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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自我生产”的概念特别容易被误解。因为“自我生产”似乎与一个系统里所发生的大多数情况是由外部因素导致的事实相矛盾。尤其从行政法系统看,自生产的观念似乎难以同行政法在相当大的程度上由政治影响、经济结构、和社会因素决定的事实相协调。许多学者因而拒绝法律中的自创生观念。其实,自我生产并不意味着所有原因都存在于系统内部;也不意味着系统内的起因更重要。一个自我生产的法律系统是受社会、经济和政治因素强烈影响的。
四、结语
我国行政法目前并未达到一种良性的认识状态。行政法仍然缺乏强健的生命力。这种现状的改观需要多方面的整体努力。作为行政法学工作者,我们能做的虽然有限,但却也不是无关紧要。毕竟,行政法学作为行政法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势必会对整个行政法认知状况产生举足轻重的影响。行政法学对于一个自治的系统而言,是系统的自我调整、自我构成、自我生产的源动力。自创生行政法系统需要行政法学来实现其功能。认知开放的行政法学应该以一个新的形态来规范行政法系统,确立与行政法系统内其他部分之间的关联,使行政法系统成为一个超循环的自我生产网络。
现阶段我国行政法学未达到自创生状态,仍有待进一步完善。但这种完善不应该重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惯例。因为这种实用的、应急的“对策”性行政法学是不会具有自我生产、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态势,最终不能使该学科完成行政法系统的自我指涉。我国行政法学应该面向实践,但不是以实践为最终根据的导向。在自创生理论看来,法的知与行的关系呈现出一种全新的意义。“知”不仅是对实践的抽象与总结;理论不仅来自实践,也描述实践、生产实践、重构实践。“行”也不再具有不可动摇的本体地位;而是被置于更大的系统背景下的循环之中,与理论水乳交融、交互建构。总之,自创生法律学说让理论与实践从一种外在机械关联关系中解放出来,进入一种全新的内在有机联系。二者的地位和作用只有在相对自治和闭合的系统运行和维持中才能呈现出来。
以自创生状态来反思当下的行政法学研究极具价值。而且这种“温和”的系统论避免了以往强硬系统论“见物不见人”的弊端。我们看到,作为自创生的核心机制,反思性其实是不能脱离人的主观能动性的。系统的自我描述与自我调整的协调,其实关键在于自我观察、自我描述的不断调整与适应。对行政法系统来说,系统的维持、良性运行尤其依赖行政法学对系统操作和结构的说明、论证,并对它们进行批判和评论,进而影响行政法系统的形成、发展和制度建构。法律人、尤其是法学家正是行政法内部沟通的动力。当然,在自创生法律学说中,人的力量不再像传统那样处于法律发展的关注中心。行政法不再是行为主体自然的总和,而是如哈耶克所言是人们各自行动“未预期的结果”。
由此可知,我国的行政法学家们对于行政法的发展是能够有所作为的,但是没有人能确切地知道他们的努力将产生怎样的结果。
(科教作文网 zw.nseac.com整理)
[1] 作者简介:刘艺,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后,主要研究方向:行政法基础理论、行政程序制度等。
[2] [美]尼古拉斯·布宁,余纪元编著,王柯平等译,《西方哲学英汉对照辞典》,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746页。
[3] 参见《80名职工的诉讼》2003 05 29
[4]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努力建设法治政府——温家宝总理在全国依法行政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2000年6月28日]。
[5] 罗豪才、宋功德,“链接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旨、视野与贡献”,《法商研究》,2004年5期。
[6] 参见胡建淼,“中国行政法学理论体系的模式及评判”,《中国法学》,1997年第1期,38页。
[7] 三位考生认为教育部划定的录取分数线不统一,其不行政行为不能平等地对待全国考生,向最高人民法院起诉教育部。在诉状中起诉人请求法院确认被告所作出的关于2001年全国普通高校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的行政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参见胡锦光主编,《宪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10月,328页。
[8] “上上下下许多人还不清楚我国法律体系中有行政法这样一个法律都门,或即使知道有行政法却又不理解什么是行政法,不少人至今仍然用看待刑法、民法的老观念来看待行政法,产生了许多误解。”参见杨建顺,“大胆借鉴,勇于创新,建立完整系统的行政法学体系”,《行政法学研究》,1994年第3期,75页。
[9] 参见[德] 罗尔夫·斯特博,苏颖雯、陈少康译,《德国经济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0-12页。
[10] 参见赖朝晖:《论经济法与行政法划分悖论的破解——以“第四部门”和社会中间层为突破口》,《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年5月;参见李昌麒、岳彩申、叶明:《论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的互动机制》,《法学》,2001年第5期。等等
[11] 我国经济法学界在积极推进《反垄断法》制定,实务界及立法部门也正在着手起草《反垄断法》且几易其稿。2003年10月21、22日商务部组织有关部门的官员及国内竞争法学界的专家学者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草拟稿)》(草拟稿就行政垄断作单独一章列出)进行研讨,希望早日通过,但与会人员对许多重大问题的看法存在分歧,看来阻力不小。参见段文,“市场竞争待重新洗牌 反垄断立法直指巨无霸”,《21世纪经济报道》,2003年10月27日。
[12] [英]波普尔,傅季重等译,《猜想与反驳》,上海译文出版社,1986,第66页。
[13] 赵凯荣:《复杂性哲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71页。
[14] 张骐:“直面生活,打破禁忌:一个反身法的思路 ———法律自创生理论述评”,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年第1期。
[15] [德]尼克拉斯·卢曼:《信任》,瞿铁鹏、李强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年版,第42页。
[16] [德]贡塔·托依布纳著,张骐译,《法律:一个自创生系统》,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32页。
[17] Luhmann,“Autopoiesis als soziologischer Begriff”,1987,p.318。转引自[德]贡塔·托依布纳著,张骐译,《法律:一个自创生系统》,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33页。
[18] [德]贡塔·托依布纳著,张骐译,《法律:一个自创生系统》,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版,第32页。
[19] [德]贡塔·托依布纳著,张骐译,《法律:一个自创生系统》,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版,32-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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