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制度的法律经济分析(1)(2)
2014-09-15 01:00
导读:1.进口国国内消费者的损失。征收反倾销税后,进口的产品数量下降,市场价格提高,消费者不仅要支付较高的价格,而且还有消费者剩余减少。国内消
1.进口国国内消费者的损失。征收反倾销税后,进口的产品数量下降,市场价格提高,消费者不仅要支付较高的价格,而且还有消费者剩余减少。国内消费者全部损失为图2所示a+b+c+d共四个部分,从这个意义上讲,反倾销也是以牺牲进口国国内消费者利益作为代价的。
2.进口国国内生产者的收益。随反倾销措施的落实,倾销进口的价格上升或产品减少,由此腾出的市场空间,相当部分由本国同类或可替代的产品占据,产量从Sl恢复扩大到S2,价格由Pl上涨至P2。国内生产者收益不仅增加了生产者剩余a,而且挽回了关税分析中被认为是生产者扭曲的b,总收益为a+b两个部分。倘若反倾销税t足以迫使倾销产品全部退出国内市场,那么国内产量可扩张到S3,市场价格升至P3,国内生产者收益将更为丰厚。由此可见,反倾销带有明显的生产者倾向,国内生产企业是反倾销的最大受益者和真正赢家。正是这个原因,诱使一些企业动辄提出反倾销诉讼,使反倾销被滥用的危险与日俱增。
3.进口国政府收入的变动净值。按照关税损益分析模型,政府的反倾销税净收益应当为C的部分。准确数值的计算,必须考虑两个因素:一是直接对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的收入增加,增收税额为D2P2t;二是对该产品原来执行Y%的关税,反倾销引起进口数量下降,势必造成正常关税收入的减少,减少数额为(D1P1D2P2)
*Y%,政府税收的净收入为两者的差值。
4.社会总福利的变动(效益的最大化)。综上可知,社会净损失将有生产者扭曲损失b和消费者扭曲损失d两个部分,即:消费者损失一生产者收益一政府收入之后的差值。关税与反倾销税之间有着许多类似的特征,但其性质不同,反映在生产者扭曲损失b上,前者为关税误导的效率损失,而后者则是生产功能和资源利用的正常恢复,是对以往倾销危害损失的挽回,应当计人国内生产者的收益范围。至于消费者扭曲损失d,若从反倾销纠正偏差的角度理解,也谈不上真正的损失。所以,从经济分析上看,反倾销措施有利有弊,对社会总财富影响不大,却能维护社会的正义——公平贸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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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从均衡(equilibrium)对反倾销制度的法律经济评析倾销本是价格歧视,价格歧视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倾销自然也是。然而,无论是价格倾销还是成本倾销,在经济学上都有其合理的成分。同一种产品之所以能够在不同的市场上以不同的价格出售,主要的原因在于该产品在不同的市场上具有不同的需求弹性。企业针对不同的市场特性,采取不同的价格策略,这是完全合符商业规范的正常行为。只要市场需求弹性存在差异,商品价格的差异也就在所难免,这是经济学的基本法则。反倾销措施的频繁采用,更多的原因是各国政府更关心国内生产者的利益,并害怕由于倾销引起国内市场的垄断;因此甘愿付出了反倾销的调查成本和承担由于反倾销带来的损失。反倾销制度如何寻找一个的最佳损益平衡点,需要引进汉德公式和帕累托最优(Pareto Optimum)两个概念。
法律经济学著名的汉德公式:B(避免损害的成本)、L(发生的损失)、P(损失发生的概率)、PxL(损失的预期成本,也可以被看作避免事故得到的收益)。如果一个人支付了B,支付了避免事故的成本,该人将会产生一个利益——即预期事故成本的避免。汉德公式是成本收益规则的法律经济应用。只有当避免该事故的成本要小于损失的预期成本,该法律才是有效率的。本文已经提到,对倾销法律意义判断的重要标准是对进口国产生实质损害。在反倾销制度中,进口国支付了反倾销的成本,则只有当倾销产生的损害大于反倾销成本,反倾销制度才被认为是有效的。
当汉德公式中的B主动采取反倾销制度,以较小的反倾销调查成本去避免因倾销而可能造成的损失。但因此将招至国内进口商和消费者的损失过大引起社会矛盾,国际贸易关系紧张,摩擦增多或遭到贸易报复等机会成本的增加。原来积极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国家在种种压力下,将有一定程度的妥协,即对可以接受范围内的倾销不采取反倾销措施,使B无限接近于PL。从动态角度讲,“帕累托标准规定,当群体中一个或更多成员的处境被改善而没有一个成员的处境被恶化时,社会福利就被增进了。在这种情况下,就发生了帕累托改进。根据这一标准,在不降低一个或更多个人效用的前提下,如果一旦已无法提高一个或更多个人的效用水平,那么社会福利就处于最优状态。”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政府此时已经无法提高对国内生产企业的效用水平而不降低进口商和消费者的效用,反之亦然。
您可以访问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查看更多相关的文章。 而实际上当B=PL的时候,倾销的社会总成本才是最小的,此时倾销所造成的可能损失在社会可以接受的范围,进口国也不会滥用反倾销措施,从而达到帕累托最优的均衡状态。从静态上讲,其意指“如果在给定的资源配置条件下,没有替代方法来配置资源,使某些人比在原有的配置下得到更多的福利,而又不损害他人的福利,则我们称这种原有的资源配置为帕累托有效配置。”
在帕累托状态下的反倾销投人成本与招引贸易摩擦的机会成本之和相当于倾销带给进口国的机会损失净值,加大反倾销的力度会增加成本,减少反倾销的力度则倾销损害超出社会可以接受的水平。
三、我国利用WTO规则反倾销与应对反倾销的策略
(一)我国建立反倾销制度1997年3月25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该条例遵循《WTO反倾销协议》的原则和精神,形成一套粗线条的反倾销法律机制。2001年11月26日,国务院公布了新的《反倾销条例》,进行了相应的修订和补充,加强了我国反倾销立法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为我国今后更有效的运用法律武器保护国内产业提供了基础,创造了有利条件。新条例颁布后,原外经贸部、原国家经贸委、最高人民法院等机关陆续出台了多个配套规则和规章,使有关规则更加细化和具有可操作性。2002年原外经贸部颁布了《反倾销调查立案暂行规则》、《反倾销价格承诺暂行规则》等12项配套规则。原国家经贸委先后颁布了《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规定》等4个规章。目前,根据《反倾销条例》和这些相关的配套规则、规章,我国已形成一套较为完备的反倾销体系。从提出反倾销申请、初步审查、公告立案、实地调查到做出初裁、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做出终裁以及此后的行政复审和司法复审,都有了相应的规定。
(科教范文网http://fw.ΝsΕΑc.com编辑) 但在实际操作中,应对产业损害的实际情况有精确的计算,对国家利益有整体衡量,不轻率提起反倾销诉讼,不盲目提加大反倾销的力度,避免在日益复杂的国际贸易形势陷于不利局面。
(二)我国应对反倾销诉讼 根据世贸组织2005年5月公布的反倾销数据,2004年,22个成员对89个国家(地区)发起206起反倾销调查。其中发达成员启动的反倾销调查为108起,发展中成员启动的反倾销调查为98起。针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调查为47起,居世贸组织成员之首。据统计,1995~2004年,中国遭受的反倾销调查案件总数为411起,成为外国反倾销的首要对象。但中国一直在反倾销之战中采取守势,除2001年的《出口产品反倾销应诉规定》外并未制定应对贸易摩擦的明确战略。
为此,商务部提出的商务部、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企业四体联动的反倾销应诉机制应当予以完善,并在相关案件中推行。在具体应诉过程中,涉案企业应积极全面应诉以增加进口国政府的调查成本。我国通常涉案企业多,大家都积极主动应诉无疑对进口国的调查机构在短期内完成复杂烦琐的调查工作形成巨大的压力。作为出口商的企业还应充分利用进口商和消费者对进口国政府的影响,使之对国内生产者与消费者的不同利益进行权衡。我国政府则充分施加国家对国家的压力,以增加进口国产生贸易摩擦的机会成本,进而使反倾销形势向我方倾斜。对不合理的、歧视性的反倾销措施,更应当利用WTO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合理地保护我国的合法权益。
四、结 论
通过对反倾销制度的法律经济分析,本文认为:在出口贸易中,建立完善的反倾销制度,特别是预警机制中应当充分考虑进口国能够接受的倾销损害,因为在一定倾销幅度(即使带来了对进口国的实质;性损害)内,进口国出于成本效益的考虑,并不会仅仅由于国内企业的申请而盲目提起反倾销立案。同理,在进口贸易中,也不必由于国内产业受到损害就轻易对出口国采取反倾销措施,否则只是国际贸易中交易成本的增加,但社会总福利却并不能得到增益。我国在应对国外反倾销诉讼中可以此为理据,在完善和加强自身的反倾销制度中应以此为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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