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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将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到户,家庭成员间在分配该款时发生的争议,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关键是看是否与集体经济组织或成员形成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上生产生活。一般情况下,我们可以从有关人员是否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形成了血缘关系,婚姻关系来进行认定;对于因政策性迁入或经过交纳公积金并经法定程序加入的人员,在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上生产生活的,也可以取得成员资格。但有以下几种情况是征地补偿纠纷中最常见的成员资格认定问题。
1、因在大中专院校学习,服义务兵或初级以下士官兵役等原因被注销、迁出常住户口的,不丧失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因为在校就读的农村大中专学生,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其学业的完成主要靠土地收益,故应保留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服现役的初级士官、义务兵,因其服兵役是履行法定义务,也应保留原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对此二种情形,国家有明确的政策规定。
2、服刑或被劳教期间的人员,不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村民因违法犯罪而被劳教或判刑,丧失了人身自由乃至政治权利,但其民事主体资格并不因此而丧失。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权是一种民事权利,故上述人员并不因被劳教或服刑而丧失其成员资格。
3、禁止取消老弱病残人员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老弱病残人员基于法律的规定可以享受到某些特殊的照顾和优待,但对待征地补偿纠纷时,不得以上述人员未履行应尽的义务为由而取消其成员资格。
4、对于长期在外经商,务工人员,只要其户口未迁出就不得因其脱离了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而认为其丧失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
5、对于“外嫁女”,“上门婿”,丧偶和离婚妇女的成员资格认定则应区别对待。对于妇女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如果其户口未迁出,并在户籍所在地生产生活且未享受男方所在村组收益分配权的,应认定为原经济组织的成员,享有参加原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权,如果户口已迁出,仅因“三十年不变”的政策在婆家未分得承包地而保留原承包地的,不能认定为原经济组织成员。对于女性与城镇男性结婚的,如果其户口未迁出,没有取得非农业户口,也没有享有有关城镇的政策性待遇,则应当认定为原经济组织成员,对于“上门婿”的问题,笔者认为,关键是要看该“上门婿”户口的迁入是否经过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民主议定予以接纳。如果通进了民主议定予以接纳则取得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反之,则不能认为其取得该成员资格,对于丧偶和离婚妇女的成员资格问题,如果丧偶和离婚妇女回娘家居住生活,户口和承包地仍在婆家的,具有家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如果户口已迁回娘家,仅承包地因“三十年不变”的政策而留在婆家的,不再保留婆家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
总之,对上述几种纠纷的处理,首先应审查当事人是否具有法定不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情形;再次,应当审查当事人的户口是否迁出,再次则应当审查当事人是否有重复享受有关权益的情形,对于“上门婿”这种特殊情形还应当考虑当地的习俗,以及是否经民主议定予以接纳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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