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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参见[英]戴雪著,雷宾南译:《英宪精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第116页。所以雷宾南先生将the Sovereignty of Parliament音译为“巴力门主权”,似乎比直译为“议会主权”更妥帖些。Parliament直译为“议会”显然存在使其“本义”被误解的可能性,既然在汉语中无法用精炼的词语代替倒不如索性音译之。但囿于当下在国内的主流著作中该直译已取得“话语权”,本文只好屈用之。
[19] 转引自张越:《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1页。虽然该书是一本关于行政法的书,但书中所引用的关于英国宪政法律制度的资料则是迄今为止国内最新的。再加上宪法与行政法的密切关联,所以作者以为,尽管本文以探讨宪法问题为主题,但引用此中资料仍为妥当。
[20] 参见张越:《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334—335页。
[21] 张越:《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41页。
[22] 张千帆:《宪法学导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290页。
[23] 详细介绍可参见张越:《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41—49页。
[24] [英]戴雪著,雷宾南译:《英宪精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第116页。
[25] [英]戴雪著,雷宾南译:《英宪精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第117—119页。
[26] [英]W.I詹宁斯著,龚祥瑞、侯健译:《法与宪法》,三联书店,1997年,第117页。
[27] Sir William Wade & Christopher Forsyth, Administrative Law,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0, Eighth Edition, p.27.
[28] 龚祥瑞:《比较宪法与行政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60页。
[29] 这一专政似乎对于中国的全国人大是成立的。并且在宪法中我们也是明文承认自己是在实施专政的。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编辑发布)
[30] 参见[英]W.I詹宁斯著,龚祥瑞、侯健译:《法与宪法》,三联书店,1997年,第108—109页。
[31] [英]戴雪著,雷宾南译:《英宪精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第420页。
[32] 张越:《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15页。
[33] 参见[英]戴雪著,雷宾南译:《英宪精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第525—526页。
[34] 参见张千帆:《宪法学导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150—151页。
[35] 参见张越:《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92页。
[36] 这一点非常重要。如果议会能够自己解释自己制定的法律,那么他就是在不停地立法。法律所特有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将随之丧失。此时的立法就和专断的恣意的人治没有了区别。
[37] [英]戴雪著,雷宾南译:《英宪精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第420页。
[38] 细想一下,其实美国的违宪审查也正是沿着这条路走出来的,只不过美国的法官多迈了一步:撕掉了议会意志的面具,或者说,羊头被取了下来,狗肉配回了狗头 。
[39] Sir William Wade & Christopher Forsyth, Administrative Law,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0, Eighth Edition, p.705.
[40] Sir William Wade & Christopher Forsyth, Administrative Law,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0, Eighth Edition, p.708.
[41] Sir William Wade & Christopher Forsyth, Administrative Law,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0, Eighth Edition, p.27.
[42] 参见:Sir William Wade & Christopher Forsyth, Administrative Law,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0, Eighth Edition, pp.204—206.
[43] 张越:《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202页。
[44] 参见:Sir William Wade & Christopher Forsyth, Administrative Law,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0, Eighth Edition, pp.189—190.
[45] 欧洲共同体是上世纪50年代成立的“欧洲煤钢共同体”、“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的统称,简称欧共体。从三个共同体的名称就可以理解欧洲共同体立法所关注的事项主要是经济问题。
[46] 参见王世杰、钱端升:《比较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9—10页。
[47] Sir William Wade & Christopher Forsyth, Administrative Law,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0, Eighth Edition, p.709.
【参考文献】
1. 李步云主编:《宪法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
2. 林广华:《违宪审查制度比较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
3. 龚祥瑞:《比较宪法与行政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
4. 王世杰、钱端升:《比较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
5. 张千帆:《西方宪政体系(上册/美国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
6. 张千帆:《西方宪政体系(下册.欧洲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
7. 张千帆:《宪法学导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
8. 张庆福、甄树青:《宪法监督发展趋势简析》,《外国法译评》,1998年第一期;
9. 张越:《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
10.[德]施米特著,刘锋译:《宪法学说》,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
11.[英]白哲特著,史密斯编,李国庆译:《英国宪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
12.[英]戴雪著,雷宾南译:《英宪精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
13.[英]W.I詹宁斯著,龚祥瑞、侯健译:《法与宪法》,三联书店,1997年;
14. Sir William Wade & Christopher Forsyth, Administrative Law,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0, Eighth Ed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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