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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视角下法的现代化(1)

2014-09-19 03:24
导读:法律论文毕业论文,经济学视角下法的现代化(1)怎么写,格式要求,写法技巧,科教论文网展示的这篇论文是很好的参考:     【摘要】文章从经济学理论这一视角,结合中

    【摘要】文章从经济学理论这一视角,结合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现状及特点,探讨符合中国实际的法现代化实现路径。我们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法的现代化动力类型与效率、法律继承的条件、法律移植的常见问题、法制改革与利益等。
    【关键词】经济学视角;法现代化;效率;利益
                  
  现代化理论作为一种思潮,起源于20世纪60 年代,学术界对现代化内涵的认识是百家争鸣。我认为,现代化是指社会已经进行或正在进行的从传统向现代的转变过程,也是整个人类文明延续和创新过程。法作为人类文明的标志之一,法与现代化存在着密切关系。在人类社会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变中,也同样要面临着改革。也就是法的现代化的问题。法的现代化是指与现代化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等方面的需要相适应、相协调,以及法的现代性因素不断增加,但又不排斥或许相反可能会继承适时的传统内容,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在法的现代化过程中,我们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法的现代化动力类型与效率
  在法的现代化过程中,根据法律发展常存在社会推进型、政府推进型和混合型三种动力来源,它可以分为社会推进型法的现代化,政府推进型法的现代化和混合型法的现代化。至于哪种类型对法的现代化进展带来更高效率呢?我们必须先认识一下它们各自的特点。社会推进型法的现代化是指由特定社会自身力量产生的法的内部创新。其特点是:这种现代化是自发的,自下而上的,缓慢的渐进变革过程。政府推进型法的现代化是指由于外部环境影响下,社会受外力冲击,引起思想,政治,经济领域的变革,最终在政府的推动下导致法律文化领域的革新。其特点为:一是外因的冲击是政府推动型法的现代化的动力;二是政治变革是其先导,政府起主要作用;三是法律的形式合理性与价值合理性之间的悖离是其重要表征。混合型法的现代化是指因各种内外因素相互作用而推动传统法制向现代法制转型与变革。其兼具社会推进型法的现代化与政府推进型法的现代化的某些特点。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交往日益频繁,法的现代化进程也绚丽多彩,故我们需探求一种高效的发展类型。美国著名的经济学家萨缪尔森说;“现实中的效率是指尽可能有效地利用资源以满足人们的需要和愿望。”我们可以肯定地说萨缪尔森教授所说的资源是一种广义的概念,当然包括法律资源。究竟如何有效地利用法律资源呢?有的学者认为法的现代化应采用社会推动型,理由是法律发展的基本动力是内在的,即来自国家和社会内部的需要,并由自己的人民和政府通过长期的努力实现,本国和社会处于主动状态。而有的学者认为法的现代化应采用政府推动型来实现。其理由是政府推动型不仅使法具有突变性,能及时满足社会需要,而且自上而下,是国家积极主动过程,有利于满足阶级利益的需要,更有利于移植先进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文明,节约法的现代化所需时间和缩短探索之旅。我认为实现法的现代化采用混合型模式最好。因为它不仅兼具前两种模式的优点,而且既克服了社会推进型法的现代化那种持久性、缓慢性,又规避了政府推进型的法的现代化那种被动性、依附性、反复性。更为重要的是如果采用混合型法的现代化模式使法的现代化过程中不但充分利用了法律资源,而且使机会成本降低到最少,从而更进一步提高法的现代化的效率,更大更适时地满足人们的需要和愿望。
  二、在“不能保持其它条件不变”情况下的法律继承
  法律继承就是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律制度的影响和新法律制度对旧法律制度的承受和继受。法律继承不同于民法中财产继承,财产继承是被继承对象的主体更替,而被继承对象本身的属性和特征原封不动。法律是根据当时的经济、社会条件需要制定的,而经济、社会条件是运动的不断发展的过程,也正是由于我们不能保持原法运行时其他条件不变,我们在法律继承时必须坚持对旧法的“扬弃”,这种继承应该时有选择性的继承,必须否定旧法中某些不符合时宜需要的前提下,再经过反思、选择、改造、吸纳某些可用成分,使之成为新法构建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那种拿来主义做法是错误的,还有的人因惧怕而盲目继承或因崇尚外国法而否认对旧法的继承,我认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法律继承是由社会生活条件的历史延续性决定的,人类社会的经济发展具有连续性,历史的每一阶段都遇到有一定的物质结果,一定数量的生产力总和、资金和环境,尽管一方面它们为新一代所改变,但另一方面,它们预先规定了新一代的生活条件,也是法律的相对独立性决定了法律发展过程的延续性和继承性。法律是人类文明成果,如法律在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法律形式、法律术语、法律概念和法律原则。萨缪尔森说,我们或许想知道提高税率究竟会增加还是会减少税收收入,……当人民的收入在一定时期有所上升时,尽管税率降低,政府收入依然增加,当人民收入减少时,提高税率政府收入也会降低。可见,原因是没有保持其他条件未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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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移植与“合成谬误”
  法律移植是指特定国家(或地区)的某种法律规则或制度移植到其他国家(或地区),对于法律移植存在“否定说”和“肯定说”,塞得曼教授提出了“法律的不可移植性规律”,张文显教授认为,法律移植是具有必然性和必要性:第一,社会发展和法律发展得不平衡性决定了移植得必然性,同一时期不同国家的发展是不平衡的,它们或者处于不同的社会形态,或者处于同一社会形态的不同发展阶段,在这种情况下,比较落后的或后发达的国家为了赶上先进国家,就有必要移植先进国家的某些法律,以保障和促进社会发展。第二,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和根本特征决定了法律移植的必要性,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如价值规律、供求规律、优胜劣汰规律是相同的,资源配置效率原则、公正原则、诚信原则等也是相同的,这就决定了一个国家在构建自己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和制定市场经济法律过程中,必须而且也有可能吸纳其他国家立法。第三,法律移植是与国际接轨的需要,任何国家不可能在封闭的状态下发展,任何一个国家都离不开世界。第四,法律移植是法制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法律制度之间的差异,不仅是方法与技术上的差异,也是法的时代精神与价值理念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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