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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行政法学理构造的变革——以行政过程论为(2)

2014-11-01 01:23
导读:盐野宏认为,现代行政法学的核心议题之一,在于将整体上的特殊法现象,理解为宏观的过程(process),并预设于其中的各阶段的微观过程,进而分析其
 

  盐野宏认为,现代行政法学的核心议题之一,在于将整体上的特殊法现象,理解为宏观的过程(process),并预设于其中的各阶段的微观过程,进而分析其特征,予以体系化。换言之,行政法学,应彻底定位于宪法规范架构之下,有关立法者所选择并用以实现具体法目的之技术的法解释学。但盐野宏亦注意到与行政相关的法现象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作为连续性的现实行政过程当中包含了诸多变量因素,为了使行政法学的研究课题不至于过度宽泛和杂乱,盐野宏将行政过程的分析对象原则上限定在行政的法效果的发生和变动的过程,亦即不包括立法过程和司法过程,仅指狭义的行政过程。这一点也是盐野宏教授与远藤博也教授所主张的行政过程论的重要区别。也正是基于此种考量,盐野宏以行政过程论的动态分析模型为基础所构建的新的行政治总论体系,其目的和任务仍然是为行政与私人之间的行政争议的司法解决提供实定法解释理论,换言之,盐野宏倡导的行政过程论,并没有使行政法学逾越实定法解释学的传统疆界。

  (二)行政过程论的立论基础

 行政过程论的内容因论者不同而有微妙差异,但总体上,行政过程论是建立在对传统行政公法理论批判的立场上而提出的有关行政法理论体系的改革学说。如前文所述,在行政过程论明确提出之前,对公私法二元论的修正和批判的观点已层出不穷,盐野宏教授在20世纪90年代对各家理论学说作了归纳和整理。他认为,在确定行政法(学)研究对象和范围时,大体有两种不同的思维模式。一种是,首先对行政法的本质给出一个明确而严密的界定(当然这种作法是否正确另当别论),然后基于对行政法本质的前提假设,来确定行政法(学)的对象和范围。这是传统行政法学最基本的研究思路,例如,行政公法理论首先对何为公法作出定义,然后通过各种判别标准对公法与私法作出区隔,而后将行政法学的研究对象限定于公法问题。另一种是,暂且以行政法存在某种特质(行政所特有的法理)为前提,但并不先验地对行政法的特质加以说明和界定,而是仅仅设定能够有效观察和解析行政法本质的研究视角和切入方法。显而易见,盐野宏选择了后一种思维模式,并刻意避免作出行政法是姓“公”还是姓“私”的前提假设(定性),而是在超脱于公私法二元架构的立场上,探索如何构建新的行政法学理体系。

  盐野宏认为,传统行政法学根基于公私法二元框架之下,并参照民法之法学方法尝试建立公法秩序的理论模型。亦即相对于民法上的权利义务体系,构造出公法上的公权、公义务体系,并努力阐明公民之公权、公义务的本质和特征;另外,相对于民法上的法律行为理论构造出行政行为范畴,并分析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原理(依法行政)和意思优越性原理(行政行为的公定力),强调行政的单方决定性和自力执行的行政强制论等。总之,传统行政法学从各个层面论证行政法相对于民法之特殊性,将行政法(公法)作为与民法相异且对立的体系性思考。盐野宏认为,这种理论构造并不能充分把握现实的行政现象。对于其原因,盐野宏主要以下从三个方面进行分析论证。其一、现代行政活动方式呈现多样化的趋势,例如为达成行政目的而采用私法的手段以及其他非权力行政的方式非常普遍,但传统的行政行为理论仅注重分析具有明确法律效果的行政活动方式的法原理,而忽视诸如裁量基准、行政指导、行政计划等不具有法律效果的活动方式之学理分析,因此对行政现实的理解和把握是不充分的。其二、传统的行政法学只注重各种行为形式的最终法效果,没有充分考虑到导致该效果发生的过程,并且不注重各种行为形式之内在关联,而将其割裂开来分别探究各自的法律性质,即所谓局部性考察。但现实的行政通常是由多种行为形式复合或连锁构成,如果不将此宏观过程置于视野,则不能期待对行政法现象形成系统而全面的理解和认识,进而也不能正确认识个别行政行为形式的法效果。其三,传统行政法学呈现出的狭隘观察视角,导致将行政法关系理解为行政主体与行政的直接相对人之间的双方关系,而忽视对现实中可能存在的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益保护。所以,传统的“行政法为公法”的命题,具有重新检讨的必要。

  (三)行政过程论的基本分析范畴 大学排名
  被传统的行政公法理论所忽视和遗漏的问题,恰恰是行政过程论所重点关注的问题。盐野宏通过对不同类型的现实行政运行过程(包括行业管制过程、政府补贴的交付过程以及公共设施建设过程等)的实证研究,归纳出对行政过程进行法律分析的媒介性范畴,具体包括三项内容,即“行政的行为形式”、“行政的法律构造”及“行政过程中的私人”。

  为拓展对现实行政过程的理论观察视角,盐野宏创设了一个新的学理概念,即所谓“行政的行为形式”。行政的行为形式包容了行政行为以及难以纳入行政行为的其他行政活动方式(诸如行政立法、行政指导、行政计划、行政契约等)。这一概念的提出,为行政活动的类型化研究提供了一个更加宽阔的理论平台,同时避免厂因行政行为概念的外延无限扩大而造成行政行为理论崩解的问题。盐野宏认为,各种行为形式是行政过程的基本构成要素,必须从整体法构造的宏观视角来判断这些基本单元的合法性问题。

 所谓“行政的法律构造”,是指法律或行政用以实现政策目的之制度化手法。行政过程通常由复数的行为形式和法律关系连锁构成,而在此一连锁构成背后,通常皆由一套或数套法律构造。这些法律构造通常由立法事先设定。例如,行政许可被理解为对一般禁止的解除,根据法律的规定,无许可使相对人在某一领域产生不作为的义务,而一旦获得许可,不作为的义务即随之解除,相反,相对人在无许可的场合采取行动,就会因违反不作为义务而被科以~定形式的制裁,此即行政许可的基本法律构造。虽然各种法律构造分散在不同的行政领域并可能具有多样的排列组合变化,而未必能全部纳入行政过程的一般论中加以说明,但依然有各个行政领域可以共通利用的法律构造,这在行政过程论中又被称为“行政的一般制度”,包括行政强制、行政罚、行政调查、行政程序、国家补偿与行政争讼制度等。盐野宏认为,“行政的一般制度”,原则上需要与各个行政领域的固有法律构造相结合观察才有意义,但亦不能否定其具有独立于各个行政领域的抽象价值原理,所以,仍然有必要对此等价值原理进行单独的考察。

  所谓“行政过程的私人”,主要包括对行政过程中的“私人地位”与“私人行为”两方面的法理分析。其中,关于私人地位,包括作为自由权、财产权的防御地位;积极请求国家给付的受益地位;积极请求国家发动公权力的地位;对于行政决定参加的地位。私人行为包括私人资格(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瑕疵、行为的法律效果等问题。

三、对行政过程论的继承和发展

本文来自中国科教评价网


  
  目前,日本通说的行政过程论,限于狭义的行政过程,主要关注引起法律关系变动的过程,并基于所发现的问题,尝试在行政法的各问题领域实现法解释论的突破与创新。在实体法理论方面,关于行政行为的成立与生效、行政行为的无效与可撤销、撤回理论、裁量控制等,行政过程论都提出了不同于以往的观点;在诉讼法理论方面,关于处分性、原告适格、举证责任等也提出了新的学说。可以说,行政过程论者对行政法解释理论作出了相当大的贡献。但由于以盐野宏为代表的行政过程论者仍然固守法解释学的传统领地,所以在对实定法制度进行批判和改造的法议论方面毋宁说是相当自我抑制的。然而,行政过程论的后继者们却并没有如前辈般“作茧自缚”,而是利用行政过程的分析方法积极开拓行政法学新的研究领域。这其中的代表人物就是行政法政策学的首倡者阿部泰隆和师承盐野宏的年轻学者大桥洋一。

  (一)阿部泰隆:行政法政策学
  阿部泰隆教授是日本行政法政策学(又称为立法政策学或政策法学)的积极倡导者。阿部泰隆认为,“行政法总论应该能够从整体上认识、分析现行行政的法体系,具体包括有哪些行政手法、其各自具有何种内容与功能、有何种问题或局限、是否存在更好的替代性手法等等,均有从法的功能层面进行分析和理解的必要”。因此,一般认为,阿部泰隆继承和沿袭了盐野宏教授的“动态分析——发现问题——解决导向”的行政法研究思路。但不同的是,阿部泰隆批判传统的行政法学仅仅停留在对实定法制度和条文的静态的分析和解说的层次上,是一种对规范的演绎适用,而抽象的理论与行政实务相差遥远,无法有效解决行政实务当中出现的复杂多样的法律问题,放行政法学的理论构造,不应该是单纯的规范的解释学,还应包括法社会学心理学以及立法过程论等的广泛考量。实际上,阿部泰隆将行政过程论的动态分析方法主要应用在了有关立法过程、法制度设计方面,他主张在自足的法解释学以外,构建独立的行政法政策学体系。值得注意的是,阿部泰隆倡导的行政法政策学,其学科跨度相当大,涉及立法学、政治学、社会学、行政学、财政学、心理学、城市规划学等广泛领域,以至于学术界用“自由奔放”来形容他的的学术风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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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出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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