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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立法的普遍性与事件的个别性之矛盾是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又
一决定因素。由于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的大国,各地区的
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很不平衡,社会习俗、生活方式也有很大差别,
法律、法规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在不同地区也有不同程度的区别,
对各种情况也不可能概括完善、罗列穷尽。因此,从立法技术来看,
立法机关无法作出细致的规定,往往只能规定一些原则,规定一些有
弹性的条文,可供选择的措施,可供上下活动的幅度,使得行政机关
有灵活机动的余地,从而有利于行政机关因时因地因人卓有成效地进
行行政管理。但是,法律条文的“弹性”与执法的“可操作性”却容
易产生矛盾。如果“弹性”到不便于“操作”,那么法律实施的效益
就要大打折扣。(注3) 这也是有些行政执法人员钻法律的空子以权
谋私的重要根源。
值得一提的是,一些资产阶级国家的行政法学者认为,昔日消极
的“依法行政”,在今天应有新的解释,即所谓“依法行政”并不是
指行政机关的任何活动都需要有法律的规定,而是指在不违反法律的
范围内,允许行政机关有自由裁量权,即具有因时因事因地制宜的权
力。也就是说,行政机关的活动并不限于现有法律明定范围,只要不
违反法律仍被视为符合法治,这不仅不予“法治”相矛盾,而且是对
它的发展和补充。因为,原来讲法治,主要从消极方面考虑问题,即
主要是防患行政机关滥用职权。其实,法治也有积极的方面,即保障
行政机关有效地行使职权,以维护法律和秩序。这种理论在资产阶级
法学界正日益得势。(注4)
五、人民法院对自由裁量权的司法审查
历史学家阿克顿勋爵说:“权力有腐败的趋势,绝对的权力绝对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整理)
地腐败,”(注5 )自由裁量权亦复如是。自由裁量权的授予,绝不
是允许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把它作为独断专横的庇护伞,相反应当
实行有效的控制,正如詹姆士·密尔在《政府论文集》中所说的:
“凡主张授予政权的一切理由亦即主张设立保障以防止滥用政权的理
由。”(注6 )法律、法规赋予人民法院对一部分具体行政行为行使
司法审查权,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
《行政诉讼法》第 5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
的原则,王汉斌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草案)】的
说明》中指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
法进行审查。至于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作出的具体行政
行为是否适当,原则上应由行政复议处理,”也就是说,人民法院通
过行政诉讼依法对被诉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行使司法审查权,审
查的主要内容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不是不适当性。
但是,这并不是说人民法院对自由裁量权就无法进行司法监督了。
如前所述,行政机关所拥有的自由裁量权渗透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各个阶段,由于不正确地行使自由裁量权,其表现形式主要有滥用职
权、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等,所导致的法律后果是
人民法院有权依法撤销,限制履行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
然而,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原则,表明了人民法院的有限
司法审查权。当前,我国正在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强
调为政清廉,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在这方面要有所
作为。一方面要严格依法办案,既要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合法权益,又要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克服畏难思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想和无原则的迁就行政机关。另一方面要完善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权,
对那些确实以权谋私者,或者其他违法违纪者,人民法院无法通过行
政诉讼予以纠正的,应当以司法建议的形式向有关部门提出,以维护
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六、控制自由裁量权的对策
为了防止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把自由裁量权变成一
种专断的权力,笔者认为应当采取如下对策:
1 、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体系。监督主体不仅有党、国家机关(包
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还有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基层群众组织和公民。对已有的法定监督方式还应当根据
形势的需要,继续补充、完善;对没有法定监督方式的,要通过立法
或制定规章,以保证卓有成效的监督。同时,要有对滥用职权的人采
取严厉的惩罚措施,还要有对监督有功人员的奖励和保护。
2 、在立法方面,要处理好法律条文的“弹性”和执法的“可操
作性”的关系,尽量做到明确、具体,减少“弹性”,尤其是对涉及
到公民合法权益的条款,更应如此。同时,要切实贯彻执行国务院
1987年 4月21日批准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第17条的规定:
“行政法规规定由主管部门制定实施细则的,实施细则应当在行政法
规发布的同时或稍后即行发布,其施行日期应当与行政法规的施行日
期相同。”以保证行政法律、法规实施的效益。要抓紧制定与《行政
诉讼法》相配套的有关法律、法规,如行政机关组织法、行政程序法、
行政复议法等等。
3 、要强调行政机关说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在行政诉讼
中,对滥用职权的证明,原告负有举证责任,但由于这种举证比较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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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现在行政执法人员
素质不高是个较普遍的问题,这与我国正在进行的现代化建设很不适
应,有些行政执法人员有“占据一方,唯我独尊”的思想。为此,一
方面要加紧通过各种渠道培训行政执法人员,另一方面对那些不再适
宜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人要坚决调出,使得行政执法队伍廉正而富有
效率。
注1、2 转引自江萍:《法律该管管“自由裁量权”了》,《法
制日报》1989年4月25日)
注3 参见《政治与法律》1988年第4期第9页)
注4 参见郭文英、崔卓兰:《行政法要论》第60页,吉林人
民出版社1988年7月第1版)
注5、6 转引自龚祥瑞:《比较宪法与行政法》第472页、第320
页,法律出版社1985年3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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