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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权证法律规制不足之评析(1)(4)

2014-08-08 02:52
导读:[2] 为解决国有股的配股流通的问题,从1992年6月起,我国大陆先后推出了13只配股权证,但由于我国的证券市场建立不久,投资者对权证及其风险缺乏认识

    [2] 为解决国有股的配股流通的问题,从1992年6月起,我国大陆先后推出了13只配股权证,但由于我国的证券市场建立不久,投资者对权证及其风险缺乏认识,加上权证产品本身设计上的缺陷和监管的欠缺,导致权证市场投机过度,权证价格与正股价格远远背离,最后于1996年6月底被中国证监会叫停。  
    [3] 它们是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关于加强会员权证经纪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2005—11—08)、《于证券公司创设武钢权证有关事项的通知》(2005— 11—21);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于权证发行上市的有关通知》(2005—11—30)、《关于证券公司创设权证有关事项的通知》(2005—12— 0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权证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2005—08—17)、《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权证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2005—08—17);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联合发布的《关于认沽权证行权等有关事项的通知》(2006—03—13)。与权证相关的法规还有财政部下发的《证券公司创设权证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2006—01—17)。  
    [4]《证券法》第102条对证券交易所下的定义就是“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据此,其制定业务规则的行为应视为一种依法自律管理的行为,其制定的业务规则依法应为自律规范。  
    [5]两个交易所的《权证管理暂行办法》虽然经过证监会的批准,但这并不能改变其自律性质,而成为具有法律渊源意义的法律规范。  
    [6]这是股本权证的三种类型,反映了股本权证的三种发行方式,分别是在发行新股、增发股票、实行配股时发行权证。IPO是英文Initial Public Offering的简称,指首次公开发行。  
内容来自www.nseac.com

    [7]当然,对于股本权证而言,对标的股票的要求其实也是间接对发行该股票的上市公司的要求,但这种要求并不能视为对发行人的要求。  
    [8]权证法律问题课题组.我国权证法框架及制度设计构想[N].中国证券报,2005-07-13(A14) 
    [9]在实践中,沪市的创设权证确实也是在创设后的第二天方能上市交易的,意即符合其T+1的规定。某些证券业人士所指责的T+0并不存在。至于T+1和T+2的规定是否合理,则另当别论,  
    [10]参见深交所《关于证券公司创设权证有关事项的通知》第9、11、12条。  
    [11]参见两所的《权证管理暂行办法》第15、16条。  
    [12] 正是因为这一点,当前充斥证券市场的的主流观点是认为股改权证是股本权证。包括最初提出用权证作为股改对加的一种方式的华生均持此观点。但笔者以为这一观点不可取,因为股改权证并不符合股本权证最基本的两个特征:发行人为标的股票上市公司;涉及公司股本变动。而且一旦在法律上将股改权证认定为股本权证,极易混淆上市公司与其大股东的义务和责任,会给公司其他的股东带来不公,不利于对投资者的保护。  
    [13] 这也是创设权证成为抑制权证价格高涨的重要工具的根本原因。这一点从首份创设权证武钢权证在创设部分上市交易前后截然不同的走势可见一斑:4.74亿份武钢JTP1和武钢JTB1于2005年11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分别由首日开盘的1.160元(涨停价)和0.820元(涨停价)涨至27日最高时的1.860元和1.84元,但受11.27亿份认沽和1.57亿份认购创设权证于11月29日上市的影响,两只权证自11月28日开始下跌,至12 月15日已分别跌至0.930元和0.920元。跌幅巨大,其中创设数量较少的认购权证受的影响相对较大,武钢权证的下跌同时带动了宝钢权证的下跌。该数据为作者从两只权证的日k线圈获知。  

(科教范文网 fw.nseac.com编辑发布)


    [14] 如复旦大学教授谢百三、和讯首席分析师文国庆以及其他的一些人士都曾撰文指出这一点。与此同时,又有不少经济轮子界与法律界的人士通过各种途径论证其并不违法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人士也曾公开辩护,但笔者以为,其以“《权证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允许创设,而该办法是经证监会批准的”来论证权证创设合法性是不够的。  
    [15]如QFII(合格境外投资者,英文Qualified Foreign Institution Investor的简称)。当前有不少(1F11已通过股改对价或者从二级市场购人的方式成为我国内地权证的持有者。再如一些有在境外投资经历的个人投资者。  
    [16]参见两所的《权证管理暂行办法》第24条。  
    [17]参见深交所《关于证券公司创设权证有关事项的通知》第12条。  
    [18]这是深交所继2004年年底推出LOF主交易商制度之后对主交易商制度的又一次尝试。LOF,指的是上市开放式基金,为英文List OpenFunds的缩写。  
    [19] 做市商(Market Maker)制度是交易报价制度的一种,与竞价(auction)制度相对应。传统的竞价制度也称为委托驱动(Order-driven)交易制度,由买方与卖方各自经由经纪人提交买卖委托,经过交易中心对委托价格汇总撮合后完成交易。做市商制度却是报价驱动(Quote-driven)交易制度,证券交易的买卖价格均由券商(即做市商)给出,投资者按照做市商报出的买卖价格和数量作出自己的买卖决定。在这种制度下,做市商须进行双向报价,市场上的买方与卖方并不直接配对成交,而是与做市商进行交易,做市商则通过不断的买卖来维持市场的流动性,满足投资者的交易需求。根据同一证券允许做市商数目的不同,做市商制度可分为多元做市商制(如美国纳斯达克NASDAQ)和特需交易商制(Specialist System,如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上述解释为作者在参考了众多相关论著的基础上综合作出。我国外汇场已然先行引入做市商制度,具体规定见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05年11月24日发布的《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指引(暂行)的通知》。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20]《证券法》第40条规定:“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21]参见《证券法》第142条。  
    [22]参见《证券法》第137条。  
    [23]当然,不少证券的发行是直奔上市,这些证券在发行就已经纳入了上市的计划,定下了上市的场所。  
    [24]上述我国场外交易情况,为作者根据相关资料汇总整理得出。  
    [25]参见《证券法》第39条。  
    [26]参见《证券法》第115条。  
    [27] 宝钢权证于2005年8月22日上市后,在短短三个月连坐了两趟“过山车”,于8月22日开盘的L26元(已涨停)涨至8月25日的最高价2.09元,而后一路下行至10月26日的最低价0.62元,再上摸至11月24日的最高价2.11元。10月31日,在实时监控中上证所监察系统锁定了涉嫌操纵价格的异常交易账户,并开始对相关营业部进行调查。11月2日上证所对宝钢JTB1停牌半小时以警示风险。11月8日晚上证所公布了宝钢权证异常交易的调查结果及处罚决定。但交易所的措施并未阻止宝钢权证的疯狂,仅在11月1日和2日两日略作调整,处罚结果出来后,也仅仅于11月9日大跌了一天,跌幅为 29.59%,而后又一路飙升,到11月24日达到顶峰时,已经是11月10日的最低价1.03元的翻倍还多了。这是笔者根据宝钢JTB1的日K线图综合上证所相关报道所截取和计算得出的数据。舆论普遍认为,这直接导致了其后的武钢权证的推迟上市和创设权证的推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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