心中享有崇高的地位。笔者认为,只要制度允许,我国现行的法院和检察院系统完全可以承担起宪法诉讼的任务,把宪法诉讼放到现行司法体系的框架内,这样做的改革成本也是最低的。
(二)违宪审查
违宪审查是指国家通过一定的程序来审查或裁决国家的立法活动和行政活动是否违反宪法的一种专门制度。从历史的发展来看,违宪审查呈现出审查主体专门化、活动程序化的规律和发展趋势。有鉴于此,笔者建议在尊重社会主义国家特有的宪政体制和中国的特殊国情的基础上,我国应该设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宪法监督委员会来监督宪法的实施,该机构应该设立在全国人大之下并与常委会平行,这样既符合现有政体,也消除了单独设立违宪审查机构从而产生了另外一个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职能冲突的政治中心的风险。该专门机构的监督活动可以包括1、审查法律的合宪性,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2、对国家机关涉及全国范围的重大政策和决策是否违宪提出审查意见;3、修改和解释宪法。至于违宪审查的程序保障,我们可以借鉴世界上其他国家的作法,制定一部《宪法监督法》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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