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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相对不起诉:增加可操作性、扩大适用范围
现行刑事诉讼法对于相对不起诉的适用规定了较为严格的条件,在很大程度上束缚了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首先,在1996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中增设了原刑事诉讼法有关免于起诉规定中并不存在的“犯罪情节轻微”的限定条件;其次,何种行为属于“犯罪情节轻微”,既无立法的明文规定,也无相关司法解释,缺乏可操作性。另外在实践中,如部分省、市对相对不起诉的适用率控制在一定比例之下,甚至作为考评起诉工作质量的一项重要指标,人为地限制相对不起诉的适用。
上述问题客观上使得相对不起诉的适用率极低,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更不利于发挥检察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的积极作用。建议在相关法律法规或至少在指导性意见中,结合检控实际,将“犯罪情节轻微”等适用标准具体化、明确化,以利于实际操作和统一标准,打消检察官宁可以起诉方式来消除后患的顾虑;也有人建议我国司法实践中扩大不起诉的范围:扩大到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之刑罚的犯罪,对于未成年涉嫌犯罪、过失涉嫌犯罪以及初次涉嫌犯罪的案件不起诉裁量权的案件范围扩大为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之刑罚(15)。笔者以为,虽然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有关“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的条件过于严苛,但是如此大的跳跃发展仍显得过于超前和急进,在适用相对不诉时,参照前文对于轻微刑事案件的界定似乎更为妥当些。另外,在事后处理方面,应在相关群众或社区范围内予以公开宣布,同时赋予检察意见书一定的法律效力。主管机关应在一定期限内启动行政处罚程序或由相关单位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对检察意见书规定的内容消极懈怠的,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达到宣传教育、以案释法的目的,体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
(三)、社区矫正:增加缓刑适用、加强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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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检察机关作为刑事法律的执行主体和刑事政策的具体实施者,在办理轻微刑事案件中应以轻缓刑事政策为指导,为依法治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积极作用。
(1)蔡道通:《中国刑事政策的理性定位》,载《刑事法评论》第11卷,陈兴良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9月版,第74页。
(2)黄京平:《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时代含义及实现方式》。该文进一步指出,在当前中国刑事法制的背景下,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更多应该关注的是司法层面的非犯罪化、轻刑化和非监禁化。
(3)陈兴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下)》,载于《法学杂志》2006年第2期,第24页。
(4)另外有学者和司法实践部门对轻微刑事案件理解更为宽泛一些,只要具备刑法规定的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条件即可。
(5)八类案件即故意伤害案(轻伤)、重婚案、遗弃案、妨害通讯自由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大学排名
(6)需要指出的是,以上几条虽可以成为衡量轻罪案件的重要标准,但不能机械地适用,应根据社会犯罪形态的发展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合理地组织对犯罪的反应”,笔者语。
(7)朱艳菊:(河南省检察院),《轻缓刑事政策适用浅析》,载《中国检察官》2006年第9期。
(8)此处仅举两个相关媒体报道为例:《上海将对轻微刑事案件进行调解》《探索轻微刑事案件和解机制》
(9)陈兴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下)》,载于《法学杂志》2006年第2期,第24页。
(10)吴宗宪主编:《非监禁刑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出版,第24页。
(11)2003年7月10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在北京、上海等6个省市的部分地区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
(12)王珏(司法部基层工作指导司):《我国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概述》,载《法律适用》2005-年第10期,第2页。
(13)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根据本条,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使用调解结案。
(14)以上数据来自万兴亚 李丽:《刑事和解:逐步被接纳的“私了”》,载于《中国青年报》,2006年7月25日。此文还提及,刑事和解实践模式在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崇川区检察院被称作“检调对接”,自2005年年初以来,有16起案件启动过‘检调对接’和解程序,其中调处成功15件,未达成协议的1件。作出处理后,案件当事人无一人上诉、申诉,也未发生过反悔的情况。其他有特色的调解形式,如平谷检察院公诉处设立的的家庭侵权案件主控组,专门办理平谷区内发生的家庭成员的之间和邻里之间的刑事纠纷的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参见黄京平 甄贞 刘凤岭:《“和谐社会语境下的刑事和解”研讨会学术观点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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