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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视角下法的现代化(1)(2)

2014-09-19 03:24
导读:我认为对于法律制度仍处于传统和落后状态的国家或地区来说,要加速法制现代化的进程,必须适量移植发达国家的法律,尤其是那些反映市场经济和社会
  我认为对于法律制度仍处于传统和落后状态的国家或地区来说,要加速法制现代化的进程,必须适量移植发达国家的法律,尤其是那些反映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共同的客观规律和时代精神的法律概念和法律原则,要大胆吸纳,但并不是一揽子采纳,否则会出现“合成谬误”。著名的经济学家萨缪尔森认为:“有时候我们会假定对局部来说是正确的东西,对整体来说也一定正确,然而在经济学中,我们经常发现总体并不等于局部之和,如果你认为局部来说成立的东西,对总体必然成立,那你就犯了合成谬误。”
  可见,我们不能把某国或某地区某时很适宜的法律,完全移植到全世界各国使用,不同的地区、不同的社会制度有不同的特点和条件,法律移植应当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纳、同化外国或某地区的法律,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也就是说,法律移植不是盲目合成,而是要注意供体与受体间的同构性与兼容性,注意移来法律的本土化、择优性、未来性。
  四、法制改革与利益
  法制改革指的是一个国家和社会在其社会本质属性与基本的社会制度的结构保持相对稳定,其现行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质也没有根本性变化的前提下,整体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在法律的时代精神、法律的运作体制与框架具体的法律制度方面自我创造、自我更新、自我完善和自我发展。
  法制改革的着眼点在于法律制度或法律体系的更新与重构,属于法律的内在成长,随着经济社会政治的法制,呼唤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法律体系。
  然而,法律对社会的控制离不开对利益的调整,而法律对利益的调整要求转化为一定的权利,并把它们及相对的义务归诸于法律的主体,法律对利益的调整机制体现为三种机制: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第一,法表达利益的要求。利益是法的基础,法律制度实际是一种利益制度,正如邓小平所说:“民主与集中的关系,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归根结底,就是各种利益的相互关系在政治和法律上的表现。”法创造和发明利益,只对特定利益的承认和给予保护。法表达利益的过程,同时也是对利益的选择过程。立法者法制改革的过程中应坚持利大于害的选择,当然表达利益的要求时也不可违背利益的冲突。
  第二,法平衡利益的冲突。社会利益并不是均衡化的,利益来源于对资源的控制,利益的大小也取决于对资源控制的多少。人们对资源控制的不同导致对利益的差别。正是因为利益的冲突,法制需要变迁和改革。法制在改革和变迁过程中,对利益的平衡应当表现为,对各种利益的重要性作出估价和衡量,以及为协调利益冲突提供标准。法律无法选择确认每一主体的每一项利益,便必须对各种利益加以平衡。而采取的方式一般是通过对某些基本原则的规定和制度的设计,当今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利益更需要通过法制改革完善法律来制衡。
  第三,法要重整利益格局。私有制的出现,把人们分成穷人和富人,这种利益格局显然是不合理的,要寻找一种捍卫和保障每一个人的利益、体现利益平等的法。这就需要改革法制,把不平等的格局加以调整,使所有人的利益得到平等的实现。
  因此,在法制改革的过程中,必须处理好以下几种关系:一是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关系,这又利于促进社会的全面进步;二是短期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这要求立法者要有长远的眼光,高瞻远瞩,不仅有能力评估和比较共时的诸种利益,并且有能力分析和判断历史性的利益态势,选择最佳利益格局,确定最佳利益方案,求得法制改革的最佳效果;三是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的关系,法律要对这两种利益形态都需关注;四是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如果对此调整不当,势必影响法律功能的发挥和实现,那么法制改革也是一种徒劳。
  总的来说,法虽然是思想的社会关系和社会意识的存在形式,但是,如果我们离开了对社会经济关系的把握,就无法真正的理解法的奥秘,就无法建立起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现代化法制。故我们必须从经济学的角度去实现法的现代化建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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