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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外汇收结汇实施新政策的几点思考(1)(2)

2014-07-16 01:09
导读:三、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和细化新政策法规规定,切实增强法规执行的可操作性 建议总局对《通知》中有关考核期限规定和分类标准进一步健
 

三、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和细化新政策法规规定,切实增强法规执行的可操作性

建议总局对《通知》中有关考核期限规定和分类标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增强法规的实际操作性。一是结合进口付汇备案管理的规定,考虑缩短出口企业的考核周期,提高“关注企业”公布频率和速度,及时反映出口企业的信用情况,起到及时监管的目的。二是对“关注企业”名单的核定标准应给予一定的限额弹性和管理弹性,对确实需纳入名单管理的必须纳入,充分考虑企业实际情况,对名单核定尽可能科学准确,避免出现“一刀切”现象。三是增加对关注企业单据审核要求,如规定提交的单据须为正本,外汇银行应在正本单据上进行签注和签章等。四是对大额、多次退汇的企业,可考虑将其列入“关注企业”名单进行管理。

(二)应将关注企业贸易业务和服务贸易收付汇业务纳入统一监管

应尽快实现服务贸易项下对交易主体的分类管理,堵塞资金转向服务项下流入的渠道。依托国际收支申报系统,建立具有监管和业务操作功能的服务贸易外汇管理信息系统,形成服务贸易非现场预警和分析机制。对关注类企业的进口付汇和服务贸易收付汇纳入共同监管,可规定关注类企业不得进入进口付汇单位名录、服务贸易收付汇需按2006年政策调整前的原有管理规定进行审核等。

(三)进行出口收汇核报系统与进口付汇监管系统合并,利用外汇账户信息平台完善监管功能

进口付汇监管系统和出口收汇核报系统合并有利于监管部门对企业进出口业务的比照和整体考核,便于发现和处理问题,杜绝隐患。利用外汇账户信息平台,搭建付汇“进口付汇单位名录”和结汇“关注企业”名单信息数据库。同时,加强对“关注企业”贸易收汇结汇后人民币资金流向的监测和监管,建立本外币联动考核机制,对企业进出口业务、本外币业务共同监管、全面考核。

(四)加强信息资源的技术支持以满足业务需求,加大对“关注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

一是建议总局充分利用和开发现有技术资源,实现海关传输数据的进一步剥离,解决目前监管数据模块功能不足的统计困难。二是在确保企业收汇数据准确的前提下,整合出口收汇核报系统与国际收支申报系统数据的匹配,提高系统数据的严密性。三是加快出口收汇核报系统的功能完善,建立健全出口收汇核销非现场核查体系,并与其它监管系统的资源共享,提高非现场监管程度。四是定期开展对“关注企业”的出口及收汇业务的现场检查,重点对“关注企业”及其关联企业的资金流动进行检查,堵塞监管漏洞,进一步提高贸易收汇结汇监管的有效性。

(五)增强与相关管理部门的协作监管机制

建立由外汇局、外汇银行和海关等部门的信息沟通和监管协调管理机制,相互反馈管理信息,便于对问题得以及时监控。制定法规政策,充分考虑到工商、商务、税务和海关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现状、技术条件和职能需求,加强与其相关部门的及时沟通、业务磋商和业务论证,切实把法规出台的可行性和具体操作紧密结合起来,使监管落到实处。

注释: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1]李东荣.贸易出口收汇核销业务实用手册[Z].中国商业出版社,2003.

[2]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最新经常项目外汇业务实用手册[Z].中国言实出版社,2004.

[3]王立军.国际贸易结算与贸易融资[M].中国金融出版社,1995.

[4]吴晓灵.中国外汇管理[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

[5]赵薇.国际结算———国际贸易融资支付方法[M].东南大学出版社,2003.

共2页: 2

论文出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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