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应用 | 古代文学 | 市场营销 | 生命科学 | 交通物流 | 财务管理 | 历史学 | 毕业 | 哲学 | 政治 | 财税 | 经济 | 金融 | 审计 | 法学 | 护理学 | 国际经济与贸易
计算机软件 | 新闻传播 | 电子商务 | 土木工程 | 临床医学 | 旅游管理 | 建筑学 | 文学 | 化学 | 数学 | 物理 | 地理 | 理工 | 生命 | 文化 | 企业管理 | 电子信息工程
计算机网络 | 语言文学 | 信息安全 | 工程力学 | 工商管理 | 经济管理 | 计算机 | 机电 | 材料 | 医学 | 药学 | 会计 | 硕士 | 法律 | MBA
现当代文学 | 英美文学 | 通讯工程 | 网络工程 | 行政管理 | 公共管理 | 自动化 | 艺术 | 音乐 | 舞蹈 | 美术 | 本科 | 教育 | 英语 |

政治对刑法犯罪理论体系的影响和制约(之二)(1(2)

2015-04-04 02:35
导读:二、在前苏联。20世纪30—40年代(准确地说是1927年—1941年)是一个恐怖的时期,我国学者一般把它称为“大清洗”时期,俄罗斯刑法学者把它称为“粗暴

  二、在前苏联。20世纪30—40年代(准确地说是1927年—1941年)是一个恐怖的时期,我国学者一般把它称为“大清洗”时期,俄罗斯刑法学者把它称为“粗暴破坏法制时期”,他们指出:“30年代的刑事立法属于它历史上最黑暗的时期。正是它作为所有法律手段中最具镇压性质的手段,开始在立法和执法活动中用来作为大规模镇压那些斯大林个人政权制度的敌人、形成和巩固一党专政的国家社会主义行政命令体制的工具。”[11] 根据苏联国家安全委员会1990年3月13日核实的资料,从30年代到1953年因反革命罪被司法机关和非司法机关判刑的共有370万人, 其中79万人被枪毙。“那是一个黑色年代,黑色的法庭、黑色的法律、黑色的良心、黑色的天理。”[12] 对于这个黑色年代的黑色的刑法,俄罗斯刑法学者作了如下简要的总结:“30年代的刑事立法是血腥的,它将法制原则、人道原则和公正原则扔到了中世纪的无底深渊:第一,违背民主和各加盟共和国的主权原则,各加盟共和国被剥夺了颁布自己刑法典的权利。第二,刑事责任的根据只能是实施犯罪,而不是“人民公敌”、“富裕的富农分子”等危险的个人身份,这一时期的刑事立法与这一法制原则相对立,特别强调的正是并没有实施具体犯罪的“危险个人”。第三,粗暴地违反了个人责任与罪过原则,对他人实施犯罪没有罪过的人遭到刑事放逐。第四,违背人道原则,规定自12岁起开始承担刑事责任,剥夺自由提高到25年,实施监禁,废除了假释。第五,背离犯罪分类与区分责任的原则,不考虑损失的大小,对侵害国家财产的一律予以追究。侵害国家财产、反对政权代表的,罪罚不当,受到的惩处比侵害公民生命和健康的犯罪还要重。对侵占社会主义财产的,法院可以判处枪决,而对故意杀人的才判10年剥夺自由。”[11] 这一时期苏联犯罪论体系的变化,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点: (科教范文网 fw.nseac.com编辑发布)
  (1)犯罪行为不再是犯罪的首要的、最基本的条件,没有实施犯罪行为的危险的个人,或者个人的政治态度也可以是构成犯罪的条件。
  斯大林公开宣布工业中资产阶级上层知识分子、农村的富农和机关的官僚主义分子是国家的三大敌人。从20年代末起对工业方面的“敌人”进行了一系列的审判并判处死刑,工业中典型的经营不善被随心所欲地变成了反革命罪。1930年、1931年又进行了大规模的审判,这种审判蔓延到全国,一大批大专家被指控犯了反革命罪。对于富农阶级,采取消灭的政策。由于富农、富裕的农民分子,富农家庭等概念没有法律界定,因而可以随意解释,还经常包括中农阶层和贫农。为了同富农作斗争,广泛地适用了刑法典中关于没收财产的规定和关于逃税、高利贷、破坏劳动的规定,而且随心所欲地利用了关于反革命罪的规范进行镇压。对党和国家的高级领导人的审判是在30年代后半期开始的。“最普遍的罪名是反苏维埃宣传鼓动,其表现是‘诽谤党和国家领导人’、发表对劳动人民生活条件不满的言论、‘吹捧’资本主义国家的生活。任何为‘人民公敌辩护’的言论,包括表示对他们的一般同情,都被认为是反苏维埃宣传鼓动。特别热衷于根据刑法典第58条(注:《刑法典》第58条10规定:“间谍行为,即将内容属于应当特别保守的国家机密情报传递给外国、反革命组织或私人,或者以传递为目的而窃取或搜集这种情报的,判处三年以上严格隔离的剥夺自由;这种间谍行为对国家的利益已经引起或者可能引起特别严重的结果的,判处枪决。有偿或无偿地向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组织或私人传递或以传递为目的而搜集内容虽然不是属于应当特别保守的国家机密,但却是法律所直接禁止发表的或者依照主管机关、机关或企业的领导人的命令不应发表的经济情报的,判处三年以下严格隔离或不严格隔离的剥夺自由。附则经苏联人民委员会批准并公布周知的情报特别项目表中所列举的情报,认为是应当特别保守的国家机密。”) 追究‘对斯大林名字的大不敬’。”(注:参见苏联最高法院全体会议1989年4月24日《关于苏联最高法院1989年为在30年代至40年代及50年代初遭到不公正镇压的人平反昭雪的活动的决议》。载于《苏联最高法院通报》1989年第3期,第16—17页。) 苏共第十七次代表大会的139名中央委员中,有70%被作为“人民公敌”在1937年至1938年逮捕和枪决。这次代表大会的1966名代表中,有1108人因反革命发言被判刑。
(科教范文网 fw.nseac.com编辑发布)

  (2)严重违反个人责任与罪过原则,株连无辜。 主要是对所谓“叛国分子的家属”实行放逐。
  这里应该指出苏联刑事立法存在的问题。1926年《苏俄刑法典》第7 条规定对没有实施犯罪但“因过去的活动或与犯罪分子的联系而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人”,适用社会保卫方法。1924年的苏联及各加盟共和国刑事立法基本原则第22条也有类似规定,而且还规定,被法院宣告无罪的人,但认为他还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时候,也可以适用流放或放逐。这就为30年代发生的对没有实施犯罪,但根据各种随心所欲的评价而被认为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人实行镇压创造了合法的基础。但是,苏联功勋科学家A. A. 皮昂特科夫斯基刑法教授却为它辩护,说这些规定是“保卫伟大十月社会主义革命成果,镇压那些不放弃在我国恢复资本主义关系的被推翻的剥削阶级所必需的”[13]。
  三、在中国。从1966年开始,1976年结束的所谓“文化大革命”的十年内乱,是一个无法无天的时期,民主和法制被肆意践踏,大批干部和群众遭受残酷迫害。政治权力彻底废弃了法律,包括“神圣的”宪法在内的一切法律及其理论荡然无存,当然也不会有任何刑法体系和犯罪理论体系,剩下的只是赤裸裸的政治权力的统治。这也是一个恐怖的时代。官方的文献说:“许多过去在敌人统治下英勇斗争、坚贞不屈的老党员,冒着生命危险为党作了特殊贡献的党外人士,被加上所谓“叛徒”、“特务”等罪名惨遭迫害,有些人被摧残致死。此外,在林彪、江青、康生一伙制造的大量冤假错案中,还有许多无辜的干部群众以反革命等罪名受到诬陷和迫害,有些人也被摧残致死。”粉碎“四人帮”(注:指江青领导的反革命集团,为首者是江青、张春桥、王洪文、姚文元四人,故称“四人帮”。) 以后,对十年内乱时期造成的大量冤假错案进行了平反,“到1982年底,大规模的平反冤假错案工作基本结束。有三百多万名干部的冤假错案得到平反。……数以千万计的因与这些干部有亲属关系或工作关系而受到株连的干部和群众也由此得到解脱。”[14] 但实际情况要严重得多,悲惨得多。 (科教范文网http://fw.ΝsΕΑc.com编辑)
  以上只是几个不同的典型例子,但事实上,这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凡是有恶政存在,就有恶政对法律和法律理论的支配和控制,古今中外莫不如此。路易斯·博洛尔指出:“政治生活早已把法律变成了一种剥夺人权和掠夺抢劫的工具。以法律的名义来剥夺人权比使用野蛮的暴力更可恨,因为在这种邪恶的不义之举中添加了虚伪狡诈的成分。那些为迫害提供法律上的辩护理由的法学家比那些屠杀同胞的家伙更加堕落。”[15]
  至于善政对犯罪理论体系的制约和影响,只要指出,近代西方犯罪理论体系的诞生,无一不是西方资产阶级革命所建立的民主共和国的产物就足够了。
 
 
【注释】
  (1) “作为纳粹自白的新刑法”,载京特/弗赖斯勒(出版者):《新刑法》,1936年,第147页。Das neue Strafrecht als nationalsozialistisches Bekenntnis, in: Gürtner/Freisler (Hg.), Das neue Strafrecht, 1936, S. 147.
【参考文献】
  [1] Hans J. Morgenthan and Kenneth W. Thompson, Politics Among Nations: The Struggle for Power and Peace, (New York: Knopf, 1985), p31.
  [2] Henry Steele Commager, The Empire of Reason: How Europe lmagined and America Realized the Enlightenment (Garden City, NY: Doubleday, 1977).
  [3] 伯尔曼.法律与革命[M].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186.
  [4] [美]莱斯利·里普森.政治学的重大问题[M].华夏出版社,2001.10.
  [5] 耶赛克,魏根特.德国刑法教科书·总论[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258.
  [6] [台]许乃曼.许玉秀译.刑法体系思想导论[J].法务通讯,(1574).
  [7] 英戈·穆勒.恐怖的法官[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61,220,221.
  [8] Heidegger and the Nazis, New York Review of Books p47. 1988.

您可以访问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查看更多相关的文章。


  [9] Young, J, Heidegger Philosophy Nazism,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p6.1997.
  [10] 宫泽浩一.小野清一郎的刑法理论[M].
  [11] H. ф·库兹涅佐娃,H. M·佳日科娃.俄罗斯刑法教程·总论·上卷·犯罪论[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43,48—49.
  [12] 张建华.推倒红墙[M].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120.
  [13] 苏维埃刑法教程·第1卷[M].1970.106.
  [14] 胡绳.中国共产党七十年[M].中共党史出版社,1991.442—443、498.
  [15] [法]路易斯·博洛尔.政治的罪恶[M].改革出版社,1999.247—248.

共2页: 2

论文出处(作者):
上一篇:帮会文化与有组织犯罪(1)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