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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劳动教养制度作为一种行政处罚措施,不仅过于严厉,适用对象过于宽泛且具有不确定性,同时还存在适用程序上的不合理性、与我国政府签订的有关人权保护的国际公约的直接冲突等问题,造成对人权的直接侵害。
「关键词」劳动教养制度/缺陷/改革/人权
劳动教养制度作为一种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创设的法律制度,经过四十多年的发展、演变与改造,几与创设的初衷相背离。尽管该制度自创设以来,已成功地教育、改造了一大批轻微违法犯罪人员,在维护社会治安、预防犯罪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社会历史条件发生的巨大变化,原来赖以建立劳动教养制度的社会基础已不复存在,劳动教养制度的诸多缺陷已成为人权保障的羁绊,改革劳动教养制度已成为当务之急。
一、劳动教养的过分严厉性
尽管劳动教养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性质并不相同,但根据目前劳动教养制度的有关法规和文件,以及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现实状况来看,劳动教养应属于一种严厉的行政处罚。1996年全国人大通过的《行政处罚法》第八条明确规定了7种行政处罚,其中并未包括存在已久的劳动教养。根据法律解释规则,《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七项中的“其它行政处罚”也不可能包括劳动教养。因为无论从性质还是从类型上看,劳动教养同其余6种情况都不相似,而是属于一种长期剥夺人身自由的处罚制度[1].而作为一种剥夺自由性质的行政处罚措施,从目前劳动教养适用的实际情况看,其严厉性程度却远远重于作为刑罚措施的拘役刑和管制刑,具有明显的不合理性。
从期限上看,劳动教养的期限过长。根据国务院转发的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规定,劳动教养的期限一般为1至3年,必要时可以延长,累计延长不超过1年,即劳动教养的期限最短为1年,最长可达4年。而管制刑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拘役刑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都远低于劳动教养的期限。
从待遇上看,劳动教养也具有极大的不合理性。首先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问题。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重要政治权利,根据《选举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者、精神病患者以及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的以外,其他公民都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因此,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员中并不包括被劳动教养的人,故应当认为被劳动教养的人员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然而,根据《试行办法》的规定,劳动教养人员在劳动教养期间停止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实际上是变相剥夺被劳动教养人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而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除非被剥夺政治权利,依然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其次是报酬以及回家探望问题。根据《试行办法》,劳动教养人员在劳动教养期间,劳动教养管理所根据其从事的生产类型、技术高低和生产数量、质量发给适当的工资,并没有实行同工同酬;在节假日劳动教养人员原则上就地休息,只有劳动教养半年以上,表现良好的或者有特殊情况的,经劳动教养管理所批准,才可以准假或者放假回家探望。不羁押只是限制自由的管制刑,根据刑法规定,被判处管制的人,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作为剥夺自由的拘役刑,根据刑法规定,在执行期间,每月也可以回家1至2天。
可见,劳动教养制度的法律性质与其严厉程度不相适应,作为一种剥夺自由的行政处罚措施,不仅期限过长,而且随意剥夺劳动教养人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其严厉性程度甚至重于针对犯罪人适用的管制以及拘役等刑罚措施,导致对人权的直接侵犯。 (转载自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二、劳动教养对象的不确定性
有关劳动教养的规范性文件,前后矛盾,结果造成劳动教养的适用对象极不确定。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确定的劳动教养对象为4类人员,《试行办法》确定的劳动教养对象为6类人员。以后,在一些单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中,劳动教养的对象不断扩张。根据有关的单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劳动教养的适用对象大致归纳如下:(1)罪行轻微,不够刑事处分的反革命分子、反党反社会主义分子;(2)结伙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等犯罪团伙中,不够刑事处分的;(3)有流氓、卖淫、盗窃、诈骗等违法行为,屡教不改,不够刑事处分的;(4)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等扰乱社会治安,不够刑事处分的;(5)有工作岗位,长期拒绝劳动,破坏劳动纪律,而又不断无理取闹,扰乱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社会秩序,妨碍公务,不听劝阻和制止的;(6)教唆他人违法犯罪,不够刑事处分的;(7)卖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娼,不够刑事处分的;(8)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不够刑事处分的;(9)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或者其他淫秽物品,不够刑事处分的;(10)参与反动会道门活动,情节轻微,并确有悔改表现的一般中小道首,被人民法院免于刑事处分的;(11)吸食、注射毒品成瘾,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12)非法拦截列车、在铁路线路上置放障碍物或击打列车、在线路上行走或者在钢轨上坐卧等危害铁路行车安全行为的;(13)有配偶的人与他人非法同居,情节恶劣的;(14)以营利为目的,私自为育龄妇女摘除节育环,或者借摘除节育环对妇女进行调戏、侮辱的;(15)多次倒卖车票、船票、飞机票和有效定座票证,屡教不改,不够刑事处分的;(16)非法收购、倒买倒卖、走私黄金不足50克的;(17)违反枪支、民用爆炸品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的;(18)因犯罪情节轻微而被人民检察院不起诉、人民法院免于刑事处分的[2].此外,不少省、直辖市和自治区甚至是一些大城市的政府发布的地方法规或者地方规章中,也扩大了劳动教养的适用对象。如郑州市劳动教养委员会所制定的《关于办理劳动教养案件的规定》中,更是将劳动教养的对象任意扩大,几乎到了没有任何限制的程度。如“外来流动人口在本市无固定居所、无固定经济来源、无合法证件被强制遣送两次以上又重来本市的”以及“以营利为目的,挂牌收购烟、酒等礼品,情节严重的”都列为劳动教养的对象,其适用对象未免过于宽泛。此外,更有一些兜底性的规定,例如“其它扰乱公共秩序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屡教不改的”,“其它违法犯罪行为造成严重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也可以予以劳动教养”等类似的规定,容易得出结论,任何人都可以根据该文件被劳动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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