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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的制约问题探索(1)(2)

2015-03-16 01:36
导读:三,对行政权力实际主体制约的方式。 行政机关公务人员同时兼具的不同身份各代表着不同的利益。各种法律身份所体现的利益往往会互相冲突。冲突的

三,对行政权力实际主体制约的方式。

行政机关公务人员同时兼具的不同身份各代表着不同的利益。各种法律身份所体现的利益往往会互相冲突。冲突的结果如果是个人或小集体所代表的利益战胜了行政机关所代表的公共利益时,权力滥用于谋私就有其基础。经济学理论认为公务人员的这种实际的权力主体实际上是一个个的“经济人”(注释2)即具有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大偏好。这就是促使这些权力实际主体背离法律赋予其权力初衷的根本原因。马克思曾说过:“人们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公务人员作为普通公民有其利益,包括追求更多的财富,更高的社会地位,作为公务员群体也有其群体利益,部门利益。如充足的经费,更好的办公设施,更多的福利待遇等。为达此目的往往发生争权越权的部门本位主义,为了得到更多的,更好的公务员群体工作待遇和相关福利争经费,滥收费,滥罚款的现象就易于发生。由于公务人员各种法律身份所对应的利益并不一至,这些差别的利益种类又集中于同一个主体————国家行政权力的执法者————公务员,且无论个体的公务员还是群体的公务员都具有满足自身利益最大化倾向,这就不难理解有时行政权力被他们违法使用的现象了。

为了国家行政管理的正常运转,国家不能不把行政权力交给公务人员使用,而在社会资源相对短缺,国家公务员具有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情况。权力有可能被他们用于谋私。如何解决这个悖论,以回归法律赋予公务人员行使权力的初衷?按经济学的理论,社会由复数的,独立的行为元件构成的各行为主体为彼此的价值判断对象,行为主体要实现自身利益,唯有与别的主体交易才能实现,然而这种主体间的交易是需要成本的。如机会成本,一个主体与另一个主体实现交易时在等时段内就失去了与第三个主体交易的机会。当行为主体作为经济人面目出现时,其实还包含这一层意思,既行为主体在交易过程中如果所付出的交易成本大于所得到的交易利益,他将放弃此次交易。最能说明该例子的是科斯教授在其名作《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对农场主和牧场主之间的交易费用的分析,。这就给我们以启示,制约公务员运用权力牟取私利的机制能在成本和交易机会上形成。如果公务员利用代表社会公益的身份为个人或部门群体牟取利益远小于他们所付出的成本,或者能强有力的控制他们利用权力进行交易的机会,则能行成有效地制约。就行政机关公务员自身原因来讲,根本上是利益机制在冲击他们对权利的正确运用。为此,对他们予以较稳定的职业,较高的社会地位和工作与福利待遇是满足他们正当的个人利益,群体利益的前提。同时,对于他们正确运用权力的行为也应当予以奖励,必要时还应当建立类同于其他行业已实施的重奖制度。因为这种收益与他们付出的成本是相当的。当然这只是从正面约束他们手中的权力不被滥用的方式之一。而这达不到制约的目的,原因是这解决不了贪欲的问题,个人利益与群体利益是膨胀型的,一旦失控将难以满足。因此有针对性的制约重点是:其一,尽可能设置使他们不敢滥用权力的机制。其二,设置使他们不能(或无法)滥用权力的机制。前者是通过利益与成本的巨大反差比较,使之一般不愿或不敢滥用权力,后者则在于解决不给或尽量控制权力主体滥用权力作交易的空间,使之即使有利益动机也难以运用手中的权力来加以满足。第一种制约机制的基本思想是建立严格的目标责任机制。核心是使他们对违法行使行政权力所带来的不法利益要付出极高的成本且必须由自身承担,第二中制约机制的基本思想是固定并公开权力运用的方式,尽量减少使他们可以运用权力进行交易的机会。

1,建立国家公务员目标责任机制。

该项制定的核心内容是明确界定公务员的权力义务,具体确定行使行政权力时的责任人。在行政机关内部要形成一种制度,即承办人员须对自己所承办的具体事项直接负责任。行政机关无论将来是否会被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其在事前都要在内部确定每个直接的责任人,以便检查追究;各行政机关应在内部确定本部门行使行政权力的质量比例,如果某公务员承办的事项其违法超过本部门规定的比例,就要承担不利的后果。在综合比较上应大大超出其通过滥用权利所得到的利益。即他们要付出极高的个人利益成本。这包括公务员个人工资,奖金等物质利益及职务上的任免升降等政治利益在内。这种目标责任制应包括以下几点实质内容。

其一,行政机关中各级公务员的职权职责范围及要求。

其二,各级各类公务员对行政行为作出时在过程上的责任事故标准。如医院医护人员出了一件医疗事故,工厂工人生产出了一次废品。导致事故人员的医护人员和工人都是要承担责任的。行政机关公务人员在具体行政行为问题上也应如此。

其三,各行政机关根据本机关行政管理的情况确定并限制个人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的比例,并按时检查考核。

其四,该比例的实现与否与公务员个人的工资、奖金挂钩,增强其责任感。

总之,建立行政机关内部的一套目标责任制形成对公务人员个人利益的控制机制,将可以在较大限度内降低违法的行政权力行使的机率。

2,固定并公开权利运用的标准,减少权力自由运用的空间。行政机关公务人员违法滥用行政权力在自身原因上主要是源于私利,而在可行的条件下则主要是因为个人拥有对权力掌握使用的自由空间或者说有自由裁量的权力。

传统的行政理论在制约自由裁量权时多是从主观角度考虑标准问题,如要求行政权力合理使用具备法律规定的目的,必须有正当的动机应当符合情理,考虑机关的因素而不变不相关的影响等等,这些标准当然对约束自由裁量权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仅有这些还不够,仍存在一些缺陷。

其一,这种偏重对行政主体主观方面的要求,没有确定客观的可把握标准,因而是不易为社会掌握并评判的。

其二,行政主体在有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同时,应承担合理行政的义务。但这种义务却未受社会,特别是行政相对人相应的权力的约束。

为此,应尽可能固定行政主体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客观标准。同时应当赋予社会和行政相对人以其标准评价行政权力运用是否合理的重大权力,以制约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运用空间。

综上所述,行政权力的制约,主要是制约行政权力主体的实际主体。即对“人”的制约。国家公务人员作为实际行为的例行者,又是普通公民。作为一个个独立的“经济人”有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要求。因此我们应当在各部门内部建立目标责任制,固定并公开权利运用的标准,减少权力自由运用的空间。对行政权力形成有效的制约。

 

注释:

1 参见 姜明安主编   《行政法学》   法律出版社1998年7月第一版   第26页。

2 参见  朱力宇著    《论“经济人”假设在法学研究中运用的问题》  杂志名:法理学、法史学   1998年   期号:第3期  第一页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参考文献:

《行政法学》     法律出版社    姜明安主编

论行政权力的要素即制约     法商研究     方世荣

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想研究    法律出版社   张文显

共2页: 2

论文出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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