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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中起诉期限问题的衔接探讨(2)

2014-10-13 01:15
导读:二是行政机关决定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通知申请人受理的时间。但在现实生活中,一些行政复议机关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既不复议,也不告知行

  二是行政机关决定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通知申请人受理的时间。但在现实生活中,一些行政复议机关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既不复议,也不告知行政相对人是否已经受理,致使行政相对人起诉时,已经超过复议届满后15日的起诉期限提起诉讼。为了有效保护行政相对人的起诉权,笔者认为,还应当将行政相对人送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在途时间加上5日的立案时间从起诉期限中扣除。这里需要注意的问题是,行政复议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本法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根据该款的规定,行政复议立案时间应当将节假日的时间扣除在外,节假日具体是指公休假和我国的元旦、春节、五一国际劳动节、国庆节等节日的法定休假日。

  五、关于对是否超过起诉期限争议的举证责任问题。

  在行政相对人不服与行政复议有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提起诉讼的案件,被告与原告对起诉是否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发生争议的,多数是由于被告未告知行政相对人诉权和起诉期限而引起的,少数是因为何时将具体行政行为送达行政相对人的时间发生争议而引起的,对原告起诉是否超过起诉期限有争议的,究竟应当由谁负举证责任呢?

  在司法实践中,对此问题存在不同的认识。有人认为,对这种情况,应当由原告负举证责任。理由有二:一是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证明其起诉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当然应当包括符合法定的起诉期限,如果不能证明,原告就不具备法定的起诉条件,人民法院也就不能受理原告的起诉。这就意味着,原告具有证明其符合法定起诉期限的举证责任。二是行政诉讼法仅规定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负有举证责任,未规定被告对原告是否符合起诉期限负有举证责任。也就是说,被告行政机关对原告起诉是否超过起诉期限不负有举证责任③。

  但是,多数人不赞成这种观点,认为,这种情况仍应当由被告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具体理由如下:第一,告知行政相对人诉权和起诉期限是行政机关的义务,因此,行政机关未告知行政相对人诉权和起诉期限的,就应当推定行政相对人不知道诉权和起诉期限。行政机关若要认定行政相对人知道诉权和起诉期限的,就应当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和起诉期限,如提供其告知行政相对人诉权和起诉期限的证据,行政相对人向律师事务所的咨询笔录、律师的证言等等,倘若提供不出有关证据的,人民法院只能推定行政相对人不知道诉权和起诉期限。第二,行政机关向行政相对人送达具体行政行为,根据有关规定,如果是直接送达的,行政相对人收到具体行政行为通知后,应当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如果通过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其应当具有邮寄单据或公告的报刊。倘若行政相对人已向法院提供的证据,被告认为行政相对人提供的证据不真实的,完全具有提出反驳行政相对人提供的证据的条件。第三,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时,一般都向法院提供了被告未告知诉权和起诉期限或者收到具体行政行为时间的证据。被告认为这些证据不能成立,或原告知道或应当知道诉权和起诉期限。尽管行政诉讼法仅规定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未规定原告对起诉是否超过起诉期限的问题负举证责任,但是,此时被告是在主张“否定原告具备起诉条件”,根据谁主张谁承担举证责任的原则,故应当由被告负举证责任。

  最高院的《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肯定了多数人的观点,在该规定的第四条第三款明确规定: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④。

  六、有关行政机关告知起诉期限错误的起诉期限计算问题。

  在审判实践中,对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告诉当事人起诉期限错误的,应当如何处理,存在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行政机关告诉的起诉期限错误,如果短于法定起诉期限的,应当按照法定起诉期限计算起诉期限;如果长于法定起诉期限的,应当按照告诉的期限计算起诉期限。第二种意见认为,法定起诉期限必须严格遵守,不能因行政机关告诉错误而改变,故一律应当按照法定的起诉期计算起诉期限。第三种意见认为,行政机关告诉的起诉期限错误,属于未告知起诉期限的情况,应当按照《若干解释》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计算起诉期限。

  笔者赞同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第一,法律、法规规定起诉期限,一是为了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充分时间行使起诉权,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违法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二是促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尽快行使诉权,从而使行政法律关系尽快稳定下来。因此,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正确告知当事人起诉期限。第二,行政机关告知当事人起诉期限错误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告知当事人的起诉期限短于法律、法规规定的起诉期限的,另一种告知当事人的起诉期限长于法律、法规规定的起诉期限。无论哪种告知错误,行政机关都告知了当事人诉权和起诉期限。因此,不属于未告知当事人诉权和起诉期限,故不应按照《若干解释》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计算起诉期限,行政机关告知当事人的起诉期限短于法定起诉期限,实际上剥夺当事人部分起诉时间。因此,不能按照告知错误的起诉期限计算起诉期限,而应当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起诉期限计算起诉期限,导致当事人逾期起诉的。因行政相对人逾期起诉是由于被告告知错误所造成的,逾期的法律后果不能由行政相对人承担,故起诉期限应当按照被告告知的期限计算起诉期限。

  七、关于起诉期限与复议期限不一致受理问题。

  按照《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一般案件的起诉期限大多规定的起诉期限是三个月,法律规定的除外。这里的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但有的法律规定起诉期限只有十五日,复议法规定的复议期限最短是六十日,那么这里就存在一个问题,例如,某县卫生局于二00六年四月十四日依据食品卫生法的规定,作出给予某饭店罚款五万元的处罚决定,某饭店接到处罚决定15日内未提起诉讼,在第20日向县政府申请复议,县政府作出维持原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后,某饭店仍不服,在接到复议决定书的第10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立案审查时,对此案应否受理的问题上,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食品卫生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起诉期限为15日,某饭店在接到处罚决定的第20日申请行政复议,其申请行政复议时已超过了提起诉讼的期限,也就意味着其已经丧失了诉权,故人民法院不应受理某饭店的起诉。第二种意见认为,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和食品卫生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都规定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提起诉讼。某饭店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的第10日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笔者认为,在行政复议法施行以前,行政相对人对卫生机关依据食品卫生法的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与提起诉讼的期限一致的均为15日。但立法机关为,行政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期限15日时间太短,不利于行政相对人寻求救济和做好申请复议的准备工作,因此,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一般期限为60日。这样当行政复议法施行后,申请复议的期限就有可能长于直接起诉的起诉期限。在行政诉讼法未修改之前,不可避免的会发生超过直接起诉期限,未超过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的情况。立法机关延长申请复议期限是为了使行政相对人能够很好地行使其权利,充分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违法具体行政行为侵犯,所以行政相对人超过直接起诉的期限后,也申请行政复议期限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均应当予以受理,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或行政复议机关在法定复议期限内未作复议决定的,仍可以依法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⑤。因此,笔者亦赞同后一种意见。

  上述案例经过合议庭讨论统一意见后,判决撤销了被告对原告所作的行政处罚,由被告返还了原告的罚款,案件宣判后,双方均没有上诉,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完毕,但是通过一个案例可以引发出许多的问题,在实际审判工作中,还会有许多新的问题值得我们去探讨商榷。

  我们作为行政审判工作者,还仍须继续深入研究行政法系列,希望能为新的行政诉讼法的完美出台贡献绵力。

  参考文献:

  ①乔晓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解释》,中国言实出版社,1995年5月第1版第164页;

  ②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释义》,2000年6月第1版第78页;

  ③黄杰:《行政诉讼法贯彻意见析解》第79页;

  ④黄杰:《行政诉讼法贯彻意见析解》第78页;

  甘文:《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之评论》第89页;

  ⑤蔡小雪:《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3月第1版第7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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