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美国死刑案件诉讼程序的考察(1)(2)
2015-05-05 02:07
导读:四、死刑裁判后的救济程序在美国,审判后获得免予处死的机会主要有三种:一是通过上诉程序对原来的裁决进行改判。宪法并不保证被判有罪者的上诉权
四、死刑裁判后的救济程序
在美国,审判后获得免予处死的机会主要有三种:一是通过上诉程序对原来的裁决进行改判。宪法并不保证被判有罪者的上诉权利,但是所有司法管辖区都赋予被告人至少一次的上诉权利,许多州有两级上诉法院并实行两级上诉。对某些第二级上诉,上诉法院拥有只审理它选择的案子的酌处权。由于要保证被告不陷入“双重危境”(Double Jeopardy),公诉方不可对无罪判决提出上诉。因此,无罪宣判是不可动摇的,即使这一判决是依据法官理解法律时犯下的一个极大错误,或是依据法官或陪审团不可理解的事实调查[18]。在德州,可能判处死刑的有罪判决作出后,案件自动上诉到州刑事上诉法院。如果被告在州刑事上诉法院上诉失败,他还可以上诉到德州最高法院、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联邦最高法院[19]。二是通过人身保护令程序进行改判。被宣判有罪者用尽向州法院上诉机会后,可向联邦地区法院(审判庭)提出“人身保护令”(Habeas Corpus)申请,宣称被关押在州监狱侵犯了他的受联邦法规保证的或宪法保护的权利(联邦犯人还可以向联邦法院申请定罪后平反,如果审判前可能未发现的新证据显示其无辜的话)。“人身保护令”权利受到宪法保护。在某些有限的条件下,被宣判有罪者在第一次申请“人身保护令”失败后,可宣称有审判法院其他违宪情况而再次提出这种申请,从而重新启动整个申请程序[18]。三是可能通过赦免和减刑获得不判处或者不执行死刑的机会。与许多国家不同,美国的法律或传统中没有大赦(与普通针对某一个人的赦免不同),但各州州长有权对本州犯人的刑期实行赦免或减刑,特别是在那些盛行死刑刑罚的州,人们往往要求州长对死刑犯减刑。如在德州,当所有的上诉程序都已经耗尽的时候,州长就有权赦免死刑犯。根据宪法授权,州长可以在“德州赦免与假释委员会”的提请之下,授予应当执行死刑的人以30天的暂缓行刑的期限;也可在赦免与假释委员会的提请下,授予其建议的任何期限的缓刑。如果死刑犯自己提出了一个确定的缓刑期限的请求,由委员会投票决定。同样,如果死刑犯自己提出要求免除刑罚或者减轻刑罚,委员会也会投票决定是否同意提交州长决定同意其请求[19]。
美国总统对联邦罪犯也有类似的权利。通常,由按法律规定任命的联邦赦免委员会详细审查申请、进行调查,并向总统提出积极的建议。
五、死刑的执行
对死刑犯审判程序的高程度保障,将漫长的时间用在羁押过程,最后只将被定罪的极少一部分执行死刑,如此决定了美国死刑诉讼制度的成本必然是昂贵的。据估算,在美国,每执行一次死刑要支出的成本大约在200-320万美元之间。这样种庞大的支出“与犯罪预防预算的紧缩正好抵触”[20](P341)。诉讼效率确实是现代各国刑事诉讼法的一个重要价值,但在一个视生命为无价的国家,对待死刑问题上,较少去计较成本或者不计成本,是“对待死刑慎而又慎”的一个重要表现。
美国的死刑犯被判之后,并不是当场押赴刑场执行,他们享有种种法律规定上诉的权利。如果这种上诉从高等法院算起,到上诉法院、联邦最高法院为止,算下来上诉时间可以长达10到20年。加州的情况比较特殊,是20到25年。比如被加州媒体炒得赫赫有名的残杀少女的死刑犯马克,他在1983年残忍地杀害了年仅17岁的少女婷芮。陪审团最后判处他死刑。然而根据法律的规定,马克的律师一直上诉到现在[21]。
最重要的是,在这段等待的时间里,每一个被处死刑的人可能会有获得免死的机会。2003年1月11日,美国伊利诺伊州州长乔治·瑞安宣布了他在任的最后一项重要政令:清空所有的死囚牢房,将该州死刑犯的刑期全部转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这是自1972年联邦最高法院废除死刑后,美国最大规模的“废死”举措。他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早在2000年伊利诺伊州法庭就发现,该州自1976年恢复死刑以来共有13人被误判死刑。瑞安州长因此决定在该州暂停执行死刑,并任命一个专门的委员会来重新研究该州死刑制度的公正性。在伊利诺伊州
西北大学法学院,乔治·瑞安作了最后一次州长演讲,主题就是死刑。他将美国的死刑制度描述为“出了故障的”体系,并宣布免除该州的所有死刑。瑞安的决定改变了156名在押死刑犯和11名再审犯人的命运[22]。
根据美国“死刑信息中心(DPIC)”统计,全美50个州中,38个州有执行死刑的纪录。然而,自1999年来,全美执行死刑的数字出现下降趋势:1999年为98人,2005年为59人,预计2006年人数将与2005年的数字不相上下[23]。德州使用极刑的次数居全美之首,自联邦最高法院1976年恢复死刑以来,德州共处死了355人;其次为维吉尼亚州,自1976年至今共执行了94次死刑;居第三位的是奥克拉荷马州,共79次。堪萨斯、新罕布什尔、纽泽西、纽约与北达科他等5州的法律虽都规定可判处死刑,但自1976年以来均未曾执行过死刑;伊利诺州已暂停执行死刑;目前,加利福尼亚州与北卡罗来纳州的州议员都在检讨死刑法规。在美国,女性遭处死的比例极低,仅占1.58%,1976年至今仅对11名女性执行了死刑。
另外,非裔美人仅占美国整体人口的20%,然而在被执行的死刑犯中,34%为非裔美人,58%为白人,6%为西班牙裔。可见非裔美人被处死的比例明显过高。
2005年3月,联邦最高法院裁定犯罪人犯罪时若未满十八岁,不得判处死刑,但在这项裁定出炉前,共有22名犯罪时未满十八岁的死刑犯遭到处决。此外,自2002年起,联邦最高法院禁止处决心智障碍者。
在美国,注射毒剂是常见的执行死刑的方法,而且其他死刑执行方法都可以由被普通人认为是痛苦最小的注射刑替代。
附表:美国联邦及各州法律规定的死刑执行方法[24]
六、结语
尽管遭到欧洲人权委员会等很多国际组织和国家的指责,但是,死刑在美国具有浓厚的民意基础。根据盖洛普调查(Gallup Surveys),1936年,有61%的人支持死刑适用于谋杀罪;虽然这项支持率在1966年下降到了42%,但在上世纪70-80年代,死刑支持率又呈持续上升之势,到1994年达到了80%。2004年5月的盖洛普调查显示,有46%的人支持用不能假释的终身监禁代替死刑,而2003年这一做法的支持率只有44%[25]。
正如民意所相信的一样,死刑是很容易出错的。据美国西北大学死刑信息中心(DPIC)的统计,1973年以来,全美有25个州的122人受到了错误的死刑判决,其中2004年就有6起,最近的1例是2005的Harold Wilson。另外,学者还发现,自1900年以来至少共有23人被错误处死(未见错杀率的资料——作者注)[26]。也正因为死刑的适用如此容易出错,所以美国对死刑案件规定了非常严格的诉讼程序。
死刑在我国也有浓厚的民意基础,所以在将来的很长一段时间内,死刑还将保留。而关键的问题是如何准确地适用死刑。我国虽然未见死刑错案的统计资料,但是仅2005年就发现了滕兴善、聂树斌等被已经错误地执行了死刑的案件,所以错杀肯定是难以避免的。目前我国正在进行的死刑案件诉讼程序改革中,“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和“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这两项改革是非常必要和非常及时的。在这些改革和将来可能推出的新的死刑制度改革中,美国的死刑案件起诉审查制度、陪审团决定死刑的制度、死刑案件辩护制度、死刑诉讼救济程序和死刑执行制度,都有很多地方值得我们总结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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