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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问题研究(1)(3)

2015-04-09 01:08
导读:⑶一个成年人往往不可能仅有一双鞋,但公安机关的搜查记录则表明侦查人员蹊跷地仅仅从犯罪嫌疑人的住处扣押了这一双鞋!同时,本案案发与抓获犯罪

  ⑶一个成年人往往不可能仅有一双鞋,但公安机关的搜查记录则表明侦查人员蹊跷地仅仅从犯罪嫌疑人的住处扣押了这一双鞋!同时,本案案发与抓获犯罪嫌疑人的时间相隔数月之久,犯罪嫌疑人竟然保留着这双“作案时”穿的鞋!

  褚此等等,实在有悖常理。

  案例三:2000·12·24杀人案[24]

  2000年12月,25岁的某村妇联主任金某因家务纠纷正在同丈夫王某(防疫站药剂师)闹离婚。诉讼期间的一天,金某突然被人发现吊死在王某的宿舍中。省、市法医两次现场勘查和尸体检验均做出了“自杀缢死”的鉴定结论。

  五年后,该省公安厅根据公安部的批示,重新组成调查组复查此案。他们邀请公安部法医和部分地区公安机关的法医,对金某是否自杀缢死问题进行复查。经过对原法医鉴定书和案卷的分析,发现了一些疑点,但因案发时间较长,必须对金某进行开棺验尸。开棺验尸后,调查组还走访了许多知情人,收集了一些新的证据。最后经过科学的鉴定和分析,提出了最终结论:金某的死亡系他杀!

  这是一起死后悬尸伪装自缢的案件。逍遥法外的王某在事发五年后终于被绳之以法。

  导致本案“省、市法医先后两次做出‘自杀缢死’错误鉴定结论”的根本原因就在于,法医根据现场勘查和其它相关涉案证据推断死者的死因时违背了“专门科学上的法则”和“日常生活中的法则”(即经验法则),从而最终作出了错误的判断。

  ⑴由于尸体在现场上呈前位悬空缢吊姿态,其窒息征象与缢死类型不相符合。因此,原鉴定书认为金某“尸体的窒息征象明显”是错误的。

  ⑵颜面颈部皮肤的非突出部位发现片状皮下出血,损伤部位和性状与原法医分析“系尸体落吊时碰撞所致”的情况不符。

  ⑶由金某尸体照片可见其背部皮肤有纵行条状表皮脱落伤,脱落的皮瓣向下方游离,不符合原鉴定书“落吊时铺板边缘擦蹭形成”的分析。

  ⑷现场勘察材料与尸体检验记录存在矛盾点:死者丈夫找来邻居赵某发现金某裸体悬吊时臀部附有血迹,但现场记录中死者睡的床单上却没有血迹;记载褥子上发现尿迹,但悬吊尸体的地上却未见尿迹,从而与“裸体悬吊缢死”的结论相互矛盾。

  ⑸死者的丈夫王某身为药剂师,在发现金某上吊后,不但没有立即去找附近的医生抢救,反而找来邻居为其作证,并请其帮助落吊。金某死前是从外地过来处理离婚问题的,经王某单位同事的劝说与王同居一室,次日夜间突然上吊,这些疑点原审都没有充分考虑。

  ⑹开棺验尸发现:金某尸体呈现木乃伊状,剖开头颈部发现颈部马蹄形索沟下方未见皮下肌肉出血,而颈肌其它部位有散在性出血,颅底蝶骨小翼尖骨折,骨折处相对眶板有骨裂痕,右侧颧弓内侧骨折。显然,死者头部曾受过钝性外力作用,且有明显的窒息征象。结合其颈部肌肉有散在性出血而颈部缢沟处皮下肌肉无出血等情况分析死者符合因扼、闷方式机械性窒息及头部被打击死亡。

  法谚云:鉴定人是关于事实的法官。通过对上述两例错案的归因分析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在本质上,对证据价值大小的评判是一件关系常识和经验的事情。”[25]对此,即使是在司法实践中往往被认为具备较高证明价值的鉴定结论,其自身亦并无预定的证明力,而必须以“专门科学上的法则”、“自然法则”和“日常生活中的法则”(即经验法则)为基础,其结论要接受已被证实了的相关案件事实的检验,经得起科学和常识的推敲。唯此,才能为司法人员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提供强有力的科学依据。

  应当承认,与其它科学证明不同,“刑事诉讼证明有其独特的发现事实的逻辑推理过程:发现事实的基础是证据,但是由证据推理案件事实依据的却是普遍接受的人类常识。这种常识虽然仅仅作为一种背景性的东西而存在,并不凸显于前台,也不具有数学上的高度精确性,但是它们却构成法官、检察官、律师的共同的知识和文化背景,在事实发现的过程中潜移默化地起着作用。”[26]司法实践中,法律人须以感知、对人类行为的解释、社会经验和共识以及价值判断为基础来对案件事实作必要判断,以最终确定小前提。[27]

  对此,国外学界“关于事实认定研究的一个基本发现是,事实认定通常取决于知识库本身。”[28]“事实审理者的背景知识在事实认定中具有决定性的作用”[29]“事实认定是在证据和事实审理者的背景与经验间交互作用的产品。”[30]

  经验法则作为诉讼证明过程中事实认定之逻辑推理的大前提在实质意义上决定了司法人员运用证据进行推理的逻辑结论,并且,经验法则作为证据发挥作用的背景性因素又进一步强化了推理结论的内在说服力,从而使之具有更加合理的可接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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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与参考文献

  [1]〔德〕伯恩·魏德士.法理学[M].丁小春,吴越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296~297页.

  [2]林来梵,林伟.在法律思维中超越三段论[A].梁庆寅主编.法律逻辑研究(第1卷)[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62.

  [3]]依照阿列克西的程序性法律论证理论,“整体上证立的合理性依赖于前提的合理性。最后判断之合理性的裁定因而依赖于外部证立。”〔荷〕伊芙琳·T·菲特丽丝. 法律论证原理——司法裁决之证立理论概览[M].张其山、焦宝乾、夏贞鹏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109.

  [4]〔日〕田口守一.刑事诉讼法[M].刘迪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217.

  [5]〔美〕罗·庞德著. 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 法律的任务[M].沈宗灵,董世忠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29.

  [6]蔡墩铭.刑事诉讼法论[M].转引自李莉.论刑事证据的证据能力对证明力的影响[J].中外法学,1999,(4):39.

  [7]张继成.诉讼证明标准的科学重构[J].中国社会科学,2005,(5):116~117.

  [8] Larenz,aaO.S.291ff.转引自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246.

  [9]汪建成等.中国刑事证据立法应当坚持的基本方向[A].陈光中主编.诉讼法理论与实践(上)[C].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146.

  [10]汪建成,祁建建.“认证”之议,应当慎行[A].何家弘主编.证据学论坛(第四卷)[C].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43.

  [11]吴宏耀,魏晓娜.诉讼证明原理[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277.

  [12]卞建林主编.刑事证明理论[M]. 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402.

  [13]戴维·M·沃克. 牛津法律大辞典[M].李双元等译.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913.

  [14]金岳林.知识论[M]. 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784.

  [15]雍琪主编.法律适用中的逻辑[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261.

  [16]〔英〕尼尔·麦考密克. 法律推理与法律理论[M].姜峰译.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85.

  [17]雍琪主编.法律适用中的逻辑[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233.

  [18]〔荷〕伊芙琳·T·菲特丽丝. 法律论证原理——司法裁决之证立理论概览[M].张其山,焦宝乾,夏贞鹏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25.

  [19]宋英辉,金玄默.日本证据法简介㈠ 2006-1-18.

  [20]宜洪亮.图尔敏模型与法律论证[D]:[硕士学位论文]. 广州:中山大学哲学系.2004.

  [21]〔德〕卡尔·拉伦茨. 法学方法论[M].陈爱娥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153.

  [22]张继成.诉讼证明标准的科学重构[J].中国社会科学,2005,(5):116.

  [23]洗冤集录.无辜被关押 诉讼苦无门 雄辩于法庭 正义得伸张2005-2-10.

  [24]洗冤集录.法医鉴定错误他杀成自杀[DB/OL]2005-2-10.

  [25] Adrian keane,The Modern law of Evidence,Butter Worths(1996),pp.25~26.转引自吴宏耀,魏晓娜.诉讼证明原理[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262.

  [26]陈光中等.刑事证明制度与认识论[J].中国法学,2001,(1):46.

  [27]参见〔德〕拉伦茨. 法学方法论[M].陈爱娥译.台北:台湾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1999.186~197.

  [28]〔加〕马里琳·T·麦克瑞蒙. 事实认定:常识、司法认知与社会科学证据[A].徐卉译.王敏远主编.公法(第四卷)[C].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304.

  [29] Nancy Pennington 和 Reid Hastie,“The Story Model for Juror Decision Making”in Reid Hastie,Inside the Juror(1993)192;W.A.Wagenaar,P.J.van Koppen和 H.F.M.Crombag,Anchored Narratives:The Psychology of Criminal Ecidence (1993);Schum,David,The Evidence Foundations of Probabilistic Reasoning (1994),Joseph B,Kadane 和 David Schum,A Probabilistic Analysis of the Sacco and Vanzetti Evidence (1996). 转引自徐卉.回到常识[A].王敏远主编.公法(第四卷)[C].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271.

  [30] See Ronald Allen,Burdens of Proof and Uncertainty and Ambiguity in Modern Legal Discourse,17 Harv.J.Law and publid Policy 627(1994).转引自方金刚.案件事实认定论[M]. 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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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出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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