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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被定义为商务、政府和个人计算机在世界范围的电子通讯网络。二十世纪末,网络时代即将来临的预言已经满城风雨。现在,人类已经进入了二十一世纪,真正迈进了网络时代的门槛。
互联网最初是作为美国科学家相互通讯的方式而发展起来的。1969年初创于美国国防部。Advanced Research Projects Agency(ARPA)资助该项目,以使研究人员试验计算机相互通讯的方法。他们的发明,the Advanced Research Projects Agency Network(ARPANET),最早只连接了4台独立的计算机,主要由科学家使用。20世纪70年代早期,其他国家开始加入ARPANET,不到10年,已经为全世界的研究人员、行政人员和学生所利用。The National Science Foundation(NSF)声称负责连结ARPANET的这些用户,1990年解体。不过其重组后的NSF Network(NSFNET)现在成为美国所有互联网通讯的技术骨干。
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由于一般大众发现了这种新媒体的力量,互联网发展迅速,成为个人计算机用户电子通讯的大众化方式。其很重要的部分就是电子邮件(E-mail)和在电子论坛发表文章,成为Usenet新闻组。90年代中期,万维网(WWW)的出现,使互联网更为普及。万维网是多媒体的界面,允许同时传输文本、图片、声音和图像,就是网页,类似杂志的界面。这些种类繁多的要素使互联网成为通讯和信息搜索的媒体。
网络人口的惊人增长成为20世纪40年代电视发明以来电子通讯领域最重大的变革。但是,这种新的通讯技术,突飞猛进,尚未规范,也带来很多法律问题。各国网络的广泛使用,网络人口的比例越来越高,素质又参差不齐,网络成为一种新型的犯罪工具、犯罪场所和犯罪对象。网络犯罪,向整个社会施加着压力。据统计,1998年美国FBI调查的侵入计算机事件共547件,结案399件;1999年,则调查了1154件,结案912件。一年之间,翻了一番。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网络色情泛滥成灾,严重危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软件、影视、唱片的著作权受到盗版行为的严重侵犯,商家损失之大无可估计;网络商务备受诈欺的困扰,有的信用卡被盗刷,有的购买的商品石沉大海,有的发出商品却收不回货款;更有甚者,已经挑战计算机和网络几十年之久的黑客仍然是网络的潜在危险。根据台湾地区和日本国的统计资料,两地网络色情案件均占网络犯罪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至五十之间,为最多。其他所占比例较大的,依次为网络诈欺、贩卖非法物品、恐吓与勒索、非法侵入、侮辱与诽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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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网络犯罪的类型
日本2000年计算机与网络犯罪的检举状况
2000年
1999年
增减
以计算机、计算机记录为对象的犯罪
44件
110件
▲ 66件
利用计算机进行诈欺
33件
98件
▲ 65件
损坏计算机等妨害业务
2件
7件
▲ 5件
非法制作和毁弃计算机记录
9件
5件
4件
利用网络的犯罪
484件
247件
237件
展示淫秽物品等
154件
147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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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卖淫与儿童色情
121件
9件
112件
诈欺
53件
23件
30件
侵犯名誉
30件
12件
18件
违反著作权法
29件
21件
8件
其他
97件
35件
62件
非法侵入
31件
-
31件
合计
559件
357件
202件
(一) 网络色情和性骚扰
各国公众和立法更多地关注互联网的内容,特别是性展示材料、淫秽物品的传播,成为90年代的焦点,而个人和商务机构则发现了这种未经规范的派发和销售淫秽物品的方式。又由于淫秽网页的高点击率,吸引了部分广告商开发这些网页。
目前,色情网站大部分在WWW上,也就是以建立homepage网页,在网页上提供各种色情信息,而建好的网页则通过向各种搜索引擎登记,或者在BBS和电子论坛Forum上作广告,以及通过向电子邮件用户群发邮件,来达到吸引用户访问网站、浏览网页,从而接受其所提供的服务的目的。这些色情网站的内容主要包括:
1.张贴淫秽图片。也就是在网络上设置网站,或者在网络上利用开放式的Forum或者BBS张贴淫秽图片。有的色情网站则定期向“订户”发送系列免费图片。
2.贩卖淫秽图片、光盘、录像带。在网络上设置贩卖淫秽光盘或者录像带,或者在论坛和布告栏公布目录以及交易方式。
3.提供超链接色情网站。也就是目前网络上一些网站专门搜集色情网站,又加以分类整理,提供超链接,以是不特定的人员上网时链接至相关色情网站主页,观赏淫秽图片。
4.散布性交易信息。在网络上提供、散布卖淫信息,提供给不特定第三人进行性交易,或者从事卖淫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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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贩卖盗版光盘
因为个人计算机可以轻易地拷贝信息,包括软件、图片和书籍等,而且信息又很容易极快地传送到世界各地,这使著作权的保护更为困难。在网络上贩卖盗版光盘,其内容可能是各类计算机软件、图片、MP3、音乐CD或者影视VCD、DVD等等。同时,有的因为包含色情内容,也成为取缔的对象。
2000年3月15 日,日本冲绳县警方破获了该县第一起高科技犯罪,将某32岁的打工仔以违反著作权法的嫌疑逮捕。该嫌疑犯从1999年5月起,在揭示板上的“跳蚤市场”栏目刊登贩卖软件的广告。他在自己家里用4台计算机非法拷贝Office2000和各种设计软件、图像处理软件等,以市价10%的价格贩卖。1999年10月,著作权协会曾经在见到该广告后,以违法复制为由通报其注意。12月警方搜查其住宅,没收717枚复制软件的光盘。后又从购入者听取情况后,进一步进行了搜查。在全国约向700人贩卖,获利380万余元。
(三) 贩卖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人体器官
在网络上贩卖违禁物品、违禁药品、管制物品或者管制药品,比如枪支、毒品、春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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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销售赃物
在网络上以低价出售或者高价拍卖盗窃、诈骗、抢劫等犯罪得来的赃物。网络上充斥着各种待售的货物,尤其是二手货,其中有一些可能就是犯罪所得的赃物。
2000年11月,美国有线电视新闻网(CNN)报道,有两名盗贼窃取了美国总统大选时设在棕榈滩郡的投票机和选票,在拍卖网站ebay上公开拍卖,标价2000美元。
2000年9月,东京警方破获一起网上销赃案件,将私立高中2年级17岁的男生以盗窃罪的嫌疑紧急逮捕。该生于8月在新宿区人行道上,将停放在那儿装有防盗链锁的一辆山地车盗走,时价30万元。一个月后,被害者在网上看到了出售该自行车的广告,申请购买,同时报了警。
(五) 诈欺
和传统犯罪一样,网络犯罪中,诈欺也是造成损失较多、表现形式最为丰富多彩的一种类型了。美国消费者联盟2000年11月公布的报告指出,美国消费者因为网络诈欺而损失的金额,1999年每人平均310美元,2000年增加到412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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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妨害名誉
网络上发表不实言论,辱骂他人等行为,侵犯他人权益,妨害他人名誉。这种行为以在网络上假冒他人名义征求性伴侣,一夜情人及公布他人电话号码的案例最多。还有将他人头像移花接木到裸体照片上,成为不堪入目的假镜头。1999年2月,指明网站雅虎的讯息布告栏登载了一则消息,说医师葛瑞罕收受一家泌尿医疗服务公司的回扣,代价是葛瑞罕必须提供议员的泌尿病理报告给该家公司。消息公布之后,葛瑞罕被迫辞职。后经查证,该消息来源于曾在该家公司服务的另外一名医师。葛瑞罕提起网络诽谤诉讼。美国地方法院判决葛瑞罕胜诉,获赔67万美元。
(七) 侵入他人网站、主页、电子信箱
入侵他人网站后以指令、程序或者其他工具开启经过加密的档案,均可找到处罚依据。但是,入侵者在入侵他人网站后并未开启经过加密的档案,或者开启的档案并未经过加密处理,这种行为各国刑法规定较少。另外还发生入侵后窃取他人档案或者偷阅、删除电子邮件;将入侵获得的档案内容,泄露给他人;入侵后将一些档案破坏,致使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甚至无法使用;以及盗用他人上网账号,未经他人同意而拨号上网,而上网所发生的费用则由被盗用者承担,等等。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据估计,全世界每年发生的广义上的网络入侵事件有2、30万起以上。其中,对网站进行攻击的时间愈演愈烈。以阿尔达斯网所统计的攻击事件计算,1998年只有47个攻击者,攻陷72个站点;1999年发展为430个攻击者,攻陷1,079个站点;2000年则有2,255个攻击者,攻陷4,394个站点;2001年前3个月,就有667个攻击者,攻陷4,797个站点。首季攻陷的站点已经超出了上一年度全年的总数。而据不完全统计,在攻击活动得手最多的前15个攻击者(均站攻陷网占总数的1%以上),合占全部攻陷站点总数的33.04%。在所统计的被攻陷次数最多的顶级域名中,前8位分别是:.om,.br,.net,.cn,.tw,.org,.edu,.us。
台湾警方在其破获的色情网站及网络黑客案件中,发现有将近80%设有“特洛伊木马”程序。网络使用者从网站下载共享软件,或者进入色情网站下在软件,或者曾经被黑客攻击,就可能被植入该种程序,而是计算机内的资料完全被侵入。台湾有三名高中生就利用Subseven以及Netspy的用户端“特洛伊木马”程序,侵入网上不特定第三人的计算机,以远端遥控的方式,取得欺计算机的主控权,窃取计算机内的档案、网络拨接账号以及密码等资料,再利用该账号上网,造成被害人上网费用的暴增。
据报道,1993年下半年有几个人打开了通往美国国防部机要计算机系统的密码。1995年,美国五角大楼的计算机系统受到25万人的"拜访"。近年最典型的"侵入"事件有两起,一是1993年英国少年布里顿"侵入"美国国防部计算机系统,接触到了包括弹道武器研究报告、美国情报部门内部机要通讯材料在内的大量机密,并把部分机密输入了有3500万用户的国际计算机网络。另一起是1994年英国电信公司一位计算机操作员"侵入"本公司内部数据库,获得了英国政府防务机构和反间谍机构的电话号码和地址,其中包括英国情报机构、政府的核地下掩体、军事指挥部以及控制中心、英国导弹基地等机密电话号码和梅杰首相的住处以及白金汉宫的私人电话号码。这是两起令世界震惊的"高技术侵入"事件。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而另一位法国黑客从1994年8月起的4个月中,进入美国联邦调查局的通讯网络线路,利用联邦调查局账号,拨打国际长途电话以及在计算机网络上和全球各地的计算机迷聊天,使美国联邦调查局蒙受了高达25万美元的经济损失。
(八) 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
在网络上散布计算机病毒,十分猖獗。有些病毒具有攻击性和破坏性,可能破坏他人的计算机设备、档案。据国际计算机安全协会公布的《2000年病毒传播趋势报告》,电子邮件已经成为计算机病毒最主要的传播方式,感染率从1999年的56%上升到2000年的87%,一举取代通过软盘存储和网络下载的病毒传播途径。报告同时指出,该年度最具破坏性的病毒中,以“MACRO”、“VBS/Java Script”以及“特洛伊木马”(Trojan)居前三位。
(九) 网络赌博
很多国家允许赌博行为或者开设赌场。因此有人认为在赌博合法化的国家开设网站,该国不禁止,就不犯有赌博罪。这种意识在设有赌博罪的国家普遍存在。其实,各国刑法都规定了管辖权制度,一般都能在其本国主权范围内处理这种犯罪。比如,对人的管辖权,特别是对行为的管辖权,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在一国领域,该国即可管辖。
台湾35岁的林姓男子,曾和妻子、女儿长期担任某基金会的义务工作人员,从1998年7月起,在自家开设“网页广告点石成金术网站”,并且提供赌博网站的超链接,诸如加拿大的“开运城”、“CASINO”等,让上网的人去赌博,而他则从中赚取25%,作为介绍赌博的佣金,至1999年9月17日止,共获利2,700美元。2000年6月30日台湾高等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7个月。
(十一)侵犯个人隐私
计算机记录及储存功能非常强大,随着网际网络的迅速兴起,个人数据的搜集与利用更为方便和快捷。网络信息化社会日渐形成,人们对科技手段的依赖性越来越强,个人隐私逐渐暴露于公众面前,隐私被侵犯的可能性大大增加。1998年11月10日台湾刑事警察局计算机犯罪小组宣布破获在网络上贩卖选举人名册的案件。嫌犯搜集各选区选民姓名、住址与电话号码等数据多达一千五百万笔,准备向各候选人推销。另外英特尔新产品Pentium III在上市时,其内置加入经过随机取样的特殊编码序号的安全序号功能;由于每个安全序号均属独一无二,使得每台计算机于网际网络环境中,其身分将更容易地被大众辨识出来。还有微软Windows操作系统"漏洞"将用户计算机信息秘密传送至微软网站(www.microsoft.com)等等。这些超级硬件和软件厂商直接从事着以自己的产品掌握用户隐私的活动。
(十二)伪造证件、货币
伪造护照、文凭,以及其他证件,已经不是一个国家内部的问题。现在,全球规模的伪造集团已经形成。由于网络的便利通讯方式,跨过发布伪造文凭、证件的广告,丝毫没有障碍。例如,一些人不定期地向电子邮件用户发送提供学位证书的宣传。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
美国参议院政务事务委员会下属的调查委员会指出,目前利用互联网伪造证件,占全美伪造证件案例的30%。利用互联网伪造证件有三种方法:一是从公开贩卖假证件的非法网站上,购买直接按照顾客名字制作的假证件;二是购买“模板”软件,自行伪造;三是利用网上公布的个人资料,据以伪造证件,加以贩卖牟利。
1999年12月24日,日本琦玉县川口市内某小学生,在路上捡到一个钱包,交给了交通警察。钱包中除了驾驶证等以外,还有9张面额1万元的假钞。1月12日,警方将钱包的主人、来自福冈、住在东京的19岁无业青年逮捕。经调查,该青年在1999年12月中旬,采取有人在网页上公布的伪造纸币的方法,在自家用计算机和扫描仪,伪造了100张1万元面额的钞票。该犯供述在川口市和东京都北区花掉两张伪钞。但没有查出。而该主页,虽然提示读者如果伪造纸币就会触犯法律,但是也构成了犯罪。
(十三)教唆、煽动各种犯罪,传授各种犯罪方法
除了教唆、引诱接触淫秽物品的网站外,还有形形色色的专业犯罪网站。有的本身就是犯罪组织所开设,比如各种邪教组织、暴力犯罪组织、恐怖主义组织等。普通人所开设的专业性的犯罪网站则更多。比如有一些专门的自杀网站,就曾引起网友相约自杀。
网络上进行煽动危害一国安全的情况也值得关注。比如,敌视中国国家、政府、人民的网站就为数不少。在日本,有一个网站,公开宣扬“中国人就是犯罪人”,这和东京都警察部门在2000年向全社会发布的“看到有人像中国人,就报告警察”的宣传品没有什么差别。德国新纳粹分子也在相关法律并不非常严格的德国邻国,甚至在更远的国家设立网站,通过网络散布种族主义,并组织行动。
(十四)恐吓、敲诈勒索
两位哈萨克斯坦黑客,成功地侵入了美国彭博信息公司的计算机系统,并且用电子邮件向该公司勒索200,000美元。FBI与彭博信息公司负责人麦克?彭博,说服黑客在伦敦的希尔顿饭店见面。当天,彭博与两位便衣警察一起赴约,当黑客提出勒索的条件后,当即遭到逮捕。
三、 打击网络犯罪面临的问题
世界各国均有打击网络犯罪之举,但是贩卖盗版光盘、张贴淫秽图片、入侵他人网站,仍然猖狂。主要问题是网络犯罪破案率极低。主要原因是:
1.互联网本身的缺陷
Internet的前身ARPANET主要在开发不受战争破坏的分散式网络系统,其目的是要将信息从传递端顺利地传送到目的端,因此资料安全或者网络安全并不是ARPANET当时设计的目的。这也是目前在Internet上设的商务网站容易受到黑客攻击的原因。 (转载自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2.黑客软件的泛滥
目前网络上的操作系统以微软的Windows NT及UNIX为主,这些操作系统或者一些软件或多或少存在一些漏洞,一些人利用这些漏洞设计了一些攻击程序,并上传到网络上到处传播,俯拾即是。
3.互联网的跨地域、跨国界性
互联网本身具有跨地域、国界国性,没有空间限制。因此,网络色情无法杜绝。即使禁止了一国的色情网站,也不能有效地将他国的色情网站禁之门外。网络信息散布迅速,基本上没有时空限制,影响范围极其广泛,层次极其繁多。而在网上来源网址可以假造,犯罪者身份有可能隐藏起来,加以网络犯罪证据极为有限,其证明力又大打折扣,而且极易被毁灭,所以追诉犯罪的证据问题变得非常关键。
4.网上商务存在的弊端
从各国过去查获的利用信用卡在网站上购买商品的诈骗案例来看,发现这些网站没有采用SET或者SLL的网络付款安全机制,使用者仅需输入信用卡号以及信用卡有效年月两项资料,取代实体商店的刷卡过程。这两项资料传送到结算中心,要求授权,因为没有刷卡过程,而信用卡号及有效期又可轻易取得,为网络诈骗打开方便之门。据英国Trading Standard Institute公布的调查显示,25%的网站不安全,黑可可以得到客户的信用卡资料以及其他更多的信息。同时,还发现网上购物还有交货速度慢,价格昂贵等问题。该机构还发现,38%的订货无法准时送达,17%的订货没有送到。
5.互联网性质的不确定性
在互联网上发布信息,其性质根本不是传统观念所能涵盖的。有人认为,在线服务提供人,类似报纸发行人,在网页发布前,推定其已经象传统的出版社那样,审查了要发布的内容。而这些内容,则为其所默认。有人认为,这种类推非常不妥。却觉得互联网服务提供人像书店,只是信息的贩卖者,而不承担审查的责任。在美国,这两种案例都出现了。但是,其责任却极为不同。对于书店,美国《诽谤法》给予了极大的保护(Smith v. California,1959)。有的法院就将这个判例法适用于在线服务提供人,使其责任大为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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