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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中部地区法制协调机制的构建(1)(3)

2014-11-13 01:03
导读:( 3) 统一证据公开的标准。在司法活动中, 证据公开无论对保障程序公正、促进实体公正还是提高诉讼效率、制约权力滥用与遏制司法腐败, 其意义是

  ( 3) 统一证据公开的标准。在司法活动中, 证据公开无论对保障程序公正、促进实体公正还是提高诉讼效率、制约权力滥用与遏制司法腐败, 其意义是不言而喻的。但在司法实践中,证据公开标准不一致导致了证据认定与采信上的混乱, 所以证据公开的标准应当统一。在区域司法协调中, 可以建立统一的证据公开标准, 包括证据公开的对象统一、证据公开的范围统一和证据公开的途径统一等。

  2. 加强司法协助。

  ( 1) 司法文书的送达与执行方面的协助。第一, 建立司法文书异地委托送达机制。对区域内需异地送达的司法文书, 可协商采取委托转送, 并规定相应的送达时效和协助责任。第二,建立异地司法文书执行协助机制。对司法文书的执行, 可协商委托异地司法机关代为执行,如查封、扣押财产, 异地执行司法拘留; 或者是提供协助, 如协助维持执行现场秩序、提供交通工具和警用装备等。通过建立相应的协助机制,促进区域内各司法机关积极协作, 形成合力, 改变“跨区域执行难”的状况,形成“异地执行公务、当地司法机关支援”的局面, 以提高执行效率, 缩短案件的执行周期,遏制跨区域转移财产、跨区域逃避执行的现象。

  ( 2) 案件调查取证方面的协助。健全系统内的委托调查取证制度, 对需要异地调查取证的案件, 可协商确定由当地的司法机关代为完成, 并对委托调查取证的一般时限、取证情况汇报、证据移交等具体事项作出规定。

  ( 3) 案件管辖方面的协助。各地司法机关对区域内案件的管辖权问题, 可达成协议, 由最先收到申请材料的司法机关进行初步审查, 并作出相应处理: 如果经审查发现案件涉及到共同管辖问题,则通知共同管辖机关,由共同管辖机关协商确定由哪一个司法机关管辖该案件;如果经审查发现自己对本案无管辖权的, 则直接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

  ( 4) 区域法律服务方面的协助。第一, 通过律师协会建立合作平台, 加强区域内法律服务信用标准、评比等方面的交流, 加强区域内法律服务分支机构的管理监督,维护法律服务市场秩序, 建立区域间统一的诚信体系。第二, 区域内的律师事务所可异地互设分所, 允许机构之间合作组建其他法律服务机构。目前, 律师在异地调查取证或申办执业手续方面较为繁琐,今后各地相关业务部门应加强合作、简化手续, 对异地司法行政机关提供的律师身份证明予以确认, 平等对待本地律师和外地律师。

  ( 5) 区域法律援助。第一, 健全和简化系统内的委托调查取证制度, 节省办案成本和时间。第二, 建立法律援助案件转办制度, 即案件可以在一个城市受理, 然后转给其他省市的法律援助机构办理,以减轻当事人的经济负担和奔波劳累之苦。

  3. 排除地方保护。

  我国司法机关的设置与行政区划相一致, 其人、财、物受制于地方政府, 导致各地司法机关在办案中产生地方保护现象, 司法功能出现“错位”。在寻求区域合作与共同发展中,必须排除和抵制地方保护, 可从下列方面着手:

  ( 1) 各地司法机关应当遵循公平、公开与非歧视原则, 对本地、外地当事人平等对待, 做到一视同仁、公正司法、中立裁判, 维护社会诚信, 增强司法的公信力。

  ( 2) 对跨区域案件, 可以组成联合调查与执行机构,协同办案, 以减少干扰, 排除阻力。对跨区域的涉诉案件及执行案件中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履行能力等及时调查,互相公布, 克服信息不对称现象, 为异地司法机关提供便利。

  ( 3) 搞好社会联动, 寻求全方位支持。对跨区域案件, 可及时向当地党委、纪检、监察、人大等部门汇报,取得它们的信任、支持。同时, 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充分发挥各类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四、结语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是继作出鼓励东部地区率先发展、实施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战略后,从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出发作出的又一重大决策, 是落实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总体战略的重大任务。实施中部整体崛起战略, 必须重视区域合作与协调发展的制度建设问题,尤其是要充分重视法制协调问题,为中部地区协调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法制软环境, 建立起一套长效保障机制,破除条块分割、行业垄断、部门壁垒、职能重叠的弊端,协调好各种利益关系, 创造公平、开放的市场环境,形成统一、高效、规范、有序的次级区域大市场, 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组合, 应对发展的外来压力,激活发展的内生动力, 实现中部地区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注释:

  ① 冯凯、高志新主编《中国行政程序法: 起草资料汇编》( 下) , 中信出版社 2004 年版, 第 457 页。

  ②[ 日] 南博方: 《日本行政法》, 杨建顺、周作彩译,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88 年版, 第 16 页。

  ③ 王名扬: 《英国行政法》,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87 年版, 第 74- 75 页。

  ④ 叶必丰: 《长三角经济一体化背景下的法制协调》,《上海交通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4 年第 6 期。 ⑤ 姜明安主编《行政执法研究》,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版, 第 32 页。

  ⑥ 王麟: 《行政协助论纲——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程序法( 试拟稿) 〉的相关规定》, 《法商研究》2006 年第 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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