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伯尔尼公约》条款看版权归属的法律适用((2)
2014-05-18 01:08
导读:总之,《伯尔尼公约》第5条第2款并没有对版权归属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一般规定,也就是说各国可以自行决定外国作品版权归属的法律适用问题。 版权归
总之,《伯尔尼公约》第5条第2款并没有对版权归属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一般规定,也就是说各国可以自行决定外国作品版权归属的法律适用问题。
版权归属应适用与作品有最密切联系地国的法律
如前所述,《伯尔尼公约》第5条第2款并未涵盖版权归属的法律适用问题,而由各国自行解决。但由于版权保护严格的地域性,到目前为止,绝大多数国家对于版权归属的法律适用问题均无这方面的专门规定,即使已有这种规定的国家,其规定也差别很大。当版权交易存在跨国流动时,作品每跨越一国的边界,就可能使其版权的归属问题发生变化,从而给作品的所有权带来很大的不确定性。
关于版权归属的冲突规则,我国立法也缺乏相关的规定,司法实践似乎也没有涉及这一问题。为此必须寻求一个解决该问题的最有利的冲突规则。在这方面,1998年美国一个著名案例即Itar-Tass俄罗斯新闻案值得参考。
该案中,原告包括俄罗斯Itar-Tass新闻社以及几家在俄罗斯或以色列的俄语报业或杂志公司,而被告是纽约的一家俄语周报。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大量复制了由俄罗斯记者所写,并由各原告在俄罗斯发布或出版的文章发表。受理上诉的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认为应将此案分为被侵权文章版权的归属及侵权损害赔偿两个问题分别处理。他回顾了《伯尔尼公约》,否定了一些学者提出的公约中的国民待遇原则要求对版权归属问题也适用被请求保护国法的观点。由于美国《联邦版权法》没有对版权归属的法律适用作出规定,第二巡回上诉法院认为,版权作为一种财产,可以适用解决一般财产所有权归属的冲突规则来解决版权归属的准据法问题。解决一般财产所有权归属的冲突规则一般是与财产和争议双方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州的法律,并且将这一规则适用于无形财产领域也取得了《冲突法重述(第二次)》的认可。所以该法院认为自己可以对此形成一项联邦普通法原则,并参考《冲突法重述(第二次)》,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判定俄罗斯作为本案作品的来源国,与其版权的归属有密切的联系,并根据俄罗斯版权法判定原告中只有Itar-Tass新闻社(作为雇主)对被复制的文章本身享有版权;而所有其他原告,只对编辑的报纸之布局排版有版权,而对文章本身无版权,因而除非其变更诉讼请求,无诉讼主体资格。
您可以访问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查看更多相关的文章。 笔者以为根据国际私法上的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版权归属问题的准据法是值得借鉴的。那么,应根据哪些因素来判断与版权的归属问题有最密切联系的地点呢?由于版权所有权与作者的国籍、人身等联系较为密切,所以原则上应按照《伯尔尼公约》第3条有关“作品来源国”的连接点确定与作品有最密切联系的地点。因此对于已出版的作品,其版权之归属应原则上适用其首次出版地国法;而对于尚未出版的作品,应适用作者的本国法或惯常居所地法。
但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精神,并不在于某一法律先验的指定一个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本坐”,而是要根据个案,综合考虑与案件有关的多种因素,包括当事人的正当期望等价值来确定应适用于案件的准据法。在个别情况下,不排除在前述首次出版地国、作者本国或惯常居所地国之外的其他连接因素与这一问题有更密切联系的可能,比如创作完成地国、或对于雇佣作品而言,双方的雇佣关系所适用的其他法律(有些国家规定,对于雇佣作品(或职务作品),雇主和雇员之间在作品版权归属问题上的法律关系适用支配该雇佣关系本身的准据法,如1979年《奥地利国际私法》、1996年《列支敦士登关于国际私法的立法》)甚至可能是当事人事先选择的其他法律。在法官权衡上述因素和价值,认为以其他地点为与作品版权有更密切联系的地点更为公平合理的情况下,应适用该其他地点的法律。否则,上述固定的连接点,如首次出版地国即可能被作者利用以规避其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本应承担的义务。
参考文献:
1.李双元.国际私
法学.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2.金振豹.论入世后我国著作权国际保护体系及著作权冲突之完善.中国国际私法学会,2003年年会论文集
共2页: 2
论文出处(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