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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评《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

2015-05-31 01:19
导读:法律论文毕业论文,兼评《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论文模板,格式要求,科教论文网免费提供指导材料:   [摘要]:陷阱侦查是破获隐蔽型案件的有效方式,但陷阱

  [摘要]:陷阱侦查是破获隐蔽型案件的有效方式,但陷阱侦查中的犯意引诱有其严重的违法性,且为世界大部分国家所禁止,因此,应摒弃犯意引诱型的侦查活动,对犯意引诱型的犯罪行为人不处以刑罚处罚。对毒品犯罪中的犯意引诱型犯罪也同样不适宜对嫌疑人处以刑罚处罚。

  主题词:陷阱侦查  犯意引诱  刑罚处罚  毒品犯罪

  随着社会的多元化发展,各种类型的新犯罪层出不穷,刑法从颁布至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先后进行了四次修正,将部分罪名增加或修改,其意义在于应变日益复杂的犯罪形态。在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为了有效地打击犯罪,有时采用陷阱侦查的方法,这对破获案件,打击犯罪起到一定作用。但是,陷阱侦查在法理上却存在很多不合理的地方,在国际上也为部分国家,如美国等所否定[1];就算持肯定态度的国家,如英国、法国、日本、瑞士等,对陷阱侦查也是慎之又慎的,并对部分的陷阱侦查方法持完全否定态度,不但如此,还要对陷阱侦查的侦查人员予以处罚[2].而我国学理界对陷阱侦查的研讨逾趋激烈,有持肯定意见的,有持否定意见的,也有否定中持肯定的。笔者根据多年的司法实践及对犯罪的理解,对陷阱侦查中的犯意引诱问题进行粗浅的探讨,并对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一些问题发表粗浅的意见。

  一、犯意引诱的内容、构成要件。

  陷阱侦查,有些学者也称为诱惑侦查[3],笔者对其内容理解应是侦查人员为了破获案件,自己伪装或派出特情,制造条件施以引诱,促成犯罪嫌疑人自行暴露时将其抓获的一种侦查方法。其外延包括犯意引诱和条件引诱两种类型。犯意引诱是指行为人本人没有实施犯罪的主观意图,而是在特情(耳目)人员的诱惑和促成下形成犯意,进而实施犯罪行为。条件引诱是指行为人本身有犯罪的主观意图,特情提供机会、条件,嫌疑人从而实施犯罪。

  按笔者的理解,犯意引诱的构成要件应是:1、行为人主观上原本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在司法实践中,犯意引诱型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有两种形态,其一,行为人自始至终都没有犯罪的故意,基于人性的弱点,在特情人员蓄意引诱后实施犯罪,例如:某男原来没有强奸妇女故意,但伪装的女警员坦胸露乳性感地游荡于某男经常经过的地方,施以媚眼引诱,使某男产生强奸意念从而实施犯罪。其二,行为人曾经有违法犯罪经历,但已改过自新,但是在特情人员蓄意引诱时下又产生犯罪意意图,例如:某甲以前曾有多次的盗窃行为,但由于经济好转并结婚生子,已经不再从事盗窃行为,但是,某特情人员为了立功,在知道某甲以前有盗窃行为且现在经济窘困,便以介绍某甲做工为由带其到一住宅内,乘机在电视机上放置大额现金,后借故离去,在特情暗示及引诱下,某甲再次实施盗窃行为。2、客观上,行为人由于受特情引诱而实施了犯罪行为。这一犯罪行为,完全是由特情人员引诱而产生的,引诱是因,实施犯罪行为是果,双方存在着一种紧密的、直接的因果关系。这是考查是否属犯意引诱的重要标准。如果说特情人员引诱行为人实施犯罪,但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并不是由特情人员的引诱而实施的,则不属此情形。这一情形有两种情况:其一,特情人员引诱行为人犯甲罪,但行为人犯了乙罪。例如:特情人员引诱某甲实施盗窃行为,但某甲入室后发现女屋主在家,便转变犯意,对她实施强奸。其二,特情人员虽然多次引诱行为人,但是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并不是由该特情人员引诱而起,而是其直接的犯罪故意而起。例如:特情人员引诱某甲盗窃,某甲不为所动,事隔一年之后,其经济十分困难,陷入困境,急需经济上的帮助而求助无门,重操旧业,实施犯罪,这也不属犯意引诱的情形。

  二、犯意引诱的不合理性。

  在此基础上,我们有必要对犯意引诱型的犯罪及条件引诱型的犯罪的区别进一步探讨,以分清两种侦查活动是否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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