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灾保险体系的构建(1)网(2)
2014-08-20 01:05
导读:因巨灾而导致的突发性财政拮据,一方面会大量消耗国民经济发展的成果,另一方面也有悖于政府提倡的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理利用
因巨灾而导致的突发性财政拮据,一方面会大量消耗国民经济发展的成果,另一方面也有悖于政府提倡的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理利用社会资源,是政府管理的一个重要突破。[15]政府实际上应该是社会的协调者,充分有效地发挥各种社会资源的作用,是政府面对巨灾时首先应该做的。当社会资源无法解决时再由政府来托底,可以称这处理规则为“民间救济用尽原则”。
事实上在我国,不仅立法上明确加以规定要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保险体系,[16]而且在实践中已经采取了相应的措施,成效显著[17]。政府在兜底承担风险之前,可以预设几道“防火墙”,第一道由公民自身承担、消化风险;第二道是风险转嫁机制,通行的做法是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和个人把超过他们承受能力的风险,通过参加保险的形式转嫁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通过境内、境外的再保险公司将超过其风险承受能力的部分转保出去;第三道是建立广泛的依靠国内外社会救济、慈善的服务系统。[18]当前述民间救济用尽的时候,最终由政府承担超出部分的责任。
政府的主要角色应是协调各方力量,合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并最终承担风险。政府的观念应及早转变,以便符合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
(二)巨灾保险体系的构建
1、巨灾保险
所谓巨灾保险制度,是指对由于突发性的、无法且难以预见的、无法避免且危害特别严重的灾难性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给予切实保障的风险分散制度。[19]
巨灾险的承保范围应该包括我国常见的各种自然灾害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如地震(据不完全统计,2003年以来,我国发生的5级以上的地震达15次[20]),台风(我国东南沿海诸省每年均遭受不同程度的台风袭击),洪水(我国长江流域、黄河流域、松花江流域、淮河流域等属洪水多发地区),海啸,飓风,干旱(2007年我国江南地区、华中地区遭受50年一遇之特大干旱),冰雪(2008年春节前后,南方诸省遭受百年一遇之冰雪侵袭,其中湖南、江西、浙江、贵州等地受灾严重),泥石流,山体滑坡等。
2、巨灾保险体系
(1)巨灾风险基金
巨灾风险基金的资金来源可以从五条渠道筹集:一是通过国家财政,每年按照当年GDP的一定比例直接拨付,此项拨付应该优于其他需要;二是向特定对象(主要是企业)发行巨灾债券,它采用第三方托管的方式,将发行债券募集到的资金投资于高安全领域以解决风险突发时的即时支付问题,当巨灾出现时动用资金可能会导致债券清盘的风险;三是商业保险公司,从每年收取的保费中,按一定比例提取,提取的部分可以参照保险保障基金的方法进行管理;四是利用财政拨付和从保险公司提取的资金进行投资,以促进资金的保值增值,该部分资金的投资宜集中于低风险,甚至无风险的领域,诸如国债、企业债券以及其他低风险的金融衍生产品;五是国家可以利用财税杠杆,实施减税政策,降低现行保险公司的营业税税率或者对巨灾险部分不征或减征营业税。
对于巨灾风险基金的收缴、投资以及日常运作,需要一个专门的基金管理机构来负责。我国可以借鉴新西兰的做法设立巨灾风险基金管理委员会,由该委员会负责从上述五种渠道筹集资金,并且在发生灾害后按规定进行赔付。委员会的资金运作应由审计部门进行定期审计,加强监管,保证资金运作的透明公开。
(2)保险公司
保监部门会同保险公司设计出合理的巨灾保险条款,根据报单持有人投保的保险金额在出险时进行赔付。若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同一费率、同一赔偿额的保单,有失公允,保险公司必须对出险概率进行评估。以地震险为例,出险概率评估可以根据地震带的分布情况、建筑物的抗震级别(借鉴日本的经验应在地震多发地带逐渐淘汰预制板结构的住房,推行抗震级别高的住房),之前发生地震的年份(1676年汶川曾发生过大地震,其时房屋跨塌,男妇死伤无数)等数据进行综合考量,各保险公司也可以根据不同的方案、模型进行出险概率的评估,以确定在该地区的承保范围和具体保费。其中在2006年,人保财险启用由美国AIR公司开发的专门针对中国的地震模型,按照模拟的方法,进行全国范围内、特定区域和单一标的的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可以在承保前确定某一标的的损失概率,还可以在承保后确定可能带来的最大损失。[21]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对于保费的缴纳,可以借鉴之前在我国推定的能繁母猪险的缴纳比例进行缴纳,即由政府出资80%,企业或个人出资20%(应包括财险和寿险)。当然在地震高发地区或灾害频发地区就不应鼓励企业发展和个人居住,政府应在风险评估后决定是否提供财政补贴。
(3)再保险公司
再保险的基本功能是保险公司出于控制损失,稳定业务经营,扩大承保能力,增加业务量,有利于改善经营的需要而形成的一种保险机制。[22]根据保险惯例,专业再保险公司一般经营的范围不囿于境内,也接受境外的分出、分入再保险业务,不过按照再保险境内优先分保的原则,境内的再保险公司应该承担比较大份额的再保险业务。考虑到巨灾属于高风险的保险业务,根据国际通行的做法,一般都在国际范围内安排分保,这样既可以分散风险,也可以在出险时及时向投保人赔付。例如1995年1月17日在日本神户发生的7.2级地震损坏房屋、设施10万多所,死6000余人,伤3万余人,保险赔款超过25亿美元,由于存在再保险机制,地震灾后赔款很快得到了妥善解决。[23]
此次汶川特大地震,由于巨灾保险的缺位,保险赔款占损失总额的2—3%左右,境内外的再保险公司更无须为此次巨灾买单。完善的保险制度的构建,不仅对政府责任是一种减轻,而且对灾民来说更是一种重建家园的信心。
(4)社会救济
社会救济可以通过两种途径为灾区筹集救助资金:其一是企业、事业单位、各种社会团体、组织、个人通过自愿的方式向灾区民众进行捐款,这应该是社会救济的主要方式。截止5月29日,为汶川地震捐款的总额达到370亿元,这部分资金除某些定点捐助之外,其余将主要用于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许多企业、事业单位、各种社会团体、组织、个人提供了各种各样的援助,其中红十字会、红新月会等和其他慈善组织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其二是发行赈灾福利彩票,此次汶川地震发生以后,重庆市福利彩票中心即时发行了500万元的即开型赈灾彩票,民政部也将发行一定数量的赈灾彩票,所募集资金将捐献给灾区。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http://www.nseac.com)
社会救济制度的发达,一方面说明社会主体的社会责任感增强,另一方面也说明将来在建立巨灾保险体系时不可忽视社会救济的力量。
(5)政府
政府在巨灾保险体系种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其一是为巨灾风险基金直接拨付资金;其二是通过发行巨灾债券的方式募集资金,充实巨灾风险基金;其三是利用财税的杠杆作用刺激保险公司的发展;其四是提供财政补贴,和企业或个人共同承担巨灾险的保费;其五是当巨灾风险基金、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社会救济等渠道尚无法满足因灾所致损失时承担最后的补偿责任。
当然在灾难发生后,政府首先需要充当的角色是救助者,动用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消防部队等力量参与救灾。而对于因灾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则应在用尽民间救济方法之后才承担兜底责任。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首先由巨灾风险基金进行赔付,对此应设立最高赔付限额,比方将房屋赔付的最高限额设定为10万元,将屋内财产赔付的最高限额设定为2万元。然后由保险公司负担超过限额部分的赔付,由再保险公司承担超过保险公司赔付限额的部分责任。此外还要充分利用社会救济途径募集资金,用于灾民安置、灾后重建等。当这些民间救济手段不足以弥补损失时,由政府最后买单,相信此时政府所承担的责任应该不会很大。
结语
在法律的明确指引下,政府转变观念,构建由巨灾风险基金、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社会救济、政府组成的巨灾保险体系,不仅可以使我们从容面对诸如雪灾、地震等巨大的自然灾害,而且可以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地发展。借鉴国外的成熟经验,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巨灾保险体系,是此次汶川特大地震给我们的启示,是我们需要迫切解决的制度建构。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仅以此文献给汶川地震的死难者。
参考文献:
[1][21]《谁为巨灾损失买单》 孙轲、赵萍 《21世纪经济报道》
[2][3][14][15]《巨灾保险期盼观念转变先行》 李继学 《中国财经报》
[4][5][6]《地震对保险公司的业绩影响》 《上海证券报》
[7][8]《寿险在遭灾后的理赔》 陈元元 《理财周报》
[9][12]《评论:应建立市场与政府结合的巨灾险》 熊仁宇 《21世纪经济报道》
[10][11][13]《像推进“交强险”一样推进“地震险”》 叶檀 《潇湘晨报》
[16]《突发事件应对法》明文规定要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并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保。
[17]能繁母猪险的推出,使不少农户在今年春节前后的雪灾中减少了损失。该险种的保险金额为1000元,其中保费国家财政出48元,农户出12元。
[18] 截止5月29日,汶川特大地震已经接受的捐款的总额达到370亿元。
[19]《特事特办 汶川地震应催化巨灾保险体系构建》 吴睿鸫 《证券时报》
[20]该统计数据不包括汶川地震以及之后发生的余震。
[22]《最新保险法法理精义与实例解析》 周玉华编著 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3] 《保险法论》 秦道夫主编 机械工业出版社20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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