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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税法适用原则之诚实信用原则(1)(3)

2014-08-06 01:11
导读:1、实体法上,主要是在立法上,应遵循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将诚信观念纳入税法的法律理念中。税收这一行为的完成实际上是基于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一种

  1、实体法上,主要是在立法上,应遵循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将诚信观念纳入税法的法律理念中。税收这一行为的完成实际上是基于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一种相互信任。这种相互信任就使得双方都有信赖利益。当征、纳双方因为自己的原因而导致对方信赖利益或其它相关权益损失时,根据诚信原则,此方应承担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我们应进一步完善税收法律法规,将诚实信用原则明定为税法的适用原则之一,适时进行税制的结构性调整,为纳税人诚信纳税提供全面的税法指导和立法依据,首先是程序法的制定应该严谨和完备充分,尽量杜绝税收上违背诚信的行为钻程序法上的漏洞;其次是执法人员和纳税人的素质,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做到依照程序执法,不仅做到合法行政还应做到合理行政,纳税人也应依程序纳税;再次,是完善税务监督机制,要充分发挥监督这一事后补救机制,为下一环节行为的事前防范奠定基础。

  2、在税收程序上,程序上的正义可以保证实体上正义的实现。由于诚信原则本身只是一种抽象的道德观念的法律化,税法上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只有通过税收程序才能转化为行为事实。因此,只有征税机关依法按程序征税,纳税人依法按程序纳税,才能在征税机关和纳税人之间维持这种信任关系。

  3、转变征税、纳税观念。一是要树立纳税义务观。首先,依法纳税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公民应尽的义务。其次,税收的存在,表面上看是政府强制征收行为,实质上是人民的需要,代表的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税务机关应通过广泛深入的税法宣传教育,强化全体公民的纳税义务观和税收法律意识,使“只有纳税与死亡不可避免”的观念深入人心,为诚信纳税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12] 二是要树立征税法治观。各级税务机关及其全体税务人员,应当清醒认识自己所肩负的重要职责和历史使命,确立牢固的税收法治意识,坚持抓执法,抓服务,抓打击不诚信的偷逃税收的违法者,抓保护诚信纳税的守法者。三是树立用税人民观。税收取之于民,应当用之于民。税款的使用既要合法,也要科学合理、公开透明;税款要用在为人民提供公共物品上,用在为人民谋利益上,用在人民需用的地方;税款使用的结果应能充份体现党和国家对广大人民群众的关怀爱护,体现对广大人民群众的真实意愿,体现税收促进社会与经济协调发展的职能。

  4、信用机制的建立是保障税收诚信的长效机制。诚实信用原则更多的是作为一种道德理念,是升华人性的一种思想上的激励。这种理念需要有外化的具体的机制来予以保证和实施。具有劣根性的人只有在完善机制的约束与督促之下才能摈弃人性劣根,达到人性的升华。信用机制实质上就是诚实信用理念的外化机制。著名经济学家林毅夫教授就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问题从经济学角度进行了精辟的阐述,他说:“稳定可靠的社会信用体系是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重要基础条件。良好的社会信用制度可以使经济交换参与者方便、快捷地获取对方真实的信息,降低交易费用。减少风险,活跃国民经济。”推行纳税信誉等级制度,增强纳税人诚信纳税的荣誉感通过各级税务机关推行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制度,对纳税人的纳税观念、纳税申报质量、财务管理水平、发展使用情况、涉税违法违章记录、履行税收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科学合理的评定,向社会公布纳税人的纳税信誉等级,为诚信度高的纳税人开设办税绿色通道,使其因诚信而获得信贷、融资、商机和服务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增强其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和社会信用度,激发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的良好习惯和荣誉感,减少偷逃税收现象的发生。

  一言以蔽之,税收诚信我国税法基本原则的完善的一种新思路,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客观需要,是依法治国的要求,是全社会信用体系建立不可或缺的部分。我们相信诚信原则一定可以在税收领域发挥巨大的作用。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注释】
  [1]张文显,《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95页。 
  [2](日)北野弘九,《税法学原理》(第4版),陈刚、杨建广等译,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第114页 
  [3]刘剑文、熊伟著,《税法基础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72页 
  [4]王惠,《税法基本问题研究》,江西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345页 
  [5]《行政法上诚实信用原则刍议》摘自中国财税法网,浏览日2006年6月22日 
  [6]转引自刘春堂:《民商法论集》(二),中国台湾辅仁大学《法学论丛》编委会编,第444页 
  [7]谢孟瑶,《行政法学上的诚实信用原则》,载城仲模主编《行政法——一般法律原则》,台湾三民书局97年版,第206—210页。 
  [8]转引自何孝元:《诚实信用原则与衡平法》,中国台湾三民书局1977年版,第8页 
  [9](日)金子宏,《日本税法》,郑林根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1页。 
  [10]瞿同祖,《中国的阶层结构及其意识形态》,《中国制度与思想论集》,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97年版,第290—291页。
  [12]《依法治税与纳税人权益》,摘自中税网,浏览日2006年5月20日 
  
【参考资料】
    [1]王兰平:《税收诚信是征纳双方共同构建的》,《当代经济》 
  [2]刘剑文:《税法专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出版 
  [3]魏振瀛:《民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 
  [4](日)金子宏:《日本税法原理》,郑林根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出版 
  [5]郑培文、黎安:《努力构建诚信的税收征纳关系》,《湖南经济》 
  [6]张守文:《税法通论》,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7]张文显:《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8]余英时:《士与中国文化》,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出版 
  [9]钱穆著:《中国文化导论》,商务印书馆出版 
  [10](日)北野弘久:《税法学原论》,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出版 
  [11]文正邦:《当代法哲学研究与探索》,法律出版社1999年出版 
  [12]吕世伦、公丕祥:《现代法学理论原理》,安徽大学出版社1996年出版 
  [13]谢聪敏:《纳税人的权益和保障》,中国台湾商务印书馆印行 
  [14](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1963年出版 
  [15](法)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0年第2版 
  [16]城仲模:《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则》,台湾三民书局1977年出版 

共3页: 3

论文出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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