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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引税”现象的法律对策
“引税”现象的有效规制固然需要有的放矢地加强财税立法和执法,增强财税法律意识,以及消除财税实践中的腐败现象,但是,最重要的还是适应市场经济新形势的发展趋势,全方位地完善分税制立法,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税收管理体制。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分税制是理顺中央与地方之间分配关系的有效手段,对于解决“引税”问题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
1、划分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上下级地方政府之间的事权,合理界定财政支出范围。对本该由中央政府承担的、效益扩及全国的事务,应当划归中央财政的支出范围。对于具有重大外溢性的地方公共产品,虽然可以由地方政府提供,但是中央政府应当根据效益外溢的程度给予适当的补贴。这样能够减轻地方政府的支出压力,使其不至于因不堪重负而走上“引税”之路。
2、划分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上下级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权,合理分配财政收入来源。首先应当在严格的程序保障下赋予地方一定范围内的税收立法权,使其可以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税源分布开征一些地方性的小税种,开辟获得稳定收入的合法渠道。其次,对于中央立法的税种,也应当实事求是地予以合理分割,保证地方政府具有履行职责的充足财力。
3、调整税收优惠政策,规范地方政府的税收优惠权。地方政府的税收优惠权只限于地方税种,无权就中央税及中央、地方共享税擅自进行减免,这是1994年税法改革时早已确立的原则。当今之计,是逐步取消因主体的不同而税收优惠程度不一的做法,避免地方政府违法为纳税人改变表面形式获取税收优惠提供便利,同时对地方的税收优惠权加以合理的限制,明确规定引发恶性竞争的税收减免或税款返还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当然,我们也应认识到,既然“引税”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所致,那么,问题的最终解决还是有赖于在全国经济发展的背景下地方经济的进步。此外,本文所反对的也只是破坏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恶性税收竞争,至于合理合法地利用税收手段,发挥税收对本地和国民经济的促进作用,则不仅不应反对,反而应该予以鼓励和提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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