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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应扩大受案范围。为弥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明显不足,扩大其范围的原则应是将所有国家公权力主体与相对人发生的公法上的争议,全部纳入行政诉讼的范围。其中包括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范围,对内部行政行为提供司法救济,加强对其他公权力主体行为的监督与救济,所有行使公权力的主体都应接受法院的司法审查,扩大行政诉讼法所保护的权利范围。[5]当下全面扩展尚有难度的情况下,起码应率先解决以下案件的可诉问题:(1)村民自治权受侵害案件。对此,我们建议修改现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行政诉讼法》,以弥补前者缺乏村民自治权的司法救济之缺憾。即应明确规定在村民自治活动中发生的有关行政干预、行政不作为等纠纷或者认为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规范性文件违法,可以直接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并确立村委会在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地位。
(2)农民负担案件。此类案件多因乡镇政府“农负”文件加重农民负担而引起的,法院大多将其看作抽象行政行为而不予受理。故此类案件的诉讼对象,目前仅限于针对具体人发出的农负通知,致使乡镇基于农负文件的行为得不到有力的司法监督,农民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切实的维护。
(3)土地使用权纠纷案件。对于这类案件,应作具体分析:若为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凡不涉及所有承包人利益的个别合同纠纷,就按民事合同纠纷以民事诉讼程序解决;若是乡镇政府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以文件形式强迫农民接受不合理土地承包条件的,应以行政诉讼案件处理。同时,乡镇政府或村委会违反国家有关占地、拆迁补偿规定以及宅基地发放规定而下发的各种决定、命令、办法等,都应允许农民以行政诉讼方式起诉。
值得强调的是,应尽快建立“集团诉讼”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4、55条中规定了类似于美国式集团诉讼的代表人诉讼,即具有共同或相同法律利益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众多,不便或不可能共同进行诉讼而由其代表人进行诉讼。行政诉讼法虽未作此类规定,但上述三种案件多属群体性行政纠纷,若借鉴民事诉讼中的代表人诉讼,并考虑建立集团诉讼制度,对解决上述案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法贯彻意见第114条中也强调: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外,对本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这无疑为解决农民群体性行政纠纷时,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代表人诉讼,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依据。
3 完善审判和执行程序。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为减少农民的“讼累”,应提高诉讼效率。对于符合条件的起诉,不仅要尽快立案,还应尽快开庭,并在法定期限内尽快审结,因为“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同时,应加强山林土地、农民负担等关涉安居乐业、生老病死等案件的审理,切实解决他们反映强烈的焦点、热点问题。
法院加强行政裁判的执行力度,实属必要。因为目前所规定的“罚款”和“向行政机关提司法建议”的方式有些乏力。对此,法院应多做说服教育和沟通工作,必要时应依法强制执行或者行使制裁权。对于被告敢于抗拒法院裁判的,应当追究有关行政机关首长的责任,从而使生效裁判得到执行,以维护法律的权威、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利。唯有如此,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行政裁判执行难的问题。
总之,应力争做到:法院以积极的态度救济民权,以优质的服务减轻民负,以快捷的审理解除民忧,以公正的裁判保障民利,以有力的执行实现民愿,从而为农民提供一个权利维护的平台,确保国家公权力不会轻易侵犯农民权利,并且一旦侵犯将受到有效地追究。
(四)加强司法援助尽管目前我国设有中央、省、市、县四级司法援助体系,但因未建立专门的保护农民权利司法援助组织,不利于接近农民、保护农民的合法权利。为此,必须建立乡一级司法援助基金,同时鼓励法律专业大学毕业生深入农村,为农民提供法律服务。这样,农村也可办起法律(或律师)事务所,为农村法律援助事业的开展,提供人才保障;并在乡司法所的统一协调下,使法律援助工作得以有序的开展。也只有如此,才可能消除农民因不懂法或因无钱而“惧讼”、“畏诉”的顾虑,才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行政诉讼中控辩双方诉讼地位的平等,农民的诉讼权利才会得到更为有力的保障,才能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利益。
(五)观念的转变1各级法院及法官的观念应转变。各级法院应牢固树立保护农民的观念,降低司法救济的门槛和农民的诉讼成本,增强农民通过行政诉讼解决行政争议、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的信心;还应坚持裁判中立的理念,自觉排除来自各方的干预或干扰,通过公正审判,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平和正义。从一定意义上讲,行政审判工作滞后的 “瓶颈”,不是农民法治意识到位与否的问题,而是如何破除官民法律地位不平等问题。
2 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观念应转变。目前,有些行政官员对行政诉讼还不甚熟悉,在思想上一时还无法接受坐在被告席上与农民平起平坐的现实,总以为行政诉讼破坏了自己的声誉,降低了政府的威信。事实上,行政机关的脸面和威信恰恰体现于其法治意识的确立,树立于对刚性行为规则的尊重,彰显于公平、公开、公正地与百姓进行司法对话,而绝不是靠自己的“缺席”或权势来保住的。在强调依法治国的今天,法治观念不仅要深入民心,更要深入“官”心。[6] 3 农民自身的观念也应转变。“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基本的法治理念。在行政诉讼中,农民自己也应培养权利意识、主体意识,克服几千年来“民不与官斗”的奴性心理,培育官民平等的观念,以增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信心和决心。
[1]方流芳 民事诉讼收费考[J] 中国社会科学,1999(3)
[2][6]小山 打破行政审判的“瓶颈”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1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76
[4]郭昌明 论行政诉讼收费制度
[5]肖遥,崔丽 行政诉讼法实施15年有待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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