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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效力困境 原因探析(1)(2)

2014-05-04 01:04
导读:同时,宪法法院中非民选的法官们在对法律进行违宪审查过程中,并不能保证其遵循的就是宪法的基本原则,而不是他们自己的私利或仅仅是个人的偏见或
同时,宪法法院中非民选的法官们在对法律进行违宪审查过程中,并不能保证其遵循的就是宪法的基本原则,而不是他们自己的私利或仅仅是个人的偏见或嗜好。毕竟制定法律的议员有选民的监督与制约,而宪法法院的法官们则是居于法律之上,无从监督和制约。其一旦被少数政客利用与把持,衍化为的新的专制与腐朽力量便无人制约,对社会的贻害是无穷的。在宪政与民主政治冲突的实际经验中,美国最高法院在与政府的几次冲突中或败或胜,并最终学会了自我抑制。大陆法系国家,尤其法国,对历史上法院所扮演过的阻碍社会进步的角色忌讳莫深,至今仍弱化司法系统的权力。总之,违宪审查过程中,始终交织着多数人与少数人的权利冲突,其削弱了违宪审查机构的正当性与有效性,成为宪法效力困境的另一原因。

  (三)国家权力是导致宪法效力困境的政治重负。关于宪法效力的来源,有两个分析思路。从理论上看,宪法效力无疑来源于人民主权,但如果用实证的眼光分析,人民主权究竟在哪里呢?当我们说这个财产是a的,那个财产是b的时,我们知道财产的确切的所有者,知道所有者享有的具体权利与义务。但是,一旦说这个财产属于我们所有人,财产权便淹没于无数的众人之中,并因此而虚化(或虚假化,即被抽空而沦为虚假的),成为我们每一个个体的人实际上都不能真实具体地享有的财产。同理,为人民共同所有的主权并不能为每一个个体的公民所具体地享有。面对国家这一强大的实权机构,人民主权这一理念很可能虚化而烟消云散。

  并且,实证法学家认为法律的效力载体为法律的强制性。因此,法律效力的直接来源是实施法律强制力的暴力机关,即国家权力。宪法作为法律之一,其效力之实现无疑也是依靠国家权力之强制。可是,在这里,国家权力实施自身强制力的对象不再是作为管理对象的民众,而是国家权力自身。这立即呈现出自己审判自己的法治荒诞。如果这权力具有扩张性、腐蚀性,则要想实现国家权力的自我制约就更是美丽的谎言。于是,宪法就可能沦为国家权力上一块遮羞布,披着法律的外衣,干着划分政治势力范围的勾当。在这种情况下的宪法效力实际上不过是进行利益瓜分的工具和遮羞布,美国法学家施密特说:“在相互对立的政治势力斗争中,取得胜利的单一势力或多种势力经过妥协以后,根据其政治愿望,以一定的文书确定统治阶级的利益的法即为宪法”。(注:韩大元:《现代宪法学基本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1月出版。)

  宪法本来产生于政治权力的争斗,然而在近现代它却逐渐欲图超越于政治权力之上,以权利制约权力,由政治的婢女变为政治的主人。但宪法的这种努力面对的不是别的,而是被霍布斯称为“利维坦”的权力怪物,故其前进道路之艰难以及因此而导致的宪法效力困境,也就可想而知了。

  (四)依靠个人理性制定的宪法并不能应对社会之变迁。反观宪法文本本身,大多国家的宪法都规定了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基本制度与纲领。后人不禁惊讶,当年的制宪者凭什么有或如何有充分的自信用天生就模拟两可的文字去表达出同时代对自我及社会的基本价值安排,并试图一劳永逸地安排后世社会的基本规则?制宪者乃凡人,受具体时代环境及自身理性的局限,其希望以宪法文字构建当代及后代的社会秩序,却忽视了社会秩序自身的演变逻辑,是对社会自然秩序的强行压制,是一种理性的狂妄,并且是这些制宪者对自己的个人理性的过分自信而导致的个人理性狂妄。比如美国制宪之初,未把“权利宣言”纳入宪法之中既有此种考虑:人的权利是天赋的,是不言自明的。若用宪法文字予以确认凝固,很可能造成因制宪者理性的局限而使一时未被虑及的人权或因时代变迁出现的新人权被排除在刚性宪法的保障之外,从而使旨在保障公民权利的宪法因其权威性、固态化反而成了限制、扼杀公民天赋权利的刽子手。但是最初的制宪者的深虑远谋很快就成为马失前蹄,《权利法案》后来因势之所趋而作为修正案被纳入了宪法体系,在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中发挥了极大作用。然而宪法效力的实现却有隐忧,一些宪法判例已使我们看到,宪法上未有之权利不再得到明正言顺的保障,且被斥之为“公民的不合理要求”。也就是说,宪法在肯定某些权利的同时,也否定了另一些权利,使未在宪法中得到明确规定的正当权利被阉割。 (科教范文网 fw.nseac.com编辑发布)
 是故,对宪法文本的过分信任反映了人类对自己的理性的自信可能导致理性的傲慢以至理性的狂妄,(注:沃尔特??菲莫,《法律制度与宪政民主》,中国人民大学复印资料2003年第3期。)而制宪者的理性实在不足以面对勃勃生机的现实世界,并因此而导致的宪法效力困境也是不难预料的。

  三、结语

  如上所述,宪法效力困境的背后隐藏着宪法在产生、实行、效力来源等方面的冲突与矛盾,并最终突显为宪法的应然效力与实然效力之间的巨大裂痕与落差,它不是一国的困境,而是宪政自身的困境,不论是宪政文明输出国还是移植国都承受着或明或淡、或轻或重的困境。黑格尔说:“矛盾无处不在”。任何机制都不可能消除人类所必然面临的矛盾。宪法固然有其冲突与悖论,但我们不能因此而悲观失望,而应进一步明确自己的责任,坚定地树立对宪政核心精神“以权利制约权力”的信心。

  所谓制度的正当性,并不是来源于某种抽象的理论,而是来自于生活。这生活不是别的,而是人民的正当权利之诉求——权利诉求就是希望过上合乎人性的生活,摆脱苦难,追求幸福。如何实现权利诉求呢?在政治上,就是借助制度(这里的制度是广义的)实现人民的权利诉求。因此,即使制度自身有种种缺陷,但只要它在缓解、救赎民众的苦难方面和相应的对民众的权利诉求上表现出相对于其他制度的优越性,那么,这个制度就具有正当性。反思现实,“权力”尤其政治权力从古到今就以其无限的膨胀性渗透入人类的物质与精神生活的方方面面,如利益的分配、话语的霸权、知识的垄断等等。渺小的个人看似远离政权,却从生到死生活在被权力中心所遥控的政治、经济、文化之中。这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言,人天生是政治动物,人是无法摆脱政治的。而在政治中,任何公共权力的膨胀都必然导致个体自由权利的丧失,人类数千年来一直承受着个人权利被逼仄的苦难。于是,宪政承载着人类的自由梦想以“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核心理念孕育出世,勇敢挑战国家权力,制度化地为公共权力与私人权力划界,其产生、运行、发展的每一小步,即使它还存在内部的理论困境,即使举步维艰,但都是实现人民的正当权利诉求的进步,都是人类社会的民主进程的进展。

  宪政制度以其核心理念的正当性赢得了人们对它的尊重,其“以权利制约权力”成为世界各国政治(理论)的经典命题。但是,我们在实践宪政理念的同时,对西方宪政理论与实践存在的弊端与隐患不能视而不见。我们应该打破西方宪政的神话,审慎地考察其优劣,取其精华、去其糟泊。在实践中,宪政的核心理念“以权利制约权力”才是我们制度设计所追求的实质目标,而附着于其上的具体文本、机构、理论都是实现此目标的手段,我们应以开放的态度和实践的担当去发现这些具体的手段的弊端,并敢于突破改进这些手段。我们不能因为相信宪政核心理念的正当性,便盲信实现宪政的某些具体手段也具有天然合理性,从而造成工具化地照搬其手段,削足适履而且本末倒置。我想这是在建构适合我国以及世界各国的本土情况的宪政理论与宪政制度中,突破前述困境需要提防的问题。 (科教范文网 fw.nseac.com编辑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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