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首页哲学论文经济论文法学论文教育论文文学论文历史论文理学论文工学论文医学论文管理论文艺术论文 |
(一)完善立法规定,解决立法冲突问题。
第一,要解决存在于复核权的立法冲突问题。现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都明确规定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才有死刑核准权,高级人民法院只有死刑缓期执行案件核准权。《人民法院组织法》则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将部分案件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这样《刑法》、《刑事诉讼法》与《人民法院组织法》之间存在立法冲突。依据“新法优于旧法”和“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我国的立法机关应尽快完善立法,修改1983 年《人民法院组织法》使之与现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相一致,从而“收缴”最高人民法院下放死刑核准权的“尚方宝剑”,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也就有充分的立法上的依据了。
(二)收回死刑核准权,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
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是目前中国死刑制度法治化进程中一个核心问题。这并不是一个法律问题,因为法律已经明确规定应由最高人民法院来行使死刑的核准权;可以说完全是一个现实问题,是一个如何落实法律规定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已经于2005年3月10宣布死刑核准权要由最高人民法院收回,但具体时间尚未确定。最高人民法院迟迟不收回死刑核准权的主要理由是物质条件不具备,因为最高人民法院人手不够,经费不足,难以行使全国范围内的死刑案件的核准权。其实,问题的关键不在人手和经费,而在于有关决策机构和领导人的眼光和韬略。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司法权是统一的,死刑核准权是国家司法权的重中之重。在国家的和平发展时期,没有比杀人更重大的事情,因此,死刑核准权理所当然只能由中央司法机关直接行使。
国际人权法强调必须保障被怀疑或者被控告犯有可判死刑之罪的人获得适当的法律协助以及只有根据主管法院的终审判决才能执行死刑。将死刑复核程序收回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应该是中国的死刑制度在程序方面与国际人权法接轨的必然要求 。
横看当今世界,所有保留死刑的国家,包括由地方立法机关决定死刑存废的联邦制国家,联邦最高司法机关也有对死刑运用的最终审查权,无论是英联邦还是美国都是如此。纵观中国千年历史,即使是经常滥用死刑的封建社会,死刑的最终决定权多数时期也由中央直接掌握,直至由皇帝亲自勾决。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整理)
所以,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不仅是实现死刑核准权统一行使和全国死刑适用标准一致的迫切需要,也是尊重人权、纠正死刑核准中违背《刑法》、《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当然要求。我国已将人权保障写进《宪法》,收回死刑核准权也是切实履行宪法的必然要求,从而避免我国在国际人权领域的对话中处于被动地位。死刑核准权是最高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权力,更是它的职责,不能放弃,否则就是渎职。
从另一个方面来看,目前死刑案件的增多与最高人民法院下放死刑核准权也有一定的关系(前面已有论述,此处不再重复)。死刑核准权下放,导致死刑适用标准失控,从而死刑案件增多,而死刑案件增多又成为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的障碍,由此而陷入一个恶性循环的怪圈。如果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就可以从严掌握死刑适用标准,从而减少死刑案件,这样最高人民法院就可以承担死刑核准工作,形成一个良性循环。由此笔者认为由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权,死刑缓期执行的核准权仍由高级人民法院来行使。死刑核准权收回后,最高人民法院如何核准死刑,我想主要有以下两种模式:
一是在必要时,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设立巡回死刑复核法庭。“必要时”是指在死刑案件增多时期,而最高人民法院又是为了便于提审被告、为了提高死刑复核的效率等目的时。同时,设立巡回死刑复核法庭也可以避免死刑复核权下放的弊端。当然,巡回死刑复核法庭的人员应该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的编制,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负责、受其领导。不应该从本地法院人员中任免,否则巡回死刑复核法庭就如同虚设,和死刑复核权由高级人民法院行使没什么两样。
二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内增设死刑复核庭,负责对全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权,使死刑复核程序实质化。正如赵秉志教授所言:给最高人民法院适当扩大一些编制(200 人左右),成立一个专门的死刑复核庭,抽调最高人民法院其他庭,各高级人民法院及法学教学科研机构的专家法官组成,即可完成全国死刑复核的艰巨任务。这样一方面再次声明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权应当收归最高人民法院同一行使,另一方面通过设置死刑复核庭,并改革相关制度,如要求死刑复核庭复核死刑案件时必须提审被告人,必须听取辩护人的意见等等,使死刑复核程序实质化,真正起到对死刑案件的“把关”作用。同时这种做法也符合经济学中的资源分配最大化和社会分工专业化的理论。因为由专一的死刑复核庭行使死刑复核权可以使其有更多的精力去研究死刑案件,同时在他们大量地研究、实践之后可以很大地提高死刑复核的效率和最大限度地提高其死刑复核的准确度,这样将更加有利于实现我国实行死刑的目的。
(三) 创建开放式的死刑复核程序,让控、辩双方参与到此程序中来。
(科教范文网http://fw.ΝsΕΑc.com编辑)
共2页: 2
论文出处(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