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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宪法通过适用而进入诉讼程序是宪法发展趋势之一,文章对宪法适用在我国还未进入诉讼视域的原因从表层和深层作了分析,从法理上阐明了宪法进入诉讼是必要和可行的,最后提出了双轨制的宪法适用方案。
【英文摘要】It is one of the tendencies of the constitution developmentthat the constitution is applied to the lawsuit procedure.Through both surface and deep analysises of the reasons whythe application of the constitution is still out of sight ofthe lawsuit,the paper illustrates the necessity andpossilbility of the application of the constiution into thelawsuit from the point of jurisprudence and also proposes thedual-system application scheme of the constitution.
【关 键 词】宪法适用/诉讼/双轨制The application of the constitution/Lawsuit/Dual-system
【 正 文 】
树立宪法权威,确立宪法至上地位,关键一环是宪法实施(注:参见周叶中主编:《宪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12月版,349-350.)。宪法实施包括宪法执行、宪法遵守和宪法适用等。对于宪法适用理论界存在众多分歧,有学者只赞同宪法适用中的违宪审查,并对违宪审查设计了多种制度,而对宪法在诉讼中直接引用作为判案根据持否定态度(注:参见胡锦光:《中国宪法的司法适用性探讨》,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7第5期。)。我们认为宪法适用是指特定国家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运用宪法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宪法适用既包括违宪审查,又包括宪法在审判中直接作为判案根据。
一、诉讼中我国宪法不直接适用的原因
宪法适用在当今世界的宪政实践中已成为普遍现象,据统计,现今世界上有104个国家分别采取普通法院型和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型的违宪司法审查制度(注:(联邦德国)库特宗特、海默尔著《联邦德国政府与政治》,复旦大学出版社1985版,第185页。)。在我国,其他法律都可进入诉讼,唯独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不可以。分析起来有两大原因,一为直接原因,一为间接原因(深层原因)。直接原因与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有关。最高人民法院1955年7月30日研字第11298号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就一个刑事案件,请示最高人民法院就宪法有无直接效力作司法解释。这个批复认为宪法在刑事方面并没有规定定罪处罚问题。因此,“在刑事判决中,宪法不宜引为论罪科罚的依据。”这个批复成了后来法院在审判中不直接引用宪法的“根据”。应该肯定1955年批复对刑事审判中不直接引用宪法作根据是有道理的。因为刑法是采“罪刑法定主义”。此中的“法”只能理解为刑法。但如果把该批复错误看作所有案件,包括民事、经济和行政案件都不宜直接引用宪法作判案根据,则是一种误解,甚至是错误。除1955年批复外,最高人民法院1986年10月28日给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制作法律文书应如何引用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批复”(法研复[1986]31号)这一批复对中国法官不直接引用宪法作判案依据也客观上产生误导作用。1986年批复在对我国立法权的划分和 法律体系作了较多说明之后,确认了可以称之为“法律”的规范性文件。这些规范性文件可以在制作法律文书时被引用,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不可以被引用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国务院、各部委发布的命令、指示和规章,各县、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和发布的决定、决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规章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和批复等。分析1986年批复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对是否可以用宪法规范判案,既没肯定,也没否定,而是采取回避态度。从对此批复的分析可以看出如果在审判中宪法不能作判案的根据,则应当采取排除性规定。即应当明确指出宪法规范不能被引用,而不是采取暗示方式。况且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绝不可以中止宪法的效力,也无权对宪法是否适用作出选择和解释。故这一批复不可成为阻碍法官不引用宪法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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