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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的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的进展(下)

2014-05-16 01:28
导读:法律论文毕业论文,自由的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的进展(下)论文样本,在线游览或下载,科教论文网海量论文供你参考:   (四)国际机构组织有关人权项目的研讨、培训与考察

  (四)国际机构组织有关人权项目的研讨、培训与考察

  2003年,有关国际组织与中国学术研究机构进行了广泛交流,并组织人员进行培训,到有关国家进行有关人权项目的考察与学习。

  2003年3月10至11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组织了“中国与欧盟联合国人权两公约学术交流网络第二次研讨会”,会议的题目是“获得司法正义的权利”。与会人员包括瑞典、奥地利、西班牙、英国、希腊、爱尔兰,及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内各研究机构与大学的学者。

  2003年 10月9日至20日,挪威人权研究中心、the Raoul Wallenberg Institute of Human Rights and Humanitarian Law、丹麦人权机构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共同举办了“国际人权法高级研讨班”,研讨人员主要是国内各高等院校从事人权法教学与科研的大学教师和研究人员。研究内容主要是《经济、社会、文化国际权利公约》的相关权利与内容。

  2003年9 月至12月,英国大使馆文化教育处组织国际人权法培训班,赴英国学习人权法课程。自中英间法律交流启动以来,英国大使馆文化教育处一直积极致力于推动中英两国在法律和司法改革领域的交流与合作。这是中英在法律方面包括刑事司法改革、证据法、妇女权益法、行政法、警务培训、法律援助、国际人权法等领域合作中的一项。

  (五)新闻媒体报道

  在2003年基本权利保护过程中,各种传播媒介包括报纸、电视、杂志、网站在内的各种传播媒介综合作用,最大限度地展现了新闻传播和舆论监督的力量,既促进了基本权利知识、意识、及行动的扩大,也沟通了政府与公众之间的联系。孙志刚事件是由2003年4月25日《南方都市报》记者陈锋以《被收容者孙志刚之死》为题率先报道出来的。随后,其他媒体如《新闻周刊》和《三联生活周刊》也同时作了封面故事。媒体的大规模报道,引起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政法委书记罗干和中央书记处书记、政法委副书记、公安部部长周永康的高度重视并做出批示。湖北黄静案件利用网站力量引起公众关注;乙肝患者通过网络征集签名,向全国人大提交建议书。电视栏目也积极配合,宣传宪法与基本权利有关知识。

  三、基本权利理论研究的发展

  多样化的基本权利保障实践极大地促进了基本权利理论研究的活跃与深入。2003年,有关基本权利理论研究多与这些纠纷和活动相关。并呈现以下几方面特点。

  (一)基本权利研究方法的转变

  与以往不同, 2003年基本权利在研究方法上有了较大程度的突破,学者们更多地采用法律分析与社会学分析方法,而非哲学分析与政治学分析方法进行基本权利理论研究。表现之一为依据宪法文本、结构、基本权利的整体价值秩序,分析各种权利之间的相互关系、冲突与竞合等;表现之二为借鉴外国判例,探讨各种权利的司法审查标准,通过各种宪法解释方法提供权利的司法救济;表现之三为注重基本权利的社会学实证分析。这些方法的改变,既意味着宪法学研究方法的转型与多样化,也标志着宪法学研究水平专业化程度的提高。

  (二)宪法权利

  我国宪法基本权利研究水平较低,学界对这一术语概念内涵的把握尚不十分清晰。有关学者对此开展了研究,[6]认为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又称为宪法权利,它不同于普通法律权利,是政治国家中个人的基本权利,也是防止国家以作为不作为方式侵犯的基本权利。因此,与一般权利不同,公民之间的相互侵权不是宪法的标的物,宪法基本权利所对应的是国家。这在理论上进一步澄清了宪法权利与普通法律之间的界限,明确了宪法权利的救济渠道与救济方式,为实践中提供适当的司法救济提供了理论基础。

  (三)基本权利的限制

  无论是有关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房屋拆迁,还是超期羁押等问题,都在理论上涉及基本权利限制这一问题。如何在宪法学理论上进一步探讨基本权利限制的主体、条件、限度及审查成为基本权利理论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对基本权利能否被限制?谁来限制?限制到何种程度?谁来审查?等问题,一些学者认为,基本权利虽然是宪法规定的,也是最高的,但并非不可以限制;实践中,各国宪法基本权利均采相对保障主义,而非绝对保障。因此,基本权利可以限制,但只能由法律来加以限制。此处的法律必须是狭义的由立法机关按照立法程序通过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而不是行政机关或者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规。其实质是宪法基本权利只能由人民同意,并由人民制定法律才可以限制。基本权利必须是在与国家安全、社会利益、紧急状态、个人权利相冲突之时才可以限制;基本权利的限制须有限度;如果超过一定的限度,则限制必须接受审查。[7]

  (四)基本权利的效力

  传统基本权利效力针对国家,随着大公司的发展,私人团体带有公共属性,其内部对个体侵权的严重程度已日益受到重视。为抑制和矫正私人之间的歧视,基本权利效力在一定范围内有向私人领域扩张的趋势,德国的第三者效力理论、美国的州政府行为理论、英国的横向效应理论及日本相关理论引起了学界关注。在对这些域外理论进行介绍的基础上,一些学者认为,针对我国的情况,应发挥宪法作为根本法的作用,通过间接效力使基本权利在一定范围内适用于私人领域,促进公民基本权利更为有力的宪法保障。[8]

  (五)宪法基本权利的诉讼与救济

  该问题是 2003年基本权利理论研究的重点之一。这些研究集中于两个方面:一是宪法基本权利的救济;一是宪法权利的司法救济。其主要观点为:宪法基本权利的救济不同于普通法律权利的救济,是通过裁决制定法、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合宪,及司法机关是否违反宪法规定而实现的,裁决机构和模式因国而异;作为一项权利,宪法基本权利必须通过司法途径予以救济,才能体现权利的特性。[9]

  (六)社会权利

  2003年基本权利研究的另一突出之处是注重对宪法社会基本权的研究。这些研究在理论上区分了自由权与社会权之间的差异;社会权的宪法属性与特征;社会权的分类与构成;社会权的司法救济等问题。对从属于社会权利的其它权利,如受教育权、物质帮助权、民族权利、罢工权的研究也获得了一定程度的进展。[10]

  (七)自由权

  自由权在 2003年的理论研究中也有突破。政治权利,人的尊严、[11]自由权中的言论自由、[12]新闻出版自由、[13]宗教信仰自由、[14]迁徙自由、 [15]财产权等也在原有研究基础上有相当程度的深入。一些新型权利或者宪法外权利,如生命权、隐私权、知情权、[16]网络言论自由等,对人权基本范畴的再认识、[17]国际人权公约与我国宪法的关系、基本权利的发展趋势[18]等问题也受到理论界不同程度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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