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目的探索(1)网(2)
2015-03-12 02:32
导读:三、多元目的的选择 从立法和实务角度看,当今各国电很少以单一目的作为行政诉讼的最终目的,然而,不可否认,各国在对行政诉讼目的选择上的侧重
三、多元目的的选择
从立法和实务角度看,当今各国电很少以单一目的作为行政诉讼的最终目的,然而,不可否认,各国在对行政诉讼目的选择上的侧重点和倾向性并不完全相同。
从英美国家的传统行政法模式来看,英
美学者倾向于认定行政法的目的主要是控制行政权力:行政机关拥有作为主权所有者所享有的各种权力、威望和财力,行政机关与被管理者基本上是不平等的,行政法的目标就是要矫正这种不平等。〔”〕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控权论”在英美司法审查中并不表现为行政法治维持论,而恰恰是权利保护论。之所以如此,尚需从英美国家传统行政法模式的基础说起。英美国家的传统行政法模式一直力图协调政府权力与私人自主权之间的冲突,但其采用的方式是禁止政府对私人自由或财产的侵犯‘川。这种使政府服从法律的理念的理论基础是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其“出发点是假定个人优先于社会,特别是主张个人权利的首要性”,“把社会看作是个人为了实现本质上属于个人的目的而建构起来的工具”[t5]。在此理念及注重司法与行政分立的宪法理论指引下,司法审查的目的只能被定位为“救济法”而不是“监督法”。自20世纪中后期以来,随着行政积极职能的扩张,英美国家传统以消极防止公民个人权利不受行政侵犯的观念已有重大转变,行政法和司法审查的主要功能也已以侧重保护私人权利,转向促进行政良好运作、在法治之下为公民和社会谋求更大的福扯。
“德国的民主传统相当薄弱,除在纳粹时期外,法院一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此种作用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宪法法院的设立而更为强大。一个强大的司法机关被视为对抗不可靠政治之必需。”[’6〕鉴于德国行政优位的传统背景及实践,德国基本法的法治国家原则认为“在国家采取干涉公民权利的措施时保证提供法院司法保护”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对个人提供法律保护是(德国)行政诉讼的最重要任务”[17,为公民提供无漏洞、有效的司法保护是德国行政诉讼的主要目的。由此,有效的法律保护原则成为德国构建整个行政诉讼领域的基础。在德国人看来,“有效的法律保护要求对于受到指责的行政决定具有足够的监督审查权”,并针对公民的不同诉讼请求,采用与行政行为形式相适应的诉讼方式。“要实现有效的法律保护必须使用不同的诉讼形式,通过这些形式公民的主体权利才能得到有效保护。”〔’‘]因此,德国的行政诉讼在给予公民有效的司法保护目的之下,事实上具有监督行政权的重要功能。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与英、美、德等国家不同,法国行政诉讼的主要目的在于监督行政机关的活动,保证行政机关的活动符合法律。[’们在法国,行政诉讼是制裁违法行政行为最主要的手段,行政诉讼是行政法治原则最主要的保障。[20]在法国的行政诉讼类型中,越权之诉是最重要、最主要的诉讼类别,而此种诉讼着眼于公共利益,主要目的在于保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属对事不对人的客观诉讼,对起诉资格要求宽松,费用低廉,法院的判决效力不以当事人为限,而发生对事的效果。但这不意味着法国行政诉讼不注重对公民权利的保护,越权之诉必须在当事人的利益受到侵害时才能提起,事实上具有保护当事人的权益的作用。与此同时,法国行政诉讼中同越权之诉并行的另一重要诉讼形式—完全管辖权之诉,即以保护当事人的主观权利为核心。
四、我国行政诉讼目的之简单评判
从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条的规定来看,监督行政权和保护公民权利均属我国行政诉讼目的,二者并存。不过,从这一规定本身中似乎很难判断出二者孰轻孰重。在笔者看来,虽然在立法中确定双重目的并无问题,但以中国现阶段行政法治和行政诉讼状况,在制度设计上不区分两种日的主次先后,将难以克服监督行政权和保护公民权利之间的内在紧张关系。
通过行政诉讼达到保障行政法治的目的,最终实现行政既不任意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又能积极、能动服务于社会的宗旨,是一项要求极高的法治理想,它需要具备诸多的条件,特别是要求司法机关能在对行政有充分了解的基础上,保持对行政有效的控制作用。这一有效控制不仅表现在控制领域和控制范围要尽可能宽泛,而且表现在要求法院具备足够的控制手段和控制能力;同时,它要求法院的监督能有持续性,因此在维持诉讼必要的结构恃性前提下,使起诉资格具有足够的开放性十分重要。从我国行政诉讼的制度设计来看,我国行政诉讼确有监督行政权的目的导向,从受案范围的确定到审理对象及裁判形式,基本都是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不是以当事人的权利为核心展开的。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为中心,原则上不审理因该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审理的核心问题不是公民、组织权利主张是否成立,而是行政行为是合法。而我国行政诉讼法设定的维持判决、撤销判决、变更判决和履行判决形式,明显是我国行政诉讼以行政行为为中心确定判决形式的产物。但我国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狭窄的受案范围和严格以权利侵害为基准的起诉资格,以及对履行判决等判决形式严格适用和狭隘解释却恰恰又偏向的是权利救济目标取向。权利救济和监督行政权两种目的没能在制度设计上实现完好的结合,反而暴露出二者之间内在的紧张,造成了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在现实运行中的不畅。
大学排名 鉴于此情况及西方发达国家行政诉讼的成功经验,我国行政诉讼在制度设计上应突出权利救济目的,并适当吸收监督行政权的目的模式的优点,是较为现实的选择。在此理念下,必须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的权利保护要求设计出不同的诉讼机制,对行政诉讼进行必要的类型化,扩大履行之诉和变更之诉的适用范围和法院对当事人的救济力度,凸显行政诉讼的救济目的;并适当拓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扩大撤销之诉中诉的利益范围,放宽原告资格,以此增强行政诉讼推进行政法治功能。
参考文献
[1]于安,江必新,郑淑娜.行政诉讼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32.
(2] (7]张树X.冲突与选择【M].北京:时李出版社,1992.13, 14
[3]【习杨解君,温晋锋行政救济法【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7. t劝一IRI
[4]【引刘宗德.大陆地区司法审查侧度之研究[M ] . 1997年.123一124.
(5]张树义,行政诉讼法(草案)若干争论问题再思考{Jl法学,1989 (3)
[6]柴发郑行政诉讼法教程[Ml.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13"14.
[8] [日]室井力,日本现代行政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 186.
(9] L美]麦克斯.J斯墓德摩,马歇尔·卡里普美国政府简介张帆、林琳(译)[MJ.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I99R.zR1
[ l0)【美」杰罗姆·巴伦,托马斯·迪恩斯.美国宪法概论.刘瑞祥等(译)仁MZ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 I1
[11]川翁岳生.行政法仁M〕.台清:翰芦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0.
1128.
[ 12 J Carol Harlow&Richard Rawlings. Iaw and Administration, I}ndon: But-terworths (UK)川,1997. 578一579 (科教作文网 zw.nseac.com整理)
[13]【美〕伯纳德·施瓦茨.行政法.徐炳(译)[M].北京:群众出版社,1986. 141
[ 14] [美」理查德.B.斯图尔特.美国行政法的重构.沈y(译)(M]_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 I
〔巧」【英」马丁·洛克林公法与政治理论〔Mj.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 140.
(16] Frits Stroink: Judicial Control of the Administration·Discretionary Pow-ers,finm Judicial Conhol, Coroparative Essays on Judicial Review, :4peldoom,97.
[17)f18]仁德}韩内持德国的行政司法.宋冰.程序、正义与现代化【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62 , 64 - 65
[19]〔印」M}P}赛夫.德国行政法.周伟(译)[M1.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1. 255.
[20」王名扬.法国行政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222.
共2页: 2
论文出处(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