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1)(2)
2014-09-20 01:39
导读:新公司法一方面坚持“资本多数决”原则,另一方面在借鉴外国公司立法的经验的基础上,引入了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的股东大会在选举公司
新公司法一方面坚持“资本多数决”原则,另一方面在借鉴外国公司立法的经验的基础上,引入了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的股东大会在选举公司的董事或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所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开使用。我国新公司法第106条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累积投票制的确立,有力地冲击了传统的股东大会表决方式,有效地保障了中小股东能选出代表自己利益的董事或监事,改变了“一股一权”的制度下大股东绝对掌控股东大会的局面,一方面有利地刺激了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的热情,另一方面也有助于防范与制约大股东的肆意行为。
5、设立表决权排除制度,完善股东大会的表决制度,有效限制了控股股东的投票表决权,维护了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表决权排除制度,也称表决权回避制度,是指当股东大会所决议事项与某一股东或某些股东有利害关系时,该股东不得参与该事项的表决,也不得委托其他股东或代理人参与表决,即该股东不得以任何方式行使对该事项的表决权。这一制度目的在于限制大股东或控股股东的表决权,保护中小股东和公司的利益,在我国目前一股独大的股权体制无法瞬间改变的情况下,这一制度对我国公司治理及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新《公司法》在第十六条对此做出明确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这是我国公司法中对股东表决权排除的具体规定。此外,公司法在表决权排除方面,除了限制股东对特定决议的表决权之外,还对公司的董事在特定情况下的表决权做出限制,如《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尽管这是针对上市公司治理所做出的专门规定,但从中也可以看出立法者对表决权排除的立法精神。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6、确立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有力限制了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的情形,从诉讼程序的角度为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开辟了新途径
股东诉讼是公司法保护股东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它由股东直接诉讼制度和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组成。股东直接诉讼是指股东纯粹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而基于股东地位向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或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当公司拒绝或者怠于行使诉讼权利追究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第三人对公司所负义务或责任时,具有法定资格的公司股东可以依据法定程序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进行诉讼,而所获得的利益归于公司所有的法律制度。目前世界上很多国家的公司立法均已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我国原公司法对于股东直接诉讼的规定不甚全面,仅对以公司为被告的直接诉讼作了规定,对股东派生诉讼的立法更属空白,仅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外合资企业对外发生合同纠纷,控制合营企业的外方与卖方有利害关系,合营的中方以谁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问题的复函》中有所涉及。新公司法对股东代表诉讼做出明确规定。根据该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任何一名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在经过法定程序后,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在公司被大股东操纵,失去自主意识的情况下,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有利于防止大股东或控股股东任意侵犯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对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起到重要作用。但是,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小股东所持股份较少的情况下,需要多数中小股东团结起来才能提起代表诉讼,极易影响诉讼的正常进行,实质上不利于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因此,有学者提出应将股东代表诉讼分为股东个人诉讼、股东共同诉讼和股东派生诉讼,并分别规定各种诉讼的适用条件和程序,这样更有利于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是任何一个国家公司立法和实践中必须面对而且很难平衡的问题,这一问题的解决需要长期的努力。我国新《公司法》为中小股东保护其权益提供了一些新的方法和途径,赋予了许多股东权利的新内容,但还必须有相应的程序保障和正确的措施,才使股东权益的保护成为铁定的法律预期,以确立市场投资者对公司制度的坚定。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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