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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与事实
尽管犯罪构成是从犯罪事实中总结出来的,但犯罪构成作为一个要件系统是一个法律 标准。无论在立法上还是在司法上,法律标准与客观事实都是不同的,不能把二者混淆 起来,然而我国刑法学界关于犯罪既遂标准的通说是一个让法律标准与客观事实界限不 清的观点。一般认为,“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 构成的全部要件。”(注:参见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上编),中国法制出版社1 999年版,第86页,第86页,第264页,第262页,第274-275页,第120页,第234-235页 ,第234-235页。)尽管这种观点强调未完成形态与完成形态一样“也是要件完整齐备的 犯罪构成”,(注:参见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上编),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 版,第86页,第86页,第264页,第262页,第274-275页,第120页,第234-235页,第2 34-235页。)但是,说具备某种犯罪构成全部要件的既遂与达不到完成状态的未遂一样 ,无论如何有些牵强,因为未遂状态缺乏的正是既遂所具有的“全部要件”。正如通说 所述,犯罪未遂属于“未完成”,而“犯罪完成与否即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完备与否, 其显著标志是看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所要求的犯罪客观要件的完备与否”。(注:参见高 铭暄、马克昌:《刑法学》(上编),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86页,第86页,第26 4页,第262页,第274-275页,第120页,第234-235页,第234-235页。)既然未遂等未 完成形态是犯罪构成要件的不完备,又怎么能说未完成形态犯罪构成要件是完整齐备的 呢?按照通说的标准,既遂必须具备全部要件而未遂并非如此,那么,这种未遂还能是 犯罪的一种形态吗?既然这种未完成形态不构成犯罪,把完成形态叫做既遂又有何意义 呢?此时的所谓既遂不就等于犯罪的成立吗?澄清这个理论矛盾的办法就是区别法律标准 与客观事实。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四、可能与现实
可能与现实是相对的不同范畴,但在我国刑法犯罪构成研究中,二者的区别有时被忽 视,最典型的例子是刑法因果关系问题,表现为因果规律与因果事实的混淆。在刑法中 ,因果规律是指现实发生的危害行为引起某种危害结果的可能性。中外刑法论著在论及 刑法因果关系时,虽然很少直接把因果规律作为刑法因果关系来论述,但实际上都不可 避免地涉及因果规律问题。例如,在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通行的“相当因果关 系说”中的“客观说”的基本观点是:“依一般人的经验、知识即人类全部经验(经验 法则),认为可发生结果之各条件中,若某种条件对于结果之发生,依吾人日常生活经 验,认为系属偶然的事情(偶然条件)者,即该条件对于结果之发生,并非相当条件,亦 非相当原因,两者间即无因果关系之存在。”(注:洪福增:《刑法理论之基础》,台 湾刑事法杂志社1977年版,第110页。)这里所谓“论理上”相当于我国刑法学界所称“ 哲学上”。按其说法,在“论理上”有因果关系并不等于在刑法上有因果关系;“论理 上”的因果关系不过是条件关系;只有相当的条件关系才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即“相当 因果关系”;相当因果关系的标准是“经验法则”即人类的生活经验、知识;经验法则 的内容是对于条件引起结果的必然性、或然性、可能性的认识。很显然,这里所讲的刑 法上的因果关系实际上就是被称为经验法则的因果规律。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http://www.nseac.com)
因果规律所反映的是一个现象引起另一个现象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可有程度大小之 分。如果用百分比来作形象说明,则最大的可能性是100%的可能性,等于必然性,通常 说的可能性小于必然性;大于50%的可能性算较大可能性;10%至50%算较小可能性;10% 以下是很小的可能性——通常可称偶然性,但再小的可能性也不等于0即无可能性。因 果规律反映一现象引起另一现象的可能性,总是同时包含着一现象不引起另一现象的可 能性。也就是说,可能性实际上都是正反两方面的双重可能性所分享的概率不同罢了: 可能性的肯定方面是80%,其否定方面就是20%;相反,可能性的肯定方面是20%,其否 定方面就是80%。可能性总是双重意义的,同时包含着事物发展的相反方向。社会现象 不可能与精确的数学对号入座,但百分比所描述的因果规律却是现实存在的。
因果规律不同于因果事实。因果事实是已经发生的两个现象之间所具有的引起与被引 起关系,在刑法上是指经确认的已经发生的行为与结果之间所具有的引起与被引起关系 。一般认为,因果规律是因果事实的内在根据,因果事实是因果规律的外在证明。这无 疑是对的,但仅仅体现了二者的统一,没有反映二者的差异。事实上,因果规律可能性 的大小与因果事实的发生与否并非机械对应。因果事实是不依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 在,在发生了因果事实的情况下,仍用两种可能性在量上的对比(或然、偶然等)程度来 作为因果事实存在与否的标准,以因果规律包含的(肯定与否定)双重可能性来裁减只存 在一种(肯定)可能性的因果事实,都是违背唯物辩证法的。然而,这种违背唯物辩证法 的现象在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研究中依然存在,具体体现是必然因果关系与偶然因果关系 之分及其争论。“必然论”认为只有必然因果关系才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和刑事责任基 础,而必然偶然“两分论”则认为两种因果关系都可以成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和刑事责 任基础,两种学说结论不一但方法无异,都将因果关系区分为必然与偶然。一些学者已 经对这种区分的价值提出了异议。我想补充的是,必然与偶然两种因果关系之分实际上 把刑法因果关系局限于因果规律,用因果规律揭示的可能性去分析已经发生的刑事案件 中的因果事实,以必然和偶然的标准去取舍因果事实而得出所谓“刑法因果关系”,这 种视角上的混乱,正是导致我国刑法犯罪构成客观方面因果关系问题难以有大的进展的 主要原因。(注:参见张绍谦:《刑法因果关系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年版,第6 3-102页,第67-75页。)同时,这也会误导司法实践。
五、客观与主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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