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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职务犯罪的立法缺陷及完善—从检察机关惩防(3)

2015-04-10 01:11
导读:(十三)渎职罪立法上的主体限定与实践不完全符合,难以发挥应有作用。现行《刑法》由于将渎职罪主体限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使得立法上所规定的

  (十三)渎职罪立法上的主体限定与实践不完全符合,难以发挥应有作用。现行《刑法》由于将渎职罪主体限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使得立法上所规定的渎职犯罪主体与司法实践发案主体不完全符合。例如,《刑法》第418条所规定的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的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践中,发案的主要主体为学校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显然这些人员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无法以此罪追究责任。再如,刑法第405条第二款所规定的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的主体为税务机关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实践中犯罪的主要主体为金融机构等企业工作人员,显然这些人员也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无法以此罪追究刑事责任,等等。事实上,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行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行为,其社会危害性是一样的,都需要予以刑事追究。[3]

  (十四)现行《刑法》在渎职犯罪立案标准中还规定了一些“严重”不负责任、“严重”亏损、破产、“严重”损害、“重大”损失等条件,而这些“严重”、“重大”又无明确司法解释、实践中难以掌握,司法人员无所适从。


三、职务犯罪立法上的完善

  针对前述立法上的疏失与官员腐败间的某些联系,从立法上探索相应的惩防腐败对策当属必要。为此,设想从宏观和微观两方面着手:

  第一,在宏观方面采取调整类罪排序和设立类罪专章等方法。

  (一)《刑法》分则中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应提前到相应位置。根据官员腐败问题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建议将贪污贿赂罪作为第三章、渎职罪作为第四章放到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之前。

  (二)设立职务犯罪专章,把散见于刑法分则各章及单行刑事法律中的纯粹职务犯罪作集中规定。当今世界许多国家都是采取这种立法形式的。因为各种职务犯罪在本质上都是对职务行为廉洁制度的破坏,按照同类客体对各种犯罪进行归类,也是我国刑事立法的一个重要原则;另外,各种职务犯罪的主体都是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从犯罪主体共性来看,也理应作此归类。[4]

  (三)建立起一套完善的惩治职务犯罪的刑罚体系。为了体现对严重腐败行为的严厉谴责和否定,除了通过对其适用自由刑剥夺一定的人身自由外,还应规定对其适用附加刑。如增加资格刑、罚金刑,扩大没收财产的范围。

  (四)适当提高某些职务犯罪的法定刑。重大责任事故罪、玩忽职守罪、非法所得罪以及挪用特定款物罪等,都有待提高其法定刑,以增强其适应性。如规定对构成上述渎职犯罪的,应判处5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及时增设、创制若干职务犯罪新罪名。象挥霍浪费罪、滥用职权罪、以权谋私罪、非法经商罪等。还应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接轨,增设贿赂外国公务人员、国际组织官员罪。修改贿赂犯罪既遂的标准,对于许诺给予、提议给予的行为也予以治罪。

  第二,在微观方面采取修改贪污罪、受贿罪等的立案及刑罚标准的方法。

  (一)贪污罪的立案数额标准应与盗窃罪持平。对贪污罪、贿赂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应当用“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等表述性词语代替,实践中可由两高做出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再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研究确立本地区的执行标准,并维持一定的稳定期,不应随意变动。

  (二)也可重新规定贪污罪的量刑幅度。1、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2、个人贪污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3、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4、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多次贪污未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理。

  (三)以贪污一罪概之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和私分国有资产罪。

  (四)统一贿赂犯罪的犯罪客体,对行贿人和介绍贿赂人应与受贿人作共犯处理,同罪并罚。

  (五)如不能取消受贿罪,应对一人犯贪污、受贿两罪的,以全案案值总额对照贪污罪的量刑标准量刑。

  (六)如不能取消受贿罪,应将某些领域的贿赂行为作为贪污罪处理。如对涉及国家建设工程的审批、招投标、采购、监督、验收、结算,国家单位的融资,国家商贸、税收征管、海关边贸活动和其他所有涉及国家或集体资金活动中的受贿行为也应视之为贪污,对行贿人应视为贪污共犯加以严惩。

  (七)取消行贿罪、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作为构成要件。

  (八)调整渎职犯罪的定罪标准。以造成直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损失超过20万元的为构成犯罪的立案标准。

注释与参考文献

  [1]、[2]:《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看贿赂犯罪的立法发展》,作者,卢建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人民检察,2005,3,上半月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3]:《渎职罪的理论与司法适用》,作者,张俊霞郝守财,中国检察出版社。
  [4]:《职务犯罪的立法完善问题》,作者,王学成,广东省商学院法律系,《宁夏社会科学》。

共3页: 3

论文出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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