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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评《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2)

2015-05-31 01:19
导读:首先,犯意引诱型及条件引诱型的犯罪行为人的主观状态是不同的。条件引诱型的犯罪行为人在被引诱之前已有明显的犯罪主观故意,其行为只不过是在特

  首先,犯意引诱型及条件引诱型的犯罪行为人的主观状态是不同的。条件引诱型的犯罪行为人在被引诱之前已有明显的犯罪主观故意,其行为只不过是在特情提从条件促成其实现犯罪目的而已。而犯意引诱型的犯罪行为人在被引诱前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只是在引诱人蓄意引诱后才产生犯罪故意,从而实施犯罪。

  其次,行为开始的状态不同。犯意引诱型犯罪中,首先开始行动的特情,是特情预先设定犯罪对象,犯罪目的,甚至设定犯罪后果,然后引诱行为人“入瓮”。条件引诱型犯罪中,首先开始活动的是犯罪嫌疑人,疑犯先有蛛丝马迹被侦查机关获知,然后派出特情予以提供犯罪条件,疑犯从而实现犯罪目的。

  再次,两者的主动程度不同。犯意引诱型的行为人,其实施犯罪是被动的,在受特情人员的蓄意引诱之后才实施犯罪行为,其在实施犯罪行为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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