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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治化问题的探讨(1)(2)

2014-11-18 01:03
导读:行政程序法治化要求行政权力的取得和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并依照法定的程序。既不得越权和滥用职权也不得失职,一切行政行为要接受监督,违法的
 

  行政程序法治化要求行政权力的取得和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并依照法定的程序。既不得越权和滥用职权也不得失职,一切行政行为要接受监督,违法的行政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是市场经济发展催生的要求,是政治稳定和民主政治制度确立的要求,是对政府权力扩张的控制以及对政府科学管理的强烈要求,同时法治思想普及这个文化背景又是又一必然要求。没有程序法治,也就不可能实现行政法治,在张扬程序正义的今天,行政程序法治应引起我们的重视。

  法律上要求内容与形式是一致的,但理想和现实往往是相差很多的,行政程序法治化构想十分全面、美好,但在实践中操作起来还是会存在一些困难和阻碍的。

  从我国目前已有法律法规来看行政程序法治化在内容上比较落后,还存在着较多的问题,具体表现为:

  第一、行政观念顽固存在,严重影响制约着我国行政程序法治的健康发展。传统观念把行政法看为“治民之法”、“管理之法”、“权大于法”,行政机关有案不受,变相“调解”、官官相护等司法不公现象在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这些都严重影响制约着我国行政程序法的健康发展;

  第二,与行政救济衔接的司法审查范围过窄不能对行政行为实施有效的监督。目前我国司法审查范围尚过窄,抽象行政行为和行政立法行为、内部行政行为等排除在司法审查之外。这不适应民主和行政法治的发展要求,也不符合世界民主法治的发展趋势。如以前认为消防部门对火灾原因及事故责任认定属“鉴定结论”是不可诉行为,现认为属于“行政确认行为”是可认行为,从而更大范围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司法不独立及司法腐败,要实现司法公正,首先要司法独立,不应有任何约束,以事实为依据并依据法律来裁决受理的案件;法院内部法官整体素质不高,司法腐败出现了问题。不偏不倚进行公正司法,及时纠正行政违法行为,对行政程序法治建设至关重要。

  第四,行政执法“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不按规定向当事人公开办事程序,随意解释法律广大自己权利,报批程序不履行,关关设卡,乱罚款,乱收费,局部行政执法严重混乱。行政程序法治中包括行政程序立法,立了法公民才可以去遵守,但行政程序立法问题颇多,这是形成行政程序法治化较欠缺,不全面内容的直接原因。体现在行政程序法治缺乏明确的宪法规定;缺乏统一行政程序立法,往往重视后程序,轻事前和事中程序;行政程序由行政机关自身设定,往往扩大自己权利,增加相对人义务,义务不对等;行政程序的参与性弱,透明度低,公开性十分不明显,说明理由基本制度也没有得到落实;责任制度不健全,缺乏对行政主体违法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方面的规定,违反法定程序不会影响行政行为的效力,这严重损害行政程序的权威性。

  (三)针对问题提出的分析对策

  可见我国行政程序法治化道路还是有点曲折的,首先存在的那些不利问题和因素则是严重的“绊脚石”,既然问题存在就必须解决。笔者认为可从以下一些方面进行解决:

  第一,加强现代司法理念的教育,提高思想认识,改进观念。物质决定意识,意识反作用于物质,正确的思想意识有利于促进物质的,反之则阻碍物质的发展。在我国当前,无论是行政人员,还是群众,他们的思想观念仍然停留在计划经济时代,十分落后,在他们看来,现在仍然是“权大于法”,“以权代法”等。为此,我们应该积极引导人们由传统观念向现代法治观念转变,只有思想上转变过来,行动上就会表现出来,也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行政机关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政府工作人员是人民的公仆的形象;

  第二,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就必须有法可依。在我国,当前行政程序法仍然是单行法,在立法上存在严重问题,这不利于依法行政。故制定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则是当务之急。这样才能从整体上进行规范,引导;

  第三,严肃行政执法。执法是法律程序中很关键的一步,要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既不失职也不越权,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按规定的权限及程序办事,权责统一,公开透明,严格监督,以防止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现象的产生;

  第四,扩大司法审查的范围,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我们要想保证行政程序合法化,保证依法行政,必须加强对行政行为的有效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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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程序法治化前景的探索

  程序就是操作规程,没有程序保障,实体权利义务是无法实现的。当然,如果没有实体规定,行政程序是空洞的和无意义的。实践中有些法律难以操作就是缺乏具体行政程序规定,它是行政机关正确作出行政决定和实施行政决定及提高行政效率,保护公民权益的最基本保障。它包括行政立法程序、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程序,其中第二个执法程序则是行政程序中最为关键和重要的。

  将行政程序和法治相结合形成行政程序法治化,这是我国法治建设处于发展态势中的又一突出表现,是有利于更加接近“法治国家”所要求的标准。从内容和形式上阐述行政程序法治化,表明行政程序法治化存在着内外二两个方面,研究它有着很重要的实用价值。

  行政程序法治化道路是十分漫长和存在和一定阻碍的,这就需要努力朝着“法治国家”所构想的方向发展。首先要促使实际部门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引起立法部门和政府部门的关注;对立法理论如立法目标模式和基本原则做深入系统的研究。,作好充分的理论准备;从已经有的经验总结和整理新的思路,借鉴其他各国,各地区经验和成果,实事求是有步骤,有计划进行,切不可盲目追求速度,否则会使行政程序法治化道路朝不好的方向甚至相反的方向发展。

  行政程序法治化的构想,笔者认为在形式上必须是加快行政程序法典化步伐,尽快地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我国虽然制定了行政许可程序法、行政处罚、强制、裁决等程序法,但这些都是分散的分布于各单行法律法规中。同时制定行政程序法典化已成为一种国际趋势,我国法治建设要取得发展,须符合这种趋势;最为重要的是制定行政程序法典的时机已经成熟,从国际上讲20世纪是世界各国公法得到显著发展的世纪,达到了制定程序法典的历史高潮。随着中国入世,与世界各国联系更加密切,即国际和其他地区立法经验可借鉴,从国内讲《行政诉讼法》的确立标志着我国行政法建设在价值取向和指导思想上的重大突破,《行政处罚法》第一次确立了行政听证制度,并明确规定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这都表明国内立法条件已趋成熟。

  这就要求我国的行政程序法典化形式步伐必须加快,尽可能全面的制定一部统一的适用于所有行政领域的,规范各部门,各类别行政行为基本程序的行政程序法典。并且要求采用程序与实体内容兼顾方式,但以规范程序为重点;采用外部程序与内部程序兼顾方式以规范外部程序为重点;应对行政救济程序作原则规定和重要补充规定,另外应采用共通行政程序与类别行政程序兼顾方式,但以规范共通行政程序为重点。

  行政程序法治化从内容上须达到构想则是对前面所涉及到的状况进行及时、恰当、有效地解决。要求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行为的审查即司法审查的范围扩大,从具体的行政行为扩展到部分抽象的行政行为;转变顽固的传统“官本位”和“家长制”的顽固思想,真正成为人民的公仆;使行政和司法分开,深化司法改革实现真正的司法独立,严格执法,对行政行为进行切实有效监督,从而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在最大限度和最大范围得到保障,尽快使行政程序法治化道路朝着更好的方向发展和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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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与参考文献

  1周永坤编:《法理学---全球视野》,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2杨海坤黄学贤编:《中国行政程序法典化---从比较法角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3杨海坤主编:《跨入21世纪的中国行政法学》,中国人事出版社,2003年版

  4参见应松年的《行政程序法治化》载《法学研究》2003年第5期

  5方世荣著:《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6樊崇义著:《行政程序法律制度》载《中国法学》,2004年第2期

共2页: 2

论文出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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