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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行政法学理构造的变革——以行政过程论为(3)

2014-11-01 01:23
导读:(二)大桥洋一:行政过程论的行政法学 大桥洋一教授深受德国行政法学新思潮的影响。他在有关行政法总论改革方面的观点大体包括以下内容:第一、

 (二)大桥洋一:行政过程论的行政法学
  大桥洋一教授深受德国行政法学新思潮的影响。他在有关行政法总论改革方面的观点大体包括以下内容:第一、对传统法学方法论的反思。大桥洋一认为,在经济指导、福利措施、计划活动被广泛推行的现代国家,依据传统的纳法学的方法构造的行政法学总论已经不合时宜。根据德国的经验,法学的方法是在对以往国家学的方法予以批判和摒弃的基础上逐步被纯化的,法学的方法发展至极盛时期,就注定它已丧失了对现实行政活动的认知和把握能力。在行政任务的层面,现代国家与19世纪的夜警国家有显著区别,但与18世纪的绝对主义福利国家却有一定的相似性。基于此种认识,他强调指出,与其限定在纳法学的方法论,不如回归采用以往政府学、国家学那种广泛和综合的研究方法,更能有效的说明和解决问题。第二,对行政法总论功能的检讨。大桥洋一从法学教育的视点出发,充分肯定了行政法总论存在的必要性。但他认为,行政法总论的功能不应该是单一的,至少应包括以下功能:(1)概括和阐释法律实务的功能;(2)提供法解释理论的功能;(3)提供法政策建议的功能;(4)将国际共通规则纳入国内法秩序的法继承功能:(5)提示行政法制发展方向的法改革功能。第三,行政法学与其他学科的融合与协作。大桥洋一提倡的综合的、开放的行政法研究方法,主要通过行政法学与其它临近学科的融合与协作来实现。他认为,目前有关行政的科学分类过细,相互之间缺乏交流而不能取长补短,因而主张建立学科整合的新行政法学。但较之于阿部泰隆,大桥洋一主张的学科整合是相对限缩的,主要着眼于两个方面:(1)行政法学与行政学的融合。行政学的研究成果可以为行政法学提供重要的实证性分析素材,丰富行政法学的理论构成。(2)行政法学与立法学的协作。传统的行政法学理论是以这样一种认识论为前提,亦即行政为立法之“传送带”,行政总能无条件的服从和机械执行实定法规范,因而行政法学的任务仅仅是构造一套封闭自足的法解释体系,而无须考虑其他更多的因素。但问题是,行政现实并非如想象那般单纯;行政实务当中法律执行的缺位以及多样的非制式手法、法外行政手法的普遍采用等现实状况,就充分证明了封闭的法解释理论是多么不切合实际。因此,他认为,将行政实务中行之有效的行政手法纳入立法,或者制定执行程度高的法律,实现立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对于这些问题的研究亦是行政法学的重要任务。所以,大桥洋一特别强调对行政过程的实证分析必须与立法学保持紧密之关联与协作。值得注意的是,大桥洋一以行政过程论为理论模型,构筑了新的行政法总论体系,我们可以从他的行政法总论教科书当中系统了解其理论的原貌。

四、未来的发展

  战后日本行政法学界对公私法二元论的批判浪潮已逐渐平息,行政法为公法的观念,也只能在陈旧的教科书中找寻其踪迹。现在的日本行政法学出现了建立在学科融合基础上的体系改造的动向,而行政过程论在这一发展进程中,则发挥了承前启后的重要作用。虽然未来日本行政法学的轮廓还未完全清晰,百家争鸣的论战格局仍在持续,但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是,将行政法学的研究范围限定于法解释学的主张,成为继公私法二元论之后又一个受到广泛质疑和批判的焦点问题。可以预见,未来日本行政法学将可能形成解释论与立法论并重的格局,而这必将导致行政法总论的内容和体系发生根本性的变革。阿部泰隆和大桥洋一等学者的尝试虽然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但其理论也尚未达到成熟和精致的程度。因此,如何合理的借鉴与吸收其它相关学科的最新成果和研究方法,进而形成本学科通用的概念、范畴和理论体系,仍然是目前日本行政法学界面临的重大课题。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注释与参考文献

 台湾学者陈爱娥对行政法总论改革的原因有比较精辟的论述,他认为“行政法的规范对象是国家与其国民的关系,因此,无论是基于社会环境事实条件的变迁,或是因为宪法中国家规的改变,只要国家与国民之间的关系有重大的改变,行政法体系就不能不随之变异。因此,因国家观不同而导致行政任务变迁时,行政法总论即必须有相应的变革”。参见陈爱俄:《行政行为形式—行政任务—行政调控,——德国行政法总论改革的轨迹》,载于《月旦法学》.第120期(2005年),第16页。

  法学家的这种自我抑制或限定,毋宁说是法解释学的先天局限造成的。所谓法解释学,是以实定法的成立和有效为前提,在实定法规范存在疑义、不明确之处、以及法制度本身缺失的情况下,在法律的文字和法体系之内,采用各种法解释的方法,为法律的适用提供合理的指针。但问题是,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并根据行政需要不断发展变化,其稳定性差、政策性强,倘某一行政法制度或规范本身就是不切实际或不合理的,即使穷尽法解释学之力,亦无法作出确切合理的说明以解决问题。正如德国法学家卡尔·克罗施耐尔指出的“无论是从法律技术,还是从结构和原则的角度,法学的理性批判任务都具有更大的意义。”参见【德】汉斯·J.沃尔夫等著、高加伟译:《行政法》,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9页。

  大桥洋一于2004年推出了新的行政法教科书——《行政法——现代行政过程论》(第2版),这本教科书无论在体系、内容还是研究方法上,都与以往的行政法教科书存在显著的区别,给人一种耳目一新的感觉。它有机地融合了行政法的认识论、解释论和立法政策论等多项内容,拓展了行政法的研究领域,但却比较严整地统合在一个理论体系之下。该书是对盐野定行政法学的继承与超越,引起日本行政法学界的广泛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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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3页: 3

论文出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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