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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首要分子按照聚众扰乱公共秩序、交通秩序罪论处,其它人并不构成犯罪。
3、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按照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妇女、儿童罪处罚,而其它参与者如果没有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法并不构成共同犯罪,不追究刑事责任。
(三)单位犯罪往往有主管人员、经办人员、决策人员等多人犯罪行为,具备多人共同犯罪的法律特征,但从主观意志上来分析,主要是出于单位意志,目的是为了单位利益,所以法律对单位犯罪做了明确规定,不按照共同犯罪予以处罚。
(四)符合法律规定的共同犯罪特征的,但法律明确规定不按共同犯罪论处的情形:
1、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虽然具有明显的组织卖淫犯罪的帮助行为,但法律规定为单独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并不按照共同犯罪处。
2、教唆他人犯罪的,原本属于典型的教唆共同犯罪行为,但法律明确规定为单独的犯罪,不按照共同犯罪处。
3、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构成包庇罪,而不成立共同犯罪。
同时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共同犯罪主要考究各个共同犯罪人在主观上的犯意联系和客观上行为的共同指向性,而一般不要求完全具备一般犯罪的全部主客观特征,这在实践和法律学习中,在判断是否属于共同犯罪方面,给一些初学者带来法理上的困惑。例如:非司法工作人员与司法工作人员勾结,共同实施徇私枉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以徇私枉法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尽管非司法工作人员并不符合徇私枉法罪的主体要件。又如:男性犯罪嫌疑人对受害人实施强奸时,女性嫌疑人实施了帮忙摁腿、捂嘴等行为,这种情形下对女性嫌疑人亦以强奸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从表面上,女性嫌疑人并不合乎强奸罪的主体要件。由此可知,我国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是一种相对于单独犯罪的特殊情形,在认定共同犯罪的时侯,既要结合刑法关于单独犯罪的法律四个要件和犯罪的三个法律特征进行一般的分析,还要结合共同犯罪的定义和特殊法律特征进行具体分析,只有这样才能做到不枉不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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