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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共同犯罪的认定
共同犯罪是相对于单独犯罪而言的,由于共同犯罪具有不同于单独犯罪的特点,是犯罪的一种特殊形态,因而刑法对共同犯罪的定罪和处罚均作了专门的规定。根据法律规定以及对共同犯罪法律概念的法律认识,成立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以下几项主、客观条件。
(一)共同犯罪在客观上,各个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即,参加共同犯罪的各个犯罪嫌疑人不论其分工如何,参与程度如何,所有共同犯罪人的行为总是有机联系的,在整个犯罪的链条中,这些行为都是必不可少的环节。各个共同犯罪行为和所发生的犯罪结果之间都具有因果关系,这些共同犯罪行为是犯罪结果发生的共同原因。某些情形下,多人存在相同的犯罪故意和目的,但是,缺乏共同的犯罪行为,客观上没有实施相互联系的犯罪行为,只是偶然同时或同地实施了相互独立的犯罪行为,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与所发生的犯罪结果之间并不能形成完整的犯罪链条,不是犯罪结果发生的共同原因,并不成立为共同犯罪。例如:甲欲用枪射杀丙,而乙欲用枪伤害丙,甲、乙通过犯意联络事先达成一定的一致,即甲、乙同时用枪向丙开枪,当然甲是想杀丙,故瞄准丙的头部,而乙只是想伤害丙,故瞄准其小腿,甲、乙射击,甲一枪杀中丙之大脑,导致其当场死亡,而乙也射中其小腿,很明显丙之死亡由甲击中丙之大脑引起的,乙的、,故意伤害(即遂),而不作为共同故意犯罪论处。
(二)共同犯罪在主观上,各个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参加共同犯罪的各个犯罪嫌疑人在认识因素方面,各个共同犯罪人不仅认识到自己在故意实施犯罪而且还认识到其他犯罪人和自己一起共同地实施着犯罪行为;在意志因素方面,各个共同犯罪人都属于明知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共同行为人各方均知晓其他方将会或正在实施针对同一对象的性质相同的故意危害行为,这也就是需要共同行为人具有共同实施针对同一对象的性质相同的故意危害行为的一致犯意,各个共同犯罪人在主观上具有犯意联系,这是共同犯罪主观故意的重要内容。例如:甲、乙均因丙欠债不还而对丙产生报复心理,甲携刀窜至丙家,照着丙的头部乱砍,丙惊慌逃走,路遇到乙,乙用木棍冲丙的腿部狠砸,这种情形下由于两人缺乏共同犯罪的故意,事先并无联络,并不构成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犯罪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相对于单个人实施的同一犯罪而言,其复杂性是很明显的,相应的。共同犯罪的认定是共同犯罪理论中的一个难点。实践当中,共同犯罪的认定经常被单位犯罪、多人的单独犯罪、多人行为法定的单独犯罪等客观情形所混淆。判断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必须按照共同犯罪的主客观要件,分析具体情况的法律特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出科学正确的判断。
特别指出的是,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以下情况排除为共同犯罪:
(一)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这种情形既是刑法的特别强调,也不符合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具体分析指使人或者强令人在主观上应当同交通肇事人一样对于交通事故的严重后果属于过失,但法律却规定其同样承担交通肇事,这在法理上符合共同过失犯罪情形,但是我国刑法明确排除了共同过失犯罪,使这条司法解释难以从法理上得到诠释。当然,我们可以勉强不把这条解释作为共同犯罪看待。
(二)多人行为,具备共同犯罪特征,但法律特别规定为单独犯罪的几种情形:
1、聚众打砸抢,首要分子毁坏抢走公私财物的,按照抢劫定罪处罚,并不按照共同犯罪对全部行为人实施刑法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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