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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抽签程序在古今中外的社会生活中有着广泛的应用,但在法律中正式加以规定的却不多见。由于抽签是解决资源配置与利益分配的一种手段,当存在实体标准用尽、实体标准无效率或者不存在实体标准时,作为一种程序性安排,抽签可以引入法律制度之中,这也是近年来我国有关法律与司法解释引入抽签程序的原因之一。对于抽签程序,经济法在程序制度的建设中也可以适当予以引入。
关键词:抽签;程序;经济法
【正文】
一、引言:问题的提出
【法条的观察】《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9条:“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局通知各申请人以抽签的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驳回其他人的注册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拍卖股权之前,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机构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商选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人民法院召集债权人和债务人提出候选评估机构,以抽签方式决定。”
上述法 条,或者是规定商标注册过程中不同主体同日申请同一商标时的解决方法,或者是人民法院选择资产评估机构时的解决方法。虽然采用的主体(分别为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适用的领域有所区别,但其共同点在于有关法条均涉及抽签问题。
将抽签这种不太严肃的程序引入法律规定的法理何在? 其对于其他法律制度如经济法是否有借鉴意义以及如何借鉴? 这值得我们加以分析与研讨。本文首先总结与探讨抽签的现象及相关规定,然后分析其基本的法理,最后探讨这些原理对于经济法的意义与适用可能性。
二、抽签现象观察
三、抽签的法理
为什么人类社会钟情于以抽签的方法确定相关的主体、客体及机会? 为什么有关法律将抽签纳入其条文之中? 笔者认为,抽签方法蕴含着相关的法理。
1.利益分配中资源有限无论是人类社会的生活安排,还是法律制度的规则设计,本质上都可以归结为各种利益资源的配置活动。如果利益资源是无限的,能够充分满足所有人的需要,则自然既不会产生人们之间的冲突,也不会产生资源配置的需求。例如,虽然任何人都需要呼吸空气,但由于空气资源取之不尽、用之不竭,因此不会导致人们呼吸空气的冲突,因而也无需对空气资源进行人为的配置与安排。
但是,人类生存发展所需要的各种资源往往是有限的。无论是自然所赐的资源,如土地、淡水,还是人类劳动所得的资源,如粮食、设备;无论是制度所安排的机会与权利,还是人们所拥有的生命与时间,都是有限的。而人们追求美好生活和个人发展的欲望与要求却是无限的。因此,人们在占有、享用资源时必然面临着冲突。此种冲突如果不予妥善处理和解决,必然导致社会的混乱和人们美好生活的毁灭。于是,人类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设计创造了各种规则,用以安排这些有限资源的分配,而法律便是最为重要与正式的规则。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虽然通过运用实体标准可以解决绝大部分资源的分配,但在一些特定的领域、场合或情形中,实体标准难以解决特殊的资源分配,具体而言包括:
(1)实体标准用尽【事例:商标注册中的同日申请】在商标注册中,如果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就同一商标提出注册申请,商标局在确定商标权的归属时,依次采用以下实体标准:申请在先标准;使用在先标准;协商标准。但是,如果申请人之间不愿意协商或协商不成时,商标权的归属仍然不能确定。而此时,商标局已经用尽了所有的实体标准,由于既不能同时核准所有申请人的注册申请(因为商标权的排他性) ,也不能同时驳回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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